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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党内反腐转向法治反腐

tebiebaodao 2012-06-13 12:55:02 文/邓聿文 总第171期 放大 缩小

 

反腐对中共和中国政府的极端重要性毋庸置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这是我们面临的一个极为严峻的重大考验。

腐败增生的广泛性、严重性和顽固性与转型时期的制度软约束有关

一般而言,腐败总是与公权力联系在一起的,是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为获取不正当的个人收益而收受第三方支付,并损害国家或公众利益的行为。但中国目前暴露出来的一些腐败其数额之大、花样之多超出了正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只有从中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即改革转型的大背景下来审视,或许能明白一二。

从社会转型的层面看,与大多数国家相比,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有着特殊的制约性前提,即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文明到现代文明、从威权政府到民主政府这四种不同转型的一个结合,每种转型的速度并不是同步推进的,有快有慢,这造成适应于旧的社会和经济结构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被打碎,但新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没有有效建立起来,或者还在用一套过时的思想、意识形态和制度来管治新的社会和经济结构,两者没有有效的对接,形成一个制度空白,从而使得腐败能够利用这种制度空白,大肆繁殖。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制度空白并非指执政党和政府没有建立一套反腐机构和体制,相反,若论反腐机构和制度之多,恐怕世界上没有几个国家能出其右,但除了制度本身的粗糙所造成的执行力差之外,社会普遍对制度的不尊重也使得众多的反腐机构和制度发挥不出多大作用。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都在用或试图用自己手中拥有的各种资源,包括权力、知识、关系、美色等交换金钱或其他有用的东西。可以说,转型的这种独特性、广泛性、持久性,使其过程充满了实验性、不确定性,也使得中国在对公共财产和公共权力的重新定位、规范和制约上,难以直接借鉴、吸纳世界现代化史中既有的经验与方式,从而必将经历一个非常复杂、曲折、漫长的摸索过程。只有从这一历史背景出发,才能深入理解中国转型期腐败增生的广泛性、严重性和顽固性。

尽管从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过程看,腐败的大量增生似乎是转型期一种合乎规律的现象,许多国家,包括西方民主国家在其民主化之初都充满着腐败,但并不表明这就是合理的历史现象,对此可心安理得、熟视无睹、放任自如。古往今来,多少政权败于腐败之手。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表明,腐败的失控将破坏关键的治理制度,引起公众的不满,加剧社会经济的不平等,造成严重的经济扭曲,并加大爆发全面危机的风险。腐败的泛化和恶化事实上也正在侵蚀中共执政的权力基础,它使中国的社会转型面临两种威胁,一是转型的进程被腐败引发的剧烈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打断,造成转型的反复与倒退;二是转型的方向因腐败产生的路径依赖发生偏离,滑向权钱结合的恶势力主宰社会的方向。这两种可能性已越来越大。

从党内反腐转向法治反腐

对于腐败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后果,应该说中共高层也很清楚。因此,改革以来,从国家层面而言,一刻也没放松对官员腐败的警惕,出台了很多反腐措施,包括试图从制度上反腐。而且越到后来,反腐越严厉。但让人尴尬的是,目前似乎走入了一个怪圈,腐败,反腐,再腐败,再反腐,以致无穷,每次反腐过后,腐败都以一种更猛烈的形式反弹。这说明,当前的反腐模式和思路有问题。

经过数十年探索,中国的反腐模式已经逐步形成纪委、监察部门的党纪、行政监督,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以及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的“三位一体”模式。这三家监督主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有序开展反腐败工作。然而,三家反腐的力量不是均衡使用的,其中,纪委为主导,政府的行政监察、检察院系统的司法监督、审计系统的经济监督相配合。纪委主导反腐的依据是一系列党内规章制度。但正因纪委的反腐制度建设的举措多限于党内监督,从而使得建立法治渠道、加强司法机关作用的反腐建设尤显不足。

要使反腐败取得实质成效,就必须重构反腐的治理路径,加强司法反腐的力量和建设。换言之,必须将目前以纪委为主导的“党内反腐”,转向以司法为核心的“法治反腐”,使之成为今后反腐败的方向。$nextpage$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对“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实质限制和制约。腐败既然表现为权力的滥用,对权力进行制约也就必须成为反腐的一个手段。对权力制约,首先要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做到决议由集体出,副职不能只是摆设,不能养成由“一把手”一人说了算的恶习。这就需要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决策应当规范化、程序化、公开化,除涉及泄密的事项外,应当提高党务和政务的透明度,置于全体党员和民众的监督之下,以确保其最大限度地不被用于谋取个人私利。

其二,加强人大、社会特别是舆论监督和经济审查的力度。就监督的权威性而言,人大监督是最有广泛性、最具权威性的监督,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人大的监督没有全部到位。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一定要敢于充分地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权,做实人大的权力,使人大“硬”起来,真正体现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也是预防和遏制腐败的强大力量。要逐渐放开对舆论的种种限制,保障合法的新闻自由,真正发挥新闻媒体监督的特有优势。目前,舆论监督还到不了位,应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并明确倡导新闻在反腐败领域无禁区。理顺监督体系还要大胆开展监督的机制创新和体系创新,改变监督机关受同级政府或党委领导的架构,建立类似香港那样的反腐机构,使监督机关真正享有不受干预的独立监督权。此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强化财经纪律监督。总之,要把权力机关的监督、执法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一种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多手段的权力制约机制。

其三,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公共预算体制,对公共部门的腐败尤其应如此。所谓公共部门的腐败指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部门发生的腐败。目前,很多腐败都发生在公共部门。比如,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系统的腐败。公共腐败由于具有“公共性”特点,因而危害一般很大;还由于公共腐败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所以治理起来也较难。市场经济通行的做法是将公用部门私有化,或者由私人提供原先公用部门提供的服务,以此减少公权活动的范围和机会。但这要有一个前提,即政府职能基本到位,不存在“越位”和“缺位”的情况,而且私人部门和公用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很强的竞争性。而目前中国基本不具备这个前提。

所以,要减少公共领域特别是一些纯公共部门的腐败现象,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和建设公共财政。也就是说,凡是市场机制能够较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介入,不要“越位”;对满足社会需要而必须进行的社会管理和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则要更加重视,不能“缺位”。即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确定政府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转变和限制政府的职能及其作用范围,科学合理地设置权力,切断以权谋私的纽带。例如,对于公检法、医疗和教育等公共部门,为避免它们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用手中的权力去谋取利益,国家财政必须保证其能正常运转。现在由于国家财政不能保证这些部门的公共需要,它们就只好自身从事经营,以一时一事的服务收取费用,将国家的公权力变成了获取个人利益的“合法”工具。

其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惩罚力度。反腐不仅要打击、惩处、清理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更重要的还是要维护法律、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约束作用,使国家公职人员切实在法制的轨道上行使权力,有效地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这就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权力拥有者依法用权,增加腐败行为的惩罚成本。当前,中国的法制很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关保护市场主体地位和权利、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完善政府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加上执法不严,使官员被查处的概率很低,腐败成本很小。惩罚成本是构成腐败决策成本的主要部分,只有使惩罚成本大于腐败的预期收益,才有可能遏制腐败现象。

其五,清除官本位的影响,淡化官本位观念。中国是一个官本位的国家,权力崇拜可谓深入国人的骨髓,所以,要有效地开展反腐败,除了从制度上缩小官员的权力外,还要从思想观念上,清除官本位的影响,淡化官本位观念。

当前需要转变三种观念:一是摒弃权大于法的观念,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尤其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要习惯于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二是将国之兴衰寄希望于出现圣君贤相,转变为寄希望于建立一套完整的、有绝对权威的法律制度体系;三是将治理国家依赖于“青天大老爷”、依赖于众多“清官”的意识,转变为自己要当家作主的“主人公”意识。此外,权力的淡化也靠舆论的正确引导,舆论应成为人民的喉舌,从传统中重新寻找政治和社会信仰,改变目前事实上单纯对官员进行物质刺激以维系其忠诚的做法。

当前亟待建立三大制度

当然,要想最终根治腐败,建设一个清廉国家,终有赖于实行民主,较高的社会发展程度、社会结构的发育及国家基本制度的建立。这就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在民主的基础上实现宪政,包括开放言论,以充分调动公民社会的反腐能量。这是一个长过程,就当前而言,除了向这一方向努力,加强这些一般的制度建设外,为确保反腐的有效性,还应重点建立和完善以下几项具体制度:

一是建立官员的财产公示制。财产公示制作为避免官僚队伍自我堕落和腐化的一种基本制度,从中国的现状来看,某种意义上它是制止官员群体腐败的最后手段。过去推出官员财产公示制相当难,但经过近几年舆论的高调关注,现今公众和官员对财产公示制度的认同程度有明显提高。因此,有必要尽快出台真正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可以从新考录、提职的公职人员开始实施,逐步扩大至所有的公职人员;也可选取一些腐败高发、易发的领域先试点,如工程建设、政法等领域,逐步推行到其他领域。

二是建立反洗钱制度。近年来,公职人员的贪腐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两者呈现出明显的“互为依存”特征:洗钱保护腐败,腐败推动洗钱犯罪的蔓延。很多腐败分子为掩饰其通过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获取的收益,往往通过各种洗钱活动给 “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反洗钱法之所以对控制贪污腐败等洗钱行为有重要作用,关键在于它能够通过采取一系列的预防监控措施,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和可疑交易记录报告制度等的严格实施,以及义务主体(指金融机构和特定行业的非金融机构)内部的监控管理制度,加强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内控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预算民主制度。预算民主指的是在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等整个过程体现人民的参与和决定权。政府自身并不创造财富,其整个预算资金的支出都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因此,如果能做到预算公开,人民有权参与预算的编制和监督,即从政府预算上卡住政府之手,缩减政府规模,以及官员对预算资金的随意支配,那么,对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会起到积极作用。

没有监督的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产生腐败。所以,必须穷尽一切办法反腐。只有努力形成一种使当权者不敢腐败、不能腐败、不必腐败的社会局面,整个社会才能清明起来、健康运转,否则,中国迟早会因腐败的无药可救而堕入历史上那些失败国家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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