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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被裁定终止——一家科技企业的困局与营商环境的拷问

地方传真 2026-05-14 《瞭望中国》记者 总第504期 放大 缩小


  在多地全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当下,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的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安徽中青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欣意”),却在破产重整即将收尾之际,遭遇法院一纸裁定,被迫推向破产清算的深渊。

  这起事件,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更拷问着地方司法与行政的边界营商定位,更会引发众多企业对地方政府的纾困政策是否真正落地的质疑。

  一场曾被寄予厚望的破产重整

  中青欣意是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授牌的产业化示范基地,也是国内少数掌握稀土铝合金电缆核心技术的企业,其产品被列入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重点目录,曾获中国科技创新一等奖,技术甚至被列为国家限制出口项目。

  2019年在绩溪县政府和法院的支持下,中青欣意以承债式收购方式参与安徽龙川欣意铝合金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川欣意”)的破产重整,投资总对价1.67亿元,按照重整计划,企业希望借力技术与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债权人、投资人,职工等多方共赢。

  然而这样的重整计划推进,远非一帆风顺。

  疫情冲击下的补救性约定

  2020年起,连续三年的疫情冲击,叠加之后的市场低迷,使得中青欣意在资金支付上出现阶段性的困难。但其并未选择回避,而是主动与管理人及债权人沟通。

  2023年2月,经全部债权人及管理人签字同意,各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变更还款计划:2023年7月18日前支付2000万元;剩余款项分三期支付,并约定如遇资金困难,可说明情况并支付延期利息。

  迄今为止,中青欣意已累计支付了8650万元,占比超过总债务的50%,同时缴纳税款2000余万元、投入技改和设备资金超1.6亿元,工厂保持着正常生产状态。

  法院裁定:终止重整,宣告破产

  2026年3月24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824民破4号之十七民事裁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93条,以“未能按照重整协议约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致使重整计划长期不能顺利执行完毕”为由,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宣告龙川欣意破产。

  中青欣意方面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忽视了不可抗力:三年疫情已被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纳入不可抗力范畴;无视纪要变更:全体债权人已同意延期还款,法院却继续以原协议约束企业;忽视债权人违约:管理人未按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影响企业融资;背离破产制度初衷:破产重整的核心是“救企业”,而非“搞垮企业”。

  在记者调查中,企业方面反映:绩溪县法院曾要求管理人解除重整协议,遭拒后又重新“征求意见”,最终裁定支持的债权人集中在当地,外地债权人均反对。当地政府是否干预司法,令人存疑。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某知名破产法专利专业律师,他表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适用条件。该专家指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应理解为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客观上已完全丧失履行可能。若重整计划已通过债权人会议纪要形式合法变更,且企业正在按变更后的约定履行义务,仅因原计划期限届满而裁定终止执行,可能存在法律适用的商榷空间。该专家同时强调,法院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充分考量重整价值,债权人整体利益以及企业再生可能性,避免“为终止而终止”。

  营商环境的一个危险信号

  据走访的企业称,龙川欣意营业执照早在2021年被吊销,原因是绩溪县法院向市场管理局作出了错误的回复,这直接导致了中青欣意无法办理抵押登记,融资路径被堵死。

  一边是法院卡住融资通道,一边又以企业未能按期付款为由终止重整。这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在实践中形成了相互矛盾的闭环,将问题的解决陷入窘境。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在情况反映中指出:“希望按照党中央精神改善营商环境,积极支持科技企业排忧解难,而不是滥用职权搞垮企业。”

  如果企业在政府招商引资进来后,面对的不是纾困支持,帮扶解难,而是司法裁定上的“釜底抽薪”,那么再好的技术和项目也难以落地生根,如此作为,真的会影响到地方招商引资的声誉。

  记者观察:司法应成为挽救之手,而非终结之手

  破产制度不是为清算而设,而是为再生,当企业仍有生产能力、市场前景、技术优势,且绝大多数债权人和管理人员已形成延期合意时,法院应扮演的是协调者与保护者,而非强行终结者。

  我们理解法院对合同严肃性的维护,也理解债权人对回款的焦虑。但当合同已被全体当事人变更、企业仍在继续履约时,执意裁定终止重整,可能带来的不是公平和正义,而是导致多方利益受损:债权人回款率大幅下降;数十名职工面临失业;地方有前景的科技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根基被严重动摇。

  我们呼吁:依法纠错,回归重整本义

  作为媒体,我们不站队,但会站在事实一面,站在法律和公平一面。

  据此,本刊提出以下建议:

  1、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该裁定,回应企业申诉,纠正可能存在的司法偏差;

  2、绩溪县法院与管理人重新评估重整可行性,回归会议纪要共识,避免程序空转;

  3、市场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吊销问题,为重整扫清障碍;

  4、地方政府以开放、务实、法治的姿态,真正建设“企业来了就不想走”的营商环境。

  采访札记:

  企业方面表示,他们不怕任何困难,他们最担心的是遭遇不公正对待,而非被合理放弃。一个真正健康的营商环境,不是没有纠纷,而是纠纷能被依法、合理共赢地解决。

  这起案件的走向,或将检验地方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我们希望绩溪县的这起案件,最终能成为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正面案例,而非反面教材。

  《瞭望中国》杂志社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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