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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高端解读 2024-03-04 洪俊杰/文 总第475期 放大 缩小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列为2024年需要做好的九项重点工作之一。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新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选择,是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把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内涵,对于有效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把握新内涵,深刻理解高水平对外开放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更加强调自主、安全和大国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外开放领域由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和制度层面,由推进商品市场、要素市场、服务市场、信息数据市场的开放,转向稳步扩大更深层次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与政策驱动型开放不同,制度型开放更具根本性和长期性,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扩大市场准入等来破除制度约束,促进央地协同与区域协同,以对内的制度改革带动对外的制度开放;同时,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强国际规则协调,以对外的制度开放倒逼国内制度创新。

  对外开放范围由散点式开放转向立足于全球视野,依托我国的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实现国内国际开放空间布局协同优化。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更加注重利用外资的效益和质量,鼓励外商向先进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进行投资倾斜,加快缩小我国在高端技术和高品质服务方面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在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的同时,还应鼓励各地结合自身比较优势,实施差异化、特色化的开放举措,强化不同区域间的开放联动,努力构建内外联动、东西互济的开放新格局。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以保障安全为前提,更加突出自主性的对外开放。当前,在贸易保护主义升温等国际新形势下,我国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应以保障安全为前提,在深入推进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对外开放的同时,更要注意保障科技创新安全和金融安全,防范芯片等核心领域“卡脖子”问题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高水平对外开放是强调大国责任的对外开放。当下,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更大担当引领全球经济治理,通过稳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履行大国责任,在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方面身体力行地为国际社会提供国际公共产品,为全球发展贡献中国力量。

  坚定决心,持续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当前,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复杂多变,如何有效地进行规则对接、规制协调、管理提升和标准制定成为我国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的关键。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聚焦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6方面提出试点政策措施和风险防控举措。

  作为制度型开放高地,自由贸易试验区应全面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数据跨境流动、“边境后”规则等重点领域,加大压力测试力度,通过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政策先行先试,营造出公平开放、统一高效、可预期的贸易和投资自由便利的市场环境。同时鼓励各自由贸易试验区结合自身产业定位,探索差别化的开放举措,提升政策供给和市场需求的匹配度,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国际影响力,引领和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

  实施数字贸易高标准规则,抢抓数字贸易发展机遇。当前,数字产业蓬勃发展,数据驱动的服务贸易占比持续上升。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2023》,2019—2022年,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模增长120.6%,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增长36.9%,均高于同期的全球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增速。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深刻影响着贸易模式、贸易结构、贸易规则和世界贸易格局。

  数据跨境流动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而数据跨境流动规则正成为当前诸多高水平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我国应高度重视数字贸易这一重大发展机遇,内外兼修,积极推动数字贸易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切实维护好国家利益,使其向着有利于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前进。

  放宽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制造业一直都是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制造业中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和“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两项外,其他领域已全部放开。

  2023年10月,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我国提出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全面取消制造业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是我国深化改革,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这不仅体现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商投资的决心,也反映了我国制造业技术水平不断提升,积极参与全球竞争合作的意愿和信心,有利于推动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

  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国内营商环境是对外开放的关键因素,其友好程度对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全球生产网络的空间布局产生重要影响。我国在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过程中,必须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需要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效率和水平,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不断完善商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增强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度,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另一方面,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公平对待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高质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在准入清单管理模式、行业许可管理、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审核标准等方面,率先落实内外资一致原则。此外,还需制定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相关争端和纠纷的处理效率,增强外商对中国市场投资的信心。

  通过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不断破除阻滞经济循环的堵点、卡点,为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增添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提高入境中国的便利性与吸引力,扩大人文交流合作。全面深入的对外开放,除了传统的贸易投资领域外,还包含文化、旅游、教育、科技、医疗等领域的对外开放。2023年11月,中国外交部宣布试行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对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马来西亚6个国家持普通护照人员试行单方面免签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提高入境中国的便利性,吸引更多外籍人员来华旅游、学习、经商和考察,强化中外人员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还进一步彰显了我国深化对外开放的信心和决心。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彰显大国责任担当。面对新挑战,我国应加快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和引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积极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政策、规则、标准等方面的对接,加强海关、税收、监管等合作,提升互联互通水平,推动实施更高水平的通关一体化。其次,深化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产能合作,构筑互利共赢的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关系,同时加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供应链、智能制造、智慧城市、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合作,激发贸易投资合作潜能。此外,还应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统领,深入推进双边、区域和多边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构建数字化风险防控体系,统筹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国家经济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开放越要重视安全,越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伴随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推进,文化教育领域的意识形态问题、数字经济领域的隐私安全问题以及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等安全风险问题日益凸显,如何在更安全的条件下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成为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一方面,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利用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增强抗击外部风险和冲击能力。另一方面,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和信息化平台,构建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相适应的数字化风险防控体系,合理运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负面清单等管理措施,增强高水平对外开放领域风险防控体系的系统性,有效防范高水平对外开放中贸易投资、文化教育、数字金融等领域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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