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党中央首次明确以第三次分配为收入分配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确立慈善等公益事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继《慈善法》2016年颁布后进一步释放出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对收入分配格局进行调整的重大信号,成为建设更有优势的分配制度、开创中国特色公益慈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战略指引。
今年以来,中央频频提及共同富裕相关议题。但作为中央会议首次专题讨论部署共同富裕,这应当还是头一回。
联系到今年同时适逢建党百年、“十四五”开局之年以及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开启之年,值此特殊节点,如何领会上述谋划与布局之深意,至关重要。
第三次分配是促使资源和财富在不同社会群体间趋向均衡的微循环行为
经济制度中的“分配”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国民收入,按一定的方式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割,形成流量的收入分配格局和存量的财产分配格局。相对于市场根据要素贡献进行初次分配和政府体现国家意志进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较之于初次分配更关注效率、再分配以强制性来促进整体公平正义,第三次分配体现社会成员的更高精神追求,“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第三次分配在概念内涵、分配参与者和分配价值取向等方面有许多鲜明特点。
“第三次”并不是指在时序上一定要发生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之后,实践中三者是互相交错并行不悖的;有的志愿劳动与初次分配同时发生,有的捐赠发生在再分配之前而获得税收减免。因此,第三次分配可理解为不同于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的“第三类分配”。内涵也不同:初次分配是以市场为主导的要素合作博弈,使要素总体贡献最大化;再分配是政府在公平正义等国家价值导向下的强制性干预;而第三次分配是在向善、为公、乐施等社会价值理念的引导下,在法律政策的鼓励和促进下,由既看得见又看不见、并非由利益驱动或公权力强制、却充满活力的“社会之手”所推动的。如果说初次分配是在由市场环境下主导创造资源的“造血”行为的结果;再分配是在心脏的推动下促使血液在主动脉中的循环,给人体各个组织器官带来氧气和营养,降低系统风险;那么第三次分配无疑类似于促进人体健康更加均衡的小血管、毛细血管的微循环行为。初次分配的造血和再分配的血液平衡循环事关人的生死,第三次分配的微循环则影响着整个身体的长期生态是否能持续健康。
第三次分配中参与分配的主体、内容和涉及领域呈现四个新特点
一是资源贡献者已不局限于社会财富金字塔顶端的少数个体或家族,而广泛覆盖大部分的社会群体。几十年来,很多国家和地区中慈善捐赠主体正呈现“平民化”“中产化”的发展趋势。统计发现近年来我国中等收入群体在各类基金会中的捐赠占比不断提高,呈现出广大中产阶层日益增长的公益热情和慈善文明。这一趋势有学者从实验经济学的“温情效应”研究来解释:第三次分配中不仅受赠方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增加,捐助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在增加。
二是志愿性属性给贡献者以“主动性、选择性”,即选择慈善支持的内容和方式。内容上,慈善行为已超出货币或实物捐赠,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行为愈发普遍;方式上,技术进步为慈善行为开辟了新的方式与渠道,例如网络捐赠、社交平台捐赠和众筹等。公益慈善行为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仅体现为财富和实物直接从拥有者流动到匮乏者的模式,更包括有情怀和理念的捐赠者自发建设或者支持建设能使公众受益、社会受益的公共产品与服务。
三是所涉及行业也已从最初的扶贫济困扩展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环保等诸多领域,惠及民生领域广大公共事业的进步。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越发依靠更有创新性的高等教育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当下,一些可能产生突破性、颠覆性成果的基础科研和技术转化领域,其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以及一旦突破后对公共利益的提升、对科学事业的普遍性贡献,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投入。
四是蕴含的价值取向突破了纾困扶弱的局限,开始具备了鼓励科学探索、推进社会进步、造福全人类、促进世界更加和平和谐等深刻意蕴。“分配即正义”,分配本身都包含着价值取向。在初次分配中刻意增加劳动报酬的比重,这是明确的价值观导向;在再分配中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关系,促进共同富裕,同样给予十分明确的价值取向。而在第三次分配中,社会力量所从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等方式都有着深刻的价值内嵌,其行为本身也彰显着大爱与共享的理念,带动着“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知恩报效爱心传递”等公益慈善文化的融入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与升华。
抓住时机建设和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税收与行业法律体系。健全的捐赠制度和宽松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对社会捐赠的激励作用,能最大限度地激发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热情。发达国家对税收相关的捐赠激励实行“疏堵”结合:“疏”指免税待遇以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免税法律法规为保障;“堵”指采取较高的遗产、赠予和奢侈品消费类税种。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出台了21项公益慈善领域的政策文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当中。此间,立法有必要更加鲜明地对公益慈善捐赠予以鼓励和支持,同时,在税收方面也应予以实质性的优惠。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促进我国社会慈善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在完善国家层面立法的同时,各地也还需要为这些鼓励促进慈善的法律落地作出更为细致的制度性安排,从而真正把四中全会精神和法律规定转变为推动慈善组织发展的动力。
明确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定位和作用,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培育模式。慈善事业发展有三大模式:一是政府主导,慈善组织由政府直接进行管理运营,通过财政部门支持以及动员社会成员等方式来筹集资金;二是社会主导,慈善组织完全由民间私营部门运营,依靠平等竞争机制,通过减税和免税等方式获得政府资助;三是政府社会相结合,政府主要承担行业监管责任,并适当运用财政杠杆和“负向挤出效应”撬动全社会慈善捐赠。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曾存在政府监管定位模糊、社会慈善组织发展在缺乏监管与过度监管之间摇摆的情况。因此,在坚持党对慈善事业发展的全面领导的同时,也要通过明确政府监管职责方位,在慈善事业中引入高效管理和竞争评价机制而针对性地提高整个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率。
加强慈善组织队伍建设,建立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有效监督机制。慈善组织队伍建设方面,应着重从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慈善组织团队、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力建设、提升信息公开透明水平、建立慈善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增加善款善物流向的透明度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慈善组织内部监管。此外,健全新闻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强社会对慈善组织运作的外部监督。尤其要高度重视筹募后善款善物使用的规范透明及高效,必须有效管控“黑天鹅”类风险。当前这个发展阶段,我国大批的慈善资源筹募者缺乏专业化的理性分析和严格的项目管理机制,其所带来的风险很容易从局部、个别而爆发,影响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大局成败。
开启新征程,从全面小康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由邓小平于1985年3月首次正式提出。经过36年的筚路蓝缕,我国的经济总量由1985年的0.9万亿元,快速增长到2020年的101.6万亿元,增长了112倍。促进共同富裕,有了更为坚实的经济基础。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2019年、2020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2010年实际增长100.8%。此外,脱贫等三大攻坚战取得了重大突破。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开启全面建设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这是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大论断。从全面小康到共同富裕,就是新征程的题中要义。
今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4月底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制定促进共同富裕行动纲要,以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长支撑内需持续扩大。
6月,中央正式发布《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积极开展共同富裕的区域示范和先行先试。紧接着,习近平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前提。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2020年,在全球194个国家和经济体里,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名列第63位;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指数表明,在全球189个国家和经济体里,中国排名第85位。
这说明我们高质量发展的空间还很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通往共同富裕注定面临很多挑战,这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区域、城乡、居民之间发展不平衡和不充分的“拦路虎”。
明确标准,循序渐进分阶段促进共富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这是此次会议上,对共同富裕标准的明确界定。相关报道将其概括为“三多”和“两靠”。
“三多”:一是人数多,是全体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二是内容多,物质生活要富裕,精神生活也要富裕;三是步骤多,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逐步实现。
“两靠”:促进共同富裕就像做蛋糕,既要做大,还要分好。“做大”要靠高质量发展,用好创新和教育两大“原料”,不断探索新的“制作方法”,给更多人创造致富的机会;而“分好”则要靠制度性安排,调整致富的节奏,实现“先富带动后富”。
这次会议还部署了重点工作,提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同时强调,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这就要求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收入分配更均衡、基层保障更精准,分得匀的同时还要兜得住,真正做到循序渐进、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需求侧补短板,新发展格局的必答题
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是一个社会问题或政治问题,但放在今天这个时点来观察,它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这首先要结合现实的经济学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
如果说,自2012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主要在供给侧,那么,随着人口红利的急剧消退,从现在到2025年之前,来自需求侧的制约也越来越突显。双重制约之下,从供需两端同时发力是必然策略。
迈克尔·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一书中,将经济发展概括为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财富驱动等四大阶段。前三个阶段的经济增长都是往上走,而到了财富驱动阶段,经济增长则会减速甚至停滞。
从当前我国经济的基本特点来看,从高速增长迈向高质量发展,与创新驱动、财富驱动两个阶段的叠加状态相契合,亟需从供需两端同时发力,也就是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相结合。
前几年,我国政策重点关注的是供给侧。如今,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更着眼于扩大内需和促进消费,进一步关注收入分配和共同富裕,意在补上需求侧的短板。
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从需求侧出发,比之过去,需要更重视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的投资,更关注长期经济发展而非短期经济增长。这不仅考虑经济增长总量,更致力于经济增长成果的分享。
这显然不能一蹴而就,不可急于求成。要看到,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以贯之的政策目标,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做出专门部署,也是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各方面发展处在新阶段时的应势而谋。将来在实现路径上保持过程意识,统筹考虑,循序渐进,逐步推开,蹄疾步稳,自然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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