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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律处分条例》: 扎紧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关注 2018-09-19 15:10:57 胡献忠 马金祥/文 (共青团中央青运史档案馆) 总第388期 放大 缩小

当代世界,任何一个政党要引导时代潮流,除了指导思想的科学性、奋斗目标的合理性之外,政党成员自身还必须保持先进性,进而才能产生持久强劲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对于执政近70年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法理依据,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纪律建设领域产生了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成果,亟待以党规党纪的形式固化下来。2018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后的《纪律处分条例》,这是第四版的《纪律处分条例》,也是十八大后中央第二次对这一重要党规进行修订。《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颁行,是中国共产党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认真总结执政党建设历史经验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针对近年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及时增写及修订了相应的条款,划出了“红线”、列出了“负面清单”,进一步扎紧依规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

党纪演进的历史逻辑一再昭示“打铁必先自身硬”的政治铁律

自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将其视为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关键所在。从拒腐防变到惩腐肃贪,从整党整风到加强作风建设,从权力反腐到制度反腐,从反腐斗争到廉政建设,中国共产党开辟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纪律建设之路。

列宁曾经指出:如果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月也保持不住。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首次作出关于党的纪律的规定。1922年,党的二大制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单独设置了共九条款的“纪律”一章。1923年中共三大和1925年中共四大通过的党章都单独设置了“纪律”一章。1926年中共中央局向全党发出《关于坚决清洗腐败分子的通知》,这是纪律建设领域党最早制定的反腐败的规范性文件。1927年中共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在组织和制度上保证党的纪律的遵守和执行。1928年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的《党章》中用“审查委员会”代替了“监察委员会”。1928年毛泽东在桂东沙田向工农革命军部队颁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密切军民关系、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规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在这次会上毛泽东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1941年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央关于增强党性的决定》,要求在全党加强纪律教育。1945年中共七大通过了七大党章以及刘少奇做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要求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与统一纪律。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三大召开前,是党的纪律在复杂环境中艰难曲折发展的时期。1951年4月,第一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召开。1953年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央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这是党历史上纪律执行工作第一次比较系统的成文规定。1957年党开展整风运动和反右斗争后,党的纪律开始出现“惩办主义”倾向。1962年开始甄别平反,党的纪律建设基本恢复正常。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党的纪律体系严重瘫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民主集中制,健全党规党法。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严肃政治纪律以及党内政治生活走向规范具有重要意义。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党的纪律建设逐步完善,中央先后出台了一大批纪律建设的法规。如,《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这些都为后来作为专门法规的《纪律处分条例》的颁行做了充分的准备。

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重要部门法规,《纪律处分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发挥关键作用。从发挥的作用和重要性来看,其地位甚至仅次于《党章》。2018年8月26日公布的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已经是20多年来修订的第四版。具体来看:第一版《纪律处分条例》是1997年2月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试行条例共分为3编13章172条。该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版《纪律处分条例》是2003年12月31日颁发的。该条例共分为3编15章178条,摘掉了“试行”的帽子,进行了七个方面的创新。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条例的指导思想,针对条例施行前违纪行为的处理借鉴了《刑法》的规定等等。一直到党的十八大,中央没有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第三版《纪律处分条例》是2015年10月颁行的。这一版修订的《条例》较之前有了较大幅度的变化,共分为3编11章133条,字数也从从原来的24000余字缩减为17000余字;同时,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中的纪律条文和规定整合为六大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明确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做到了纪法分开,去除了与国家法律重复的内容;把作风建设的最新成果体现到条例中,将政治纪律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使党的纪律更好地发挥行为戒尺和活动底线的作用。第四版《纪律处分条例》是2018年8月26日最新颁行的。这个版本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作用更明晰,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势必会对8900多万党员和45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产生更加广泛的积极影响。

正本清源的现实逻辑进一步迸发出锻造党的钢铁纪律的有效能量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要有新生态新气象新作为,必须依靠严明的纪律作根本保证。《纪律处分条例》是新时代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分析,是对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科学判断,是党重构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现实要求。

第一,《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更加有利于全党上下应对执政风险和时代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前提,就是严明的纪律体系做保障。当前,国内外环境都在发生着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改革开放40年来,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各个领域积累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和难题,矛盾和挑战异常突出。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依旧存在,个别领域消极腐败现象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十八大后部分党员干部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造成了极不好的社会影响,党的执政公信力和良好形象遭到破坏,使党的长期执政面临着严峻考验。加之目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世界外部环境形势瞬息万变,中国共产党面临“四种危险”“四大考验”的巨大压力。因此,只有严明纪律,以纪律为统领来扎进制度的笼子,才能充分保证严峻复杂局势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稳步提升。《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颁行,是新形势下应对风险和考验的重要成果。

第二,《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有助于加快构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颁行,是党内法规体系制度化、系统化、科学化的有力举措。政党法治和政党纪律关系着政党生死存亡,是政党政治制度的重要基石。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加强党的纪律体系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保证,是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保证,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保证。目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尚处在初建阶段,“四梁八柱”的框架内部结构还需要加固、夯实,距离法治中国建设的总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积极回应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和体制困境,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完全构建起逻辑严密、科学完备的纪律建设制度体系。与此同时,“政党政治危机论”正在全球范围内此起彼伏,《纪律处分条例》的及时出台,正是新时代最强有力的回应和保障。

第三,《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是加强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必由之路。越是长期执政,越要纪律严明,越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建设科学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依据。从十八大到十九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从严治党做了全面的部署。党肩负的历史重任,要求我们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党的执政能力、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必须紧抓《纪律处分条例》的红线,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才能用好反腐倡廉的锐利武器,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命和自我提高能力,从源头上保证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以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未来逻辑透视把握新亮点新变化新要求

中国共产党所从事的是立于当下、面向未来的伟大事业,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政治力量,必须由一支纪律严明、作风优良钢铁队伍组成。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科学化的最新成果,进一步凸显了面向未来的前瞻性意义。总的来看,本次修订的新亮点新变化新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确立了指导思想的新指向。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时代逻辑。任何一部党规的确立都不是一劳永逸的,必须根据形势变化、任务需要切实进行新立、修改、废止及解释等工作。条例指导思想的新发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关键,是此次条例整体修订工作的逻辑起点和理论依据。

第二,“两个坚决维护”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二条增加“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明党的纪律,政治路线和政治站位是主线,把“两个坚决维护”写入条例,可以进一步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自觉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团结在党中央周围。

 第三,“三个重点问题”瞄准了严肃执纪的工作靶心。《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执纪审查的定向瞄准,有利于更准确地对这“三类人”及相关案件进行严肃处理,切中当前较为突出的类似腐败问题,坚持长震慑、重遏制、强高压,引导全体党员干部自觉敬畏纪律与严格规范行为。

第四,“四个意识”巩固了纪律建设的思想基础。保持意识形态的坚定立场,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思想要求。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思想意识的引领和建设,是管党治党的困难所在。“四个意识”的确立,为纪律建设提供了价值本源和思想根基。

第五,“五处衔接”推动了党规国法的有效协同。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有五处体现了党规与国法的衔接与协同。党规与国法衔接协同条款的增加和完善,是本次修订工作的重大贡献。如,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三条等。党规国法的衔接,有效解决了党纪国法间的不顺畅、不科学、不及时等问题,有利于避免执行冲突或执行空白,加快“国法高于党规、党规严于国法、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目标的建设。

第六,“六种从严”表明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对六种行为进行了从严从重的处理规定。“从严从重”的条款设置,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体现。进一步强调了政治纪律的重要性,提高了违反纪律的代价,突出了政治红线的清晰界限。

第七,“七个有之”保证了政治生态的持续复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的“七个有之”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政治生态的持续净化与复健,是十八大以来党取得一切成绩的基本前提。“七个有之”问题处分条款的设置,有助于有效解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松弛疲软的问题,丰富党的纪律建设的内容,及时补足纪律工作的短板。

第八,“八类新型违纪行为”基本涵盖了违纪腐败的新型新案。针对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态势下各种发生变异变形的新型腐败行为,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做了款项规定。比如,第六十二条对党员信仰宗教的作出处分规定;第九十条对通过民间借贷获取高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作出处分规定等。及时地对这八类新发现的变种的腐败行为进行精准打击,有助于增强纪律审查的问题导向性,有效震慑心存侥幸的腐败分子,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让纪律真正成为全天候不间断带电的高压线。

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征程,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正确带领下,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政治生态得到切实有效地净化。诚然,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的问题。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向全党再次发出了“全面从严没有终点”“越往后越严”的时代最强音,对当前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科学指南,对提高党组织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对全体党员干部提高自身党性修养和红线思维,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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