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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tebiebaodao 2017-01-04 16:31:31 总第336期 放大 缩小

岐山书记最近高频亮相,每一次出场必有重磅。

12月5日至6日,他前往江苏镇江调研。这一调研的时间节点,位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后,中纪委全会之前,对于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谋划新一年纪检工作意义非凡。

这次调研首次提出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017年,是本届中纪委班子的完美收官之年,制定《规则》作为这一年的重点工作,彰显了在向纵深发展的反腐下半场中,纪委以身作则的坚定决心和政治自信。

这其中,就回答了“谁来监督纪委”的关键问题。

近日,湖南省资兴市纪委对市委常委会成员今年来廉洁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定档。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将由市委书记、市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谈话。

资兴市被省纪委列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试点市。试点通过制度性安排,使纪委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纪委书记可对同级市委常委进行约谈和函询。这样的试点,在全国不少地区已经相继开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大家谈论最多的,是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进一步加强,是纪委对别人的监督执纪问责。然而,没有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既然是制度,就应起到制衡的作用。那么,纪委由谁来监督呢?

岐山书记此次调研,明确提出“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

任何一个制度设计,都需要铺垫。早在纪委“三转”的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新成立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此后,中央深改组又通过了纪委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提出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请注意“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个说法。此前,各级纪委书记通常由同级党委提名和任命。因此,在实践中,纪委如何监督同级党委一直是个难题。而提名和考察权“上移”,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这并不等同于不参考同级党委的意见。也就是说,对于纪委干部的选拔,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都是参与者。

对一个部门的监督,主要是对干部的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简而言之,人是谁选的,谁就得把好关、监督好。

根据现行的制度设计,对于某一级的纪检干部,应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共同监督。党委书记认为纪委书记有问题,可以向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反映。但不能任性监督,比如认为纪委书记不配合工作,就单方面以监督为名把他换掉,这显然是做不到的,因为上级纪委有提名权也有监督权。而纪委发现同级党委成员有问题,则应同时向党委书记和上级纪委报告。这,就是权力的制衡。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在推进从严治党的责任体系中,党委负主体责任。无论是领导巡视工作的“五人小组”,还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都是组长,可见党委在领导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地位。而对于纪委的监督,正是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方面。

当然,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并不意味着责任只在各级党委,纪委自我监督也是关键环节。纪委的自我监督,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是主要监督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共处理38人,其中立案查处17人、组织调整21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处分7200余人、谈话函询4500余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这些数据充分说明,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这一新机构,一直在高速运转并充分发挥作用。

党委监督也好,自我约束也好,都需要具体的抓手。习近平总书记把党章赋予纪委的职责,凝练为监督执纪问责。事实上,对于纪委的监督也是这三项。

监督——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执纪——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严肃查处。

问责——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严重的就要问责。

岐山书记此次调研强调的主题是,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制度性文件相继出台或修订,制度篱笆进一步扎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制定,一以贯之地践行着“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治党理念,与上述文件一起形成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组合拳。

对于一般党员,党有着严格的纪律要求,对于执纪者有着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这靠什么?靠的就是制度的刚性约束。

(来源:“长安街知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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