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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不模糊,产权保护才可期

tebiebaodao 2016-12-09 16:17:29 何勇海/ 文 总第335期 放大 缩小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11月27日正式对外公布。这是中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这一条顶层设计,可谓是与现实需求高度契合的创新之举。长期以来,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强征农民土地。之后转卖给开发商进行房产开发,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一些被拆迁者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比如补偿较低,或不够公平合理,引发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之下,“公共利益”更有被基层相关部门利用的可能。仔细剖析,不难发现,这些年来,“公共利益”之所以能被个别地方的相关部门利用,就在于它总是以模糊面目示人,虽然颇有争议,但始终非常模糊。于是,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对何为“公共利益”,在认识上有意无意地存在“偏差”,导致不同程度的强拆房屋、强征土地等侵犯公民利益的事件出现,甚至拿公共利益作为筹码,进行互相间的非法交换,致使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商业利益均卷入某些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事件当中,甚至导致一些冠冕堂皇的“公共利益”,纯粹沦为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现在,是规范何为“公共利益”之时。公共利益确应是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合法存在的必要前提和惟一理由。当公民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显然应当以公共利益为重。但是,个别地方相关部门由于兼具“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似乎总能为商业拆迁或征地行为找到公共利益的借口,这种所谓的“公共利益”并不能优先于公民个人利益。此前有报道称,“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用共达1259次,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清晰界定或解释何为“公共利益”,期待正在制定的相关配套实施方案,能对公共利益有个清晰界定。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只是保障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的第一步。接下来,还应给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构建多元的公共利益代表机制,以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以确定那些拆迁房屋、征收土地的事项真正符合公共利益。即使拆迁房屋、征收土地的目的正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还要保障程序正当——有了听证程序,百姓就有了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便能尽量实现合理、足额的补偿。唯有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房屋拆迁、土地征收方能累积共识,互谅互让,争取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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