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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密集调整,如何看懂党报的任前公示?

tebiebaodao 2016-10-18 20:42:32 孟亚旭/ 文 总第328期 放大 缩小

9月18日,《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发布。据了解,该办法是为进一步改进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的,采用该办法的同时,废止2002年6月印发的《中共青海省委关于省委管理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

翻看党报经常能看见干部任前公示,就拿近期的来说——9月15日的《山西日报》,几乎用一整版公布了《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公示》;9月18日的《甘肃日报》刊登了《甘肃省委组织部关于干部任前公示的公告》;9月19日的《浙江日报》刊登了《拟提拔任用省管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名单》。

这公示到底有什么讲究?

各地如何公示?

说公示的讲究之前,先来看看目前各地任前公示的情况。

任前公示一般都包括基本信息、拟任职务、现任职务,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及要求、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这些必要信息之外,有些地方的公示还有一些“增量”。

比如,浙江省对拟任“浙江省水利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职务的施俊跃的相关公示中,内容除了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月、籍贯、学历等)、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外,还包括曾任职务,并配有照片。

相比公示的信息,公示时间的差别更大。就以最近公布的三地为例,浙江公示时间从9月18日起到9月23日止,共6天;山西公示时间较浙江时间长,从9月15日至29日,共15天;甘肃最短,从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9月22日(不含节假日),共5个工作日。(注:9月18日是中秋小长假后的首个工作日)

中央如何要求?

干部任前公示,要公布哪些官员?公布什么内容?公布多久?

笔者发现,其实这些内容在2014年1月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过规定。不妨先来看看中央层面的规定。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在走马上任前,需要经过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前公示等多项程序。

《条例》第41条规定,“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也就是说,关键词有以下几个: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破格提拔,应说明具体情形和理由。

当然,在上述规定之外,各地又对“干部公示”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创新。

公示哪些官员?

上述《条例》是最新有关公示的规定,《青海省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也是基于此制定的。

不过,笔者深入了解发现,早在2000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就曾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任前公示是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提到,“在3至5年内,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特殊岗位除外)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

同年12月14日,中组部便下发《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对任前公示对象,规定为:

提拔担任地厅级以下(含地厅级)委任制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外,都应列为公示对象。

选任制干部的推荐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这几份文件虽然时间跨度超过10年,不过不变的宗旨是,除特殊岗位外,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普遍实行任前公示制。

与上述中央要求相比,青海省制定的办法,在公示对象方面还是略有区别。该办法规定:

公示对象为新提任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省委管理干部,包括拟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人选、厅级非领导职务人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正职,厅级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新任县(市区)委书记人选,其他需要公示的干部。在换届考察时已公示过的省管干部拟任人选,不再进行任前公示。

不难发现,中央将非领导职务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人选的公示作为自选动作,青海将其作为必选动作。此外,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正职、新任县(市区)委书记人选也都是必须要公示的内容。

 

公示哪些内容?

具体到公示内容,2000年中组部下发的《关于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规定:

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等自然情况和工作简历。

对拟任职务是否公示,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此次青海公布的办法,要求“为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或职级等情况。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笔者发现,相比中央要求,青海省要求公开的内容多了“民族”“拟任职务或职级”,少了“籍贯”、“工作简历”。

除了青海,吉林省委组织部在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的意见中,还规定“有条件的还可以公布照片、影像资料等。”

市级层面在公开内容上的探索走得更远。就在去年,《中央组织人事报》报道称,安徽池州市出台暂行办法,规定公示内容主要为本人工作业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特别是现任职务上的工作思路、本人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取得的实效。

四川广元在干部任前实绩公示的探索更早。早在2012年,四川广元就曾出台《广元市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任前实绩公示办法(试行)》,提到“任前实绩公示主要公开拟任人选的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主要特点和主要业绩等内容”,包括:工作经历,重点公开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重点公开前一级或现职级首任时间;主要特点,重点对德才表现及同拟任职位适应度作出定性评价;主要业绩,重点反映近3年来特别是现任职务上提出的工作思路、完成的主要工作和取得的实效,以及受到上级的表彰奖励等。

比广元更早的是宁夏石嘴山市。2009年3月23日,《人民日报》曾报道宁夏石嘴山市有关任前公示的新举措,即“增加了对其工作业绩和主要优缺点的介绍,以及群众推荐得票数、市委常委会议票决数等”。

同年省级层面也有类似探索。2009年4月10日,云南省委组织部对公开选拔的34名年轻干部任前公示的部分内容,除候选人基本简历、拟任职务等外,也增加了候选人“主要工作实绩”。当时新华网报道称,“日前云南省委组织部已正式发布了通知,要求云南全省干部任前公示应在现有公示内容上,增加干部工作实绩公示内容。工作实绩主要反映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办法措施、工作成效等,要求简明扼要写实。”

不过,今年8月2日《云南日报》的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显示,上述要求并未延续。

公示期遭举报后?

“干部公示”中,除了会公布官员相关信息外,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即群众反映问题的方式及要求、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群众举报后,这些官员的“仕途”走向何方?

2000年中组部的意见是这么规定的:(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2)属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经党委(党组) 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特别是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

上述规定在最新公布的青海省公示办法中也依然适用。

(资料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网、《云南日报》、《山西日报》、《浙江日报》、《甘肃日报》、《中央组织人事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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