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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党内问责走向新常态

liaowangzhisheng 2016-08-03 14:12:34 邓聿文/文 总第322期 放大 缩小

一个现代化的政党,必勇于担当,敢于作为,同时又能严格自我约束,对于执政党而言,尤是如此,如果对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失察,不愿不去问责,或问责不严,那么担当和作为很容易兑变为胡作非为,从而迟早会因失去民心而失执政地位,甚至被历史淘汰。

从这个角度看,前不久中共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一部重要的党内基础性法规。正如新华社的评论所说,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其背后的意旨,是通过严厉问责并将之制度化来避免许多政党曾经经历过的历史的宿命。

党内问责条例的权威性

中共此前并非没有作出这样的制度规定。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其中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中共在问责方面制定的一个阶段性的党内法规。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政治性问责规定少,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暂行条例虽然部分克服了上述毛病,但也存在与其他问责规定重复和冲突的问题,此外,暂行条例的权威性不足,使它在执行中常打折扣,不能达到问责的效果。

有鉴于此,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

现在出台的中共问责条例,从党内法规的位阶来说,是仅次于党章的二级制度规定,与中共纪律处分条例等构成了中共制度建设的一个完整框架,属于党内基础性法规的范畴,比起暂行规定来,其权威性大大提高。

问责体系的完整性

条例共13条2000多字,比暂行规定大大简洁扼要,但内容却更丰富、系统和全面。具体来说,条例第一和第二条规定了指导思想,第三条规定了问责原则,第四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第五条规定了责任划分,第六条规定了问责情形,第七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第八条规定了问责决定,第九条规定了问责执行,第十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问责体系。它突出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把问责对象圈定在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等“关键少数”,重点又是主要负责人,显示了问责的政治性,从而与行政问责相区别。

中共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长期来偏重于行政部门官员,且问责层级也不高,一般是政府或部门副手,十八大后这种情况有所改观,但至多到行政首脑,党委和党组一把手还少有问责的。这与实际情形不相称。作为执政党,起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现实中,就是党委负总责。现有的决策体系里,党委处于关键地位,各级党委领导,特别是党委“一把手”,对一个地区或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其所起作用,不是行政首脑可比的,行政部门只是执行党委的决策。因此,如果问责不能针对党委领导,缺乏公平性,就无法让被问责的官员心服口服,也无法让公众满意。条例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尤其是,条例强调问责重点是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政治问责。

二是把问责情形限定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并明确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失职失责的情形。

条例规定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包括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可以说,它们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三是问责的力度提高,显示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条例规定了七种问责方式,其中针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 ,包括检查、通报、改组;针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 ,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需要指出的是,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充分彰显了问责的严肃性;此外,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也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这都意味着问责决不是走过场,而是动真格。

综上所述,中共问责条例的实施,必使党内问责进入一个新常态。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官员问责制本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它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对公众负责,接受人民监督。籍此而言,官员问责制既不能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又有别于责任追究机制,它是一个责任体系,政府及其官员在其中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还要担负道德伦理责任;不仅要对渎职官员进行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这是问责制的真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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