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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讲“问责”

tebiebaodao 2016-06-23 16:16:14 总第318期 放大 缩小

在2015年年初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专门将“问责”作为重点提出,并强调“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问责一个,警醒一片”,并提出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说到这里,很多人要问,“问责”究竟是怎么个问法?应该问谁的责?什么样的情形需要问责?要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我们首先需要厘清“问责”的内涵。

纪委的主业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

2015年10月19日,中纪委网站刊发了中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在推进问责工作内部座谈会上讲话的消息。尽管消息只有短短几百字,却透露出一个信息——中纪委将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两个责任”落到实处。

单独为“问责”开座谈会,这还是十八大来的首次,可见中央纪委领导对此的高度重视。王岐山同志曾经在多个场合强调,纪委的主业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其中对于监督和执纪,很多人并不陌生;但是对于“问责”,在实践中与前两者相比,所占的比重并不算高。

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是人情社会,凡事讲究个情面,出了问题追究责任,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情,因此往往容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责任的板子经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问责”,说得直白一点就是追究责任,这体现了“有权必有责、责任须对等”的原则。那么这个“责”又指的是什么呢?首先,当然是自律之责。回顾一下近年来的贪污腐败案件,绝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都是因为手中的权力炙手可热,对权力进行寻租、滥用,忘记了权背后的“责”,才一步步滑向深渊。其次,是他律之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提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上,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地区或部门如果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不仅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党委(党组)、纪委的责任。这是一个响亮的提醒:党组织的“一把手”要负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千万不能以为手中只有管人管事管钱的“权力”,你同时还要担负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手下谁出了事作为“一把手”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个典型的案例就是2015年9月6日,中央纪委转发《中共河南省委关于新乡市委原书记李庆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新乡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李庆贵作为新乡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领导职务。新乡市纪委原书记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也被予以诫勉谈话,免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这是中纪委“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的一次具体体现,案件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很多人惊呼:“老好人”当不得了!“一把手”再也不能对身边的腐败问题视而不见了!

在中纪委发布的稿件中,黄树贤又对“问责”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央单位纪检组(纪委)要适应全面从严治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强化问责的要求转化为具体行动,率先推动‘两个责任’的落实。要强化责任追究意识,抓好‘一案双查’,把责任追究作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作为责任追究重点,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不断深化责任追究工作。要积极探索实践,运用多种问责方式,逐步完善和规范责任追究工作。”

短短100多字透露出了几个信息:首先,中央单位将率先一步,推动“问责”工作的深入;其次,要通过“一案双查”这个载体,让“问责”成为“纪律审查的必要延伸”;第三,问责的重点不仅是系统性、区域性腐败问题,还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四,“问责”将采取多种方式,并且会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目前“问责”都有哪些形式呢?根据200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根据2010年10月中央下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21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问责”并不代表只有纪律处分,还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多种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9月23日,王岐山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干部犯错误、组织有责任。深入剖析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就会发现,如果各级党委、纪委真正履行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按照党章党规党纪严格要求干部,他们就不至于从违纪滑向违法的深渊。”因此,“问责”不仅仅是对党员领导干部,也可以对党组织进行。举例来说,山西省塌方式腐败案件发生后,中央对山西省委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问责;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近期分别率8个约谈组,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或违纪违法风险突出的 20个部机关司局和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开展了批评性约谈。这些都是对党组织“问责”进行的实践尝试。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2016年3月28日,中纪委网站刊发文章《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文章称,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巩固发展全党动手的局面。

党的责任重如泰山。落实政治责任,一把手是关键,领导班子成员人人有责,决不能把自己当旁观者,坐在城楼上观山景,唱管党治党的“空城计”。不能领“职务”时都跃跃欲试、当仁不让,而发现干部有问题却不去管,不报告、不批评;等到干部被审查了还跟没事人儿似的,说“感到很惊讶”。难不成这里面就没有你的监督管理的责任?平日里真的一点反映都没有听到?党内正常的政治关系都跑到哪里去了?领导干部不担当,就是对党不忠诚!当年革命先烈前赴后继、不怕牺牲。今天我们的干部不需要天天经历生与死的考验,无非是为党的事业得罪点人,难道连这都担当不起来?“四个意识”不能光表态,讲政治、讲大局、讲核心、讲看齐,要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旗帜立场态度看齐,找到差距、发现问题。领导就得真“领”真“导”,既要自身正、敢担当、言传身教;又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敢红脸敢瞪眼,领好班子、带好队伍,保持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紧紧牵住“牛鼻子”,有力推动了“两个责任”的落实。过去那种认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只是纪委的事、事不关己的思想,已经有所转变。但是,还有一些党组织和党委书记没有认清形势,全面从严治党还存在说的多、做的少,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的状况。有些领导干部身边发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都只说别人,却不谈自己的责任。对这种态度和行为,上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委书记不能不管不问,否则就等于姑息放纵。只有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党的纪律才能真正严肃起来,责任才能压下去,不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这个问题上,党中央已经是言出纪随。从彻底调查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到严肃问责湖南衡阳贿选案、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体现了以强力问责推进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中央作出了表率,各级党组织就要紧紧跟上,高悬问责利剑,对党的领导作用没有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巡视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问责。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上追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要黑下脸来找典型,或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释放出强烈信号,不管是党委还是纪委,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

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只要条件够了,就要较真叫板,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这样才能发挥震慑效应,警醒一大片。要研究制定党内问责条例,完善和规范制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定期报告、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制度,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综合中纪委网站、“人民日报政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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