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tebiebaodao 2016-04-20 10:33:52 总第311期 放大 缩小

赵  亮/文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除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外,还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起下发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遵照执行。《条例》的下发,为广大党员干部更好遵行党章党规和做到严肃党纪提供了重要依据。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的修订通过,顺应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需要。早在2003年时,为维护党章党规和严肃党纪,曾印发有同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对于推进从严治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十多年来,随着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要求对此条例作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习近平同志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相继进行了如颁布“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三严三实”教育等要求和活动,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取得了显著成效。新《条例》的制订,充分体现了党在这些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并强调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将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可以说,新《条例》集中反映了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丰硕成果,也体现了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勇气和决心。

与《准则》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不同,《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在具体内容上,《条例》的结构主要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编,共11章、133条条款;从适用对象来看,《条例》主要针对那些因违犯党纪而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总的来看,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条例》的颁行,为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提供了新的依据,意在通过制度的刚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的转变,凸显了中国共产党在从严治党方面的政治智慧。通读完全文,我们还可以发现,《条例》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尊崇并树立党章的权威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全面从严治党,首要的就是要尊崇党章,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树立起来。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尊崇党章”“全党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作为指导党的工作、党内活动、党的建设的根本依据,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此次《条例》中对于相关内容的修订,突出体现了党章的重要地位。比较2003年《条例》与新《条例》之间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在第一章关于“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的概述中,2003年《条例》是在第二条中提到“维护党的章程”的说法,而在新《条例》中,不仅把含有这一说法的内容列为第一条,还明确指出本《条例》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来制定,使得制定依据的指向更为清楚和明确。此外,新《条例》在阐明了条例的指导思想之后,还在本章专设第三条,专以论述党章的重要性,突出体现了党章在党内无可取代的尊崇地位。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实际上就是鞭策全党“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过程。作为一名普通党员,首先就应自觉具有党章意识,严格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对党章充满敬畏之心。

二是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则

从具体概念上讲,“党纪”与“国法”的意思并不一样,在使用上是不能混同的。但在2003年《条例》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认识,这集中体现在对于制定依据的阐述上,在第一条中指出主要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来制定的。在这里,并没有把党章与宪法、法律严格区分开来;在之后一些具体的条款内容上,也没有做到党规与国家法律的明确区分。这种将本该适用于普通公民的国家法律规范等同于对党组织和党员纪律标准的现象,实际上是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夫祸患常积于忽微”,无数案例表明,领导干部的违法往往是从违纪开始的。如果一名党员干部在最初违纪时不受惩戒,等到最后违法了才受到党纪处分,很明显是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对此,王岐山同志曾指出,“党纪不能替代国法,党纪不等于国法,但是党纪严于国法”,这实际上是要求将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新《条例》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删去了与现行法律规定相重复的条款和内容,据统计有79条之多,这不仅让党规更加明晰可靠,也真正做到了党纪严于国法。

三是明确提出“六大纪律”

在2003年《条例》中,将纳入规制范围的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等10类。新《条例》根据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并结合党的纪律建设实践,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将以上违纪行为重新归纳整合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分类上更为科学明晓,纪律的重要性也更为突出。从具体内容上看,不同的纪律规制的行为不同,如政治纪律可以视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四是把政治纪律摆在首要位置

政治纪律是维护党的政治原则和党的政治路线的纪律,在党的各项纪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新《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政治纪律摆在“六大纪律”的首位,这充分体现了政治纪律是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实际上,这也是现实发展的必然。已经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例表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最终滑向腐败的深渊,很大的原因就是由于没有严守好党的政治纪律。比如现在一些党员干部热衷搞一些同乡会、同学会等,这实际上并不是什么单纯的联谊活动,而是要借此结交情谊,为以后的相互发展作利益交换。这种凭借血缘和亲情以及同乡、同学结成的“朋党”,严重危害党组织的团结与统一,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极为恶劣,如围绕令计划组织的“西山会”等,就是这类腐败的典型。这种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行为,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是党的纪律所明令禁止的。因此,在实践层面上,我们说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重要的就是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五是列出明确可依的“负面清单”

在之前,由于一些违纪行为在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空间,因此造成了不易量纪的现象,这大大降低了《条例》执行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负面清单”将一些抽象的规定具体化,使《条例》更富操作性,也更有利于党员干部理解和掌握。本《条例》明确列出“六大纪律”的“负面清单”,规定哪些事违犯了党的纪律,是不能做的,以明确的方式标示出来,给人以警示。特别是对一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也作了规定,真正实现了党组织和党员有纪可依、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有据。从“负面清单”的具体内容看,如在“政治纪律”部分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条款;在“组织纪律”部分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条款;在“廉洁纪律”部分增加了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条款;在“群众纪律”部分完善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条款;在“工作纪律”部分增加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等条款;在“生活纪律”部分增加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条款。

新《条例》回应了党的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并依据实践经验提出了新要求,为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利器。虽然在从严治党过程中成效显著,但党所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依然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依然任重道远。“从严治党是一个永恒课题,党要管党丝毫不能松懈,从严治党一刻不能放松。”制订《条例》并不是最终目的,关键在于落实到从严治党实践当中,并从中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从这个角度来讲,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完成时。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