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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大修,为“全面二孩”助力

shehuiguangjiao 2016-01-25 10:10:40 欧阳晨雨/文 总第301期 放大 缩小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法律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等。从2016年1月1日起,这部新法正式施行,“全面二孩”将拥有国家法律的保障,一个崭新的“二孩时代”终于来临。

新修计生法改变了什么?

实行计划生育,是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一直坚守的基本国策。曾有官方声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40多年,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全国范围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

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看,这种人为控制的结果就是,减轻了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压力。有一些观点认为,这是改革开放得以推进、民众福祉得以提升的重要因素。然而,“少生了4亿多人”,也衍生了不少副作用,人口老龄化就是其中之一。

如今,中国是世界上老年人最多的国家,令人不安的是,未来还将是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程度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期,《2015中国职工养老储备指数大中城市报告》出台,国家人社部社保研究所所长金维刚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人口老龄化将处于不断加速的阶段。

一边是人口结构老龄化不断加剧,一边则是少子化问题逐渐凸显。当下中国,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些新变化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学界普遍认为,在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中国人口的转折期已经来临。

由此,在严峻挑战下的这部计生法,才从修法一开始便被寄予期望。事实上,在新修计生法回应期许、亮点不少,也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如“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生一孩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等。

这些规定有利于“全面二孩”落地生根,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口结构合理,缓解劳动力相对短缺之虞。一方面,新增的出生人口将稀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老龄化加快的问题,相对减轻社会养老压力。从另一方面看,“全面二孩”有利于调整人口结构、实现劳动力合理共给,给中国未来经济增长带来积极效应。

从逻辑上推断,全面放开二孩,这种人口的深刻变化,将辐射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可能出现的崭新婴儿潮,将拉动婴幼儿食品、母婴医疗、玩具等方面的消费增长,给教育、医疗、房地产等行业带来巨大商机。

现实中,“全面二孩”还没落实,进口奶粉应声涨价,一些有心商家已将“二孩”概念植入品牌宣传,先期争夺市场蛋糕的烽火四处燃起。然而,大修计生法,改变的不止是人口结构和中国经济。

曾几何时,在计划生育时代,人们熟见遍及街头巷尾的标语横幅,里面多充斥着暴力色彩的内容。而今,随着计生法的这轮大修,对每一个中国人来说,“只生一个好”、“晚婚晚育光荣”等富有时代特色的词汇,将进入历史的纸篓,过去为舆论所诟病的计生宣传标语,也将一去不返。之前,已有媒体关注到,计生宣传标语有趋向柔性化之势,这也折射了国人公共生活中的若干新变化。

从“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到“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貌似微小的差别,背后却是思想观念的深刻变革。如何适应这种变化,对于生育意愿不高的国人,需要一个适应过程,对长期以来浸淫于旧人口政策、习惯旧工作方式的政府部门,更是一场考验。

计生法修订争论之焦点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公众期盼中,“全面二孩”如何尽快落地,成为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

计生法修正案提交审议,正是修法过程中的关键一步。从媒体报道情况看,这个过程并不容易。一些重要内容的补充或变更,以及一些表述的确立,经过了颇为激烈的思想碰撞和观点交锋。

比如,在修正案草案中,“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原与其他条款混合一处。对此,有的委员提出意见,“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作为修法主要目的,应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规定并入第一条。

一些法律条款上的咬文嚼字,也体现了立法者的较真。修正案草案第3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比较模糊,容易误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获延长生育假奖励。

就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此明确了,不管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都能得到有关奖励和福利。

针对近年来“失独”问题凸显现状,计生法修订中也经历了一番较劲。在2015年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将现行计生法第27条第4款“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完全删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陈昌智副委员长直言不讳,“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

经法律委员会研究,将规定修订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在激烈的争论中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前,一些媒体发文,质疑“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貌似过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能否保留。不少专家和委员的倾向意见是,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继续执行。

大修后的计生法,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

计生法修正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代孕”问题。修正案草案原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

 一些委员提出了不同意见。有的甚至拿出了有关资料,指出中国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约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孩子,是正常的困难。对于生育困难者的需求,并不能一禁了之,而应在打击黑代孕的同时,帮助老百姓解决这个实际困难。

有的专家还提出,要强调“禁止商业代孕”,“鼓励人道性的代孕”。的确如此,法律禁止虽然简单,但地下代孕活动可能不断再发展,也会迫使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另辟蹊径”“曲径通幽”,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实现目标。

一部刚修便过时的法律?

对于“全面二孩”政策和立法的重大意义,美国《华盛顿邮报》给予了相当高的评价,将这一事件列为全球“2015年十大社会事件”之列,与“全球贫困人口降至历史最低点”、“百万移民涌入欧洲”、“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相提并论。

然而,“全面二孩”能否圆满实现既定的目标,破解当前在人口结构等方面存在的积弊,还是一个未知之数。一个迹象便是,2014年“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启动和实施,各地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一年多来,生育热情没有出现预期井喷。

必须正视的是,传统的“儿孙满堂”、“多子多福”生育观念,也在时代和社会的变迁中淡化,绝大多数人的生育数量意愿是1至2个子女,中国家庭正在向家庭规模小型化过渡。据统计,家庭户平均规模已由20世纪50年代之前的5.3人,降至目前的3.02人。

就此,一些专家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如华企商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总监郑学浩表示,全面二孩政策不足以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放开生育政策或许会减缓老龄化的进程,但照样会面临老龄化。

中研普华研究员李福丽则认为,二孩政策在短期内会出现生育小高潮,但受限于当前生活压力加大,以及第二次婴儿潮下的70、80后逐渐走过生育高峰,国内新生人口数量将很难出现大幅增长。

与这种观点相映的是,适龄人群中较为普遍的“养不起”而不敢生、不愿生的焦虑感。的确,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生育、抚养后代的综合成本明显加大。

根据计生法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有关法规和配套政策的衔接,各地也要依法修订各地的计生条例。未来一段时间里,各地会如何修订计生条例,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保证不打折扣,各地的妇幼保健服务是否有能力承受人口增加的准备?

“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就曾遇到此类问题。一些医院产科病房人满为患,产妇不得不住在走廊。虽然,计生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若干配套措施,如取消晚婚晚育假,明确生育二孩将得到鼓励,生育二孩的生育假也将延长,但国家还应在教育、妇幼保健服务、住房等方面出台积极政策。

如在教育方面,要做好学期教育和中小学的合理布局和适度改建,科学配置教师资源,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

在妇幼保健服务方面,要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加快妇幼保健机构和儿科专科建设,改革卫生人才制度,解决妇产科和儿科人才短缺的问题;优化再生育妇幼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高领孕产妇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

对于适龄妇女,除规定延长产假外,还应出台女性职业、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推动降低养育成本。如以家庭为单位对所得税制度进行改革,家里要照顾二孩和老人,个人所得税考虑适当减免。另外,在二孩的晚育假、生育津贴以及二孩的医疗费用报销等方面,也应有相关法规政策的匹配和落实。

其实,为“全面二孩”配备起相应的公共服务保障,让老百姓“想生、敢生、愿生”,比起计生法的修订,这是一项更为复杂、艰巨和持久的工程。

当然,从调整生育政策角度看,还要重视解决社会抚养费征收、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退休制度调整等问题,需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上全面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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