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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深度与内容

redianlengkan 2016-01-22 11:05:30 总第301期 放大 缩小

张  琪/文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

保障“廉政”的外在强力在于系统性、精细化、惩治性强的律法,党内党外、从社会媒体到普罗大众的全方位监督。廉政的内在动力则在于设计合理、能有效疏导腐败风险的执政制度。不论是维持外在强力还是增强内在动力,都是极其耗费社会成本的集体事业。从长远来看,若要尽快降低这种社会成本,就需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短痛代替长痛,使得法制、监督和执政制度进入一个平稳有序的甜蜜配合状态,达到运行简洁、效率值高、效果集中的程度。而更进一步来说,则需要整体社会形成一种廉政的自觉,使得执政者在工作过程中已经感受不到外在强力的约束和内在动力的推力,将清廉为政化作一种如“饿了就要吃饭,渴了就要喝水”的机体和意识本能,这便是所谓“廉政文化”已经成型了。

什么是廉政文化呢?“廉政”易于理解,但对于“文化”的认知却有千万种说法。来自各个专业领域的人对文化都有自己的解读,而有一门学科其本身就是以人类社会的“文化”为根本研究对象,这门学科就是“人类学”。我们可以依托人类学的文化见解去探索一些廉政文化建设的相关意涵:包括廉政文化建设的广度、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度和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

在人类学的早期,英国人类学家泰勒认为:“文化或文明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包括知识、信仰(宗教)、艺术、价值观、道德、法律、习俗和所有其他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能力或习惯。”根据此说法,廉政若是形成一种文化,它至少应该指涉价值观、道德、法律和习惯四个文化子项,具体说来包括社会共享共举的廉洁价值观,个人内化之后的清廉之道,形塑廉政的律令和规章制度,国家行政体制内的廉洁习气。可见,廉政文化是一项囊括了从观念到行为再到制度的方方面面,从个体到国家再到抽象社会的复杂命题,可以说廉政文化一个颇具外延广度的概念。以此为标准,对比国家当前的社会状况,可以说目前的“廉政文化建设”还处于较为初期的阶段,廉政虽然已经频繁出现在个体、国家和社会三个层面的日常话语中,但观念认识依旧不齐,行为仍然表里不一,制度也还未成体系。认识到这一点,可以帮助共产党在领导廉政文化建设时清晰、合理地定位所处的阶段和水平,形成涵盖观念、行为与制度,覆盖个体、国家和社会的廉政文化建设思维。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何为廉政文化的深度。后来的人类学家或社会学家克罗伯、克拉克洪、帕森斯等人开始将文化与社会分开看待,认为文化仅仅是大脑产生的观念,而行为、制度等是社会的概念事项。中国的人类学者蔡华在此基础上给予文化一个新的定义并在国际人类学界得到传播:“文化的本质是信仰,一个民族的文化就是各种信仰体系的集合。”这里所说的信仰不局限为宗教信仰,而是指比观念更近一步的,对各种观念的笃定信任和追随。观念可以有很多,但只有当一个民族对某种观念有信仰,一切都按照这个观念的要求来行事,舍此无他,这才是所谓该民族的文化。文化为人的个体行为和社会的集体行动制定了参照、标准和边界,不按文化的要求行事的个体将受到正式和非正式的双重越轨制裁,破坏了文化的社会则偏离稳定、陷入动荡、无法自洽。如果存在一种廉政文化,则应该是对廉政观念的信仰,若有执政个体违背廉政的文化规训,法律制度和社会舆论会同时惩罚甚至丢弃他,而领导与担负国家治理的执政党若不符合廉政的文化要求时,其治理之下的国家与社会将遭遇不自洽的运行矛盾。这就是廉政文化的深度,它应该是一种信仰,是执政者合法存在于社会的前提,并成为国家合理、稳定运行的根基。因此,加强廉政文化的建设的过程,必定是一个把廉政的观念深深嵌入到执政党发展、国家稳定中的过程,使得对廉政文化的信仰成为行动标准与制度框架。那么,我们如何做到这一点呢?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廉政文化建设的内容。

当代人类学家哈维兰对文化还有这样的阐述:“文化是一系列的规范和准则,当社会成员按照他们行动时,所产生的行为应限于社会成员认为合适和可接受的变动范围之中。”这个文化定义实际上没有脱离“观念信仰”的范畴,但它不讲信仰本身,而是更侧重于信仰产生的社会作用与社会后果。当我们拥有了一种文化,社会就拥有了被全体社会成员认可的一套规范和准则。那么,所谓廉政文化,必定是一套全民认可的、以廉政为目的导向的规范和准则。规范需要通过接受教育习得,准则只能以制度化的形式长存,因此塑造廉政文化必须以“廉政教育”和“廉政制度建设”两个手段来实现。教育和制度建设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在塑造民族文化、雕刻民族品格时必经的组合路径。

首先是廉政教育。《周礼》有曰:“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辩。”可见“廉”字从中华文明的初期阶段就与吏德相连。因此廉政教育的首要目标对象当然是作为执政者的共产党员。胡锦涛曾经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而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教育不够扎实”就是根源之一。目前党员的廉政教育并没有跳出长期以来的口号和运动式套路,而好的教育方式应该从说教、灌输转换为引导、人文塑造,这就要求我们在党政机关中打造交流的平台,大家就廉政主体各抒己见,相互促进,帮扶畅谈,共议对策,在党组织内部形成一种类似于德国社会学家所说的具有政治推动力的“公共空间”,这个空间是严肃化的,但又是人性化的。其次,廉政教育也需要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全民认知廉政的重要性和腐败的危害有助于形成全民监督的网络,促使每个人都将反腐倡廉当做自己的社会义务。我们要推动廉政教育走进社区、学校、企业、家庭和广大基层农村,一言以蔽之,要推进廉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工作。

其次是制度建设。主要分为“完善法制”与“民主监督”两个方面。前者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这是硬性任务,没有探索其他方式方法的余地。因此需要讨论的是民主监督这个方面应该如何去加强制度建设。首先是加强党内民主和政协民主监督体制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对各类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强化人大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针对这些体制内的监督工作,我们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对监督主体的工作安排做到分工具体、目标落实、弹无虚发;另外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机制和奖惩机制,对监督主体的工作实行奖惩分明,责任追究,让责任填满每一个层级。其次是加强社会监督体制的建设,包括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工会、妇联等民主团体监督制度,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的畅通渠道,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参与,建立监督激励机制,对监督举报属实、为国家挽回重大政治和经济损失者应该给予适度的奖励,等等。当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扩大了监督主体,形成体制内与体制外的监督合力时,监督才会有无孔不入的覆盖面以及又快又准的实效性。

我们可以对廉政文化的未来有如下憧憬:第一,塑造执政人员与大众个体对廉政的意识自觉并内化为代代相传的道德基因;第二,推进与完善国家制度对廉政的正向支撑和反向惩戒,归纳出一套具备参考价值的典范制度框架;第三,在前两个层面的基础上,将廉政的自觉意识和制度成分上升为社会存在的共识基础与自洽运转的天然逻辑。当我们的社会达成这三点,何愁执政者执政根基不牢、国家不兴旺发达、人民不幸福美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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