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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不可以参加校友会吗?

tebiebaodao 2015-11-19 13:30:30 总第295期 放大 缩小

晓 海/文(中央党校学习时报)

“世界上能够产生最好的朋友的地方是学校和战场”,相信这句话会得到很多人的认同。但因为战友只是军人的专利,所以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校友是现代人一个特殊的社会交往群体,校友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交际空间。日前,被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出台,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并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条规定刚一面世,便引发网络热议,纷纷探讨党内法规颁布的这条社交禁令是否过于严苛,不近人情。

         

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是

“洪水猛兽”?

事实上,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名称本身都是中性的概念,其实体则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组织。一般来讲,这些组织大多以友情、亲情为纽带,以互相帮助、共享资源为目的。在以农业社会为基础的熟人社会,这些关系是每个社会成员须臾不可缺少的,人们依靠这些亲缘、地缘、血缘等联系,来提供安全感和归属感,互相帮助、共度生活难关。

但是一旦有政治因素参杂其间,这些组织便与权力搭上了勾,具有了政治色彩,如中国古代历史上最有名的唐代牛李党争,便是重要的体现。其中以牛僧孺为首的牛党大多是科举出身,门第卑微,靠寒窗苦读考取进士,获得官职,可以说是大范围的“同学集团、校友集团”。大多数史学家认为,牛李党争的实质总体上是只对人不对事,旷日持久的内耗争斗,严重损害了唐朝的国力。明代的东林党人也以东林书院为中心,弟子师徒相为应和。作为校友,大多有共同的语言,相同或相近的文化和教育背景,还有求学时美好的回忆,当然个别除外,很容易就结成一个凝聚的团体,一个寻求资源和利益最大化的圈子。

如果排除利用公权形成合力来谋求私利的目的,这个圈子无疑是正常的,甚至还是美好的。当代,许多大学生创业都是汲取了团队的力量。著名的新东方创始人和领导者也大多为北大的同窗和校友。吉林大学的校友会于2010年正式通过国家民政部审核,获准注册登记的独立的社会组织。吉林大学校友会以着重在加强联络、建立组织、搭建平台和增进合作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多次促成校友企业、社会企业与吉林大学的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高校建设与管理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构造了学校关心校友、校友关心母校,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那么什么时候,参加什么样的校友会不美好,对于党员来说更不能被允许?今年年初,在一次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节目中,中央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有这样一段描述能够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这么论,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这就不符合规矩了。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这是纪律所明令禁止的,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这段访谈讲很清楚,利用同学会、校友会结党营私,是党员干部的大忌,为党纪所不容。

这样的校友会危害到底有多大,不妨简要分析一下。首先,如果校友会的目的是搞团伙、拉帮派,结党营私,那么就极易形成人身依附关系的“圈子文化”,严重触犯政治底线。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圈子文化”破坏党的组织纪律,“弄得党内生活很不正常”。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其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因为手中掌握一些权力,很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围猎”的对象。一些干部往往就是在吃吃喝喝,称兄道弟的不健康交往中,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老乡情、校友情轻而易举地俘获,丧失党性原则,要么使党内关系庸俗化,编织关系网,蝇营狗苟、在选人用人时违反党的纪律;要么做钱权交易,合伙进行权力寻租,成为以权谋私的工具。再次,举办“三会”,难免大吃大喝,出入高档奢华场所,超标消费,同样有公款消费、腐化堕落的危险,既污染了从政生态,又污染了社会风气。现实已经给予警示,中共十八大之后落马的高官,几乎都可以对号入座,其中很多都有乐于参加“三会”的违纪行为。所以,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政治辨别力,纪律自控力,远离这些组织方式不规范、操作方式不健康的“危险”的场合 。

“禁令”合情合理,于“法”有据

既然新版《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党员是否以后所有的同学聚会、战友聚会、老乡聚会活动都不能参加了?

针对这一点误读,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在中央纪委监察网站访谈中对此作了回应。他说,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马森述特别强调说明三点: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和总政治部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 “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三是强调“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

认真研究一下上述解释传递出的明确信息,就会感受到这条“禁令”的合情合理,于“法”有据。首先,施用对象是处级以上党的领导干部,而非普通党员,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这一点完全符合党内法规的内涵主旨,新《条例》和同时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尊则》就体现了这样一种原则,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要高于普通党员,对普通党员的要求高于普通公民,这是由党的宗旨以及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决定的。其次,对经过合法手续在民政部办理注册的“三会”是可以参加的,“会”和“聚会”是两码事,不是一概不许,参加一般三五同窗好友合法守规的聚会活动是可以的。第三,本条规定是遵循党章的规定,参照党内规范性文件《关于领2002年制定的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制定的,属于于“法”有据。

有人说,党员也是人,遵守法律就差不多了,再执纪严格下去,连自由都受限制了,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而从严治党,重在从严管理干部。如果放松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的约束,忽视了党的建设,不正之风就会离党越来越近,群众就会离党越来越远,党的执政能力就会被削弱。不要小瞧一个简单的校友会、老乡会、同学会的问题,很多官员就是把党的纪律和规范视若无物,以为没有什么,频繁参与此类活动,结果“温水煮青蛙”,在不知不觉中被人“请君入瓮”还浑然不知,一旦到了触犯法律的地步,想抽身都来不及。

党的纪律和规矩是不能动摇的,根据党章的规定,加入中国共产党,完全是自愿的,这就意味着自愿接受党的宗旨和原则,自愿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要有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自律要求。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写到,孟子曾说过,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共产党员是要担负历史上空前未有的改造世界的“大任”,所以更必须注意在革命斗争中锻炼和修养。相对于当年领导中国革命时期共产党人经历的艰苦考验来说,今天的党员干部拒绝组织或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只是远离腐败隐患、远离纪律底线的一种策略,这点“约束”真的实在是算不得什么“委屈”。

既然做了党员,就不能患得患失,组织管严一点就受不了,这是党性不纯的一种表现。对党员个体而言,纪律和规矩是一种组织上的关爱,遵规守矩则是一张确保自己事业安全和人生幸福的“政治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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