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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党员不能炒股?

tebiebaodao 2015-11-19 13:28:13 总第295期 放大 缩小

吕 品/文(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副教授)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资本市场成为广大百姓主要理财渠道。截至2015年3月底,A股账户开户达1.99亿户,期末有效账户数达1.50亿,截至2014年底,中共党员总数为8779.3万名。中国股民与中国共产党党员这两个群体肯定有一个较大程度交叉,即拥有党员身份的股民占股民群体的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而近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8条内容引发了社会关注,大家对“党员还能否炒股”存在争议,需要厘清认识。

历史上中央曾经明令

禁止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买卖股票

在中国,股票市场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产物。确实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处于试点阶段,投资者尚未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市场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善的供求机制和市场监控机制,法规不健全,高速发展的股市立即出现了许多问题,股市价格暴涨暴跌,投机之风盛行,黑市行为大量滋生等,市场秩序十分混乱。

为了防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股票交易方面以权谋私,更好地整顿股市,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其中第一条第3项规定: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这对于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对于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是完全正确的,从执行情况看,效果也是好的。

1997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中第一章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在1997年9月3日中纪委发布的与此相配套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中对以上规定作了详细的解释:《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立即制止发行内部职工股不规范做法意见〉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规定。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依照1997年版《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进行处分。

有限制地放宽

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

随着中国股票市场建设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阶段,2003年版纪律处分条例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对于党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更加明确,这更为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要求。

一是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不断更新,中国居民投资理财观念随之改变。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买卖股票是一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是证券市场不断规范化法治化。以1999年7月《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股票市场步入了规范的新的发展阶段,同时,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建设也逐步走向成熟。经过几年的法制建设,中国证券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到2001年底,中国证券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系统的证券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三是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全部停止,曾经的“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已经取消。在发行、交易等各个环节上,任何人不可能利用职权购买到低于市场价格的所谓“原始股票”。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购买低价股票的问题,或者股票被部分上市公司用做走门路、拉关系的工具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对于党员或者领导干部一刀切,禁止他们可以作为普通投资者平等参与买卖股票无疑是不理性的也是不切实际的。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其中第二和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至此,改变了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强制性规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既增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投资渠道,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同腐败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纪律严于国法,不同与普通群众买卖股票,对于党员和领导干部的买卖行为规定更为严格,尤其严管领导干部这个手握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

新版纪律处分条例

对党员买卖股票的规定

新版《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对照新旧两个版本,新版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基本沿用了2003年版《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未进行大的调整。对于、“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并未禁止,而是要求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梳理相关规定,对于党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于主体方面的限制,掌握内幕信息以及与股票的发行、交易有关系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一定范围的股票。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以下几类人不得买卖股票。(一)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五)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二是对行为方面的限制,对于可以买卖股票的党员,他们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投资,但是依然要按照《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注意在买卖股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从以上这些规定的可以看出,明确纪律主要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来进行投资,特别是利用职权上的影响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或进行内部交易,使得其行为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并侵犯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公平的交易机会,从根本上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按照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我们要注意2010年5月中组部出台《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官员每年向组织报告包括家庭婚姻、收入等在内的14类个人事项。其中在报告持有股票的情况时,还需要填写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通过定期申报和审核股票持有和交易情况,更好地监督党员干部是否利用自身职权从股市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从根本上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防止经济类的职务犯罪和腐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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