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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

tebiebaodao 2015-09-02 10:21:18 总第287期 放大 缩小

在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一个月后,中央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近日公布。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将5类情形纳入问责范围,详细列明领导干部或被“调岗”的10种具体情形,阐明问题官员“复出”的前提条件……本次新规可谓条条关联着官员的“乌纱帽”。

如何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这是首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哪些情形领导干部该“下”。这则《规定》在第二条即明确写道,“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虽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没有有效解决,相关法规制度还是一块短板”。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出台《规定》,明确下的标准,规范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于促进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用人导向”。

明确干部“下”的6种渠道

中组部负责人表示,《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分别是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其中,任期届满离任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进的问题,比如,有的干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满,调整或免职往往还有一定难度。因此,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对于健康原因调整这一渠道,《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5类干部新加入“问责”行列

中组部负责人强调: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因此,《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包括“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抓作风建设不力”、“选人用人任人唯亲、徇私舞弊”,以及“对配偶、子女教育管理不严”等。

2009年起实施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7大情形领导干部会被问责,包括决策严重失误,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管理、监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等。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认为,《规定》追加的5类问责情形,都是针对十八大以来发现的突出问题,“八项规定顶风违纪、干部选拔搞团团伙伙、纵容‘身边人’经商办企业,仅是各轮中央巡视,就多次提及”。

对官员问责的方式,新规依旧延续了2009年规定中的五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十类干部当心“乌纱帽”

这则近3000字的文件,用较大篇幅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情形予以明确。言明官员只要触犯了其中的一种情形,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就将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该十大具体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裸官”等。中组部负责人表示,概括起来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等。

中组部该负责人表示,《规定》的重点和亮点,就是上述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相关规定,“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

其中第八种情形引发外界关注,为“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外界分析,这一条款颇具针对性,根据中纪委的通报,包括海南省原副省长冀文林、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等,十八大以来落马的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中,已有数十人被直接指出“与他人通奸”。

《规定》还明确了调整程序和方式:“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规定》还明确,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被降职者两年内不得提拔

领导干部被“调下”之后,其仕途也并非就此定格,永不能“翻身”。

对于领导干部“调下”之后的复出甚至提拔问题,相较于以往规定,本次出台的新规有着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干部“调下”之后“复出”的规定,多是只针对因问责被免职的官员。例如,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2014年初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因问责被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

因为此次出台的新规充实了干部“下”的情形和渠道,对于“调下”干部的再度“调上复出”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按照新规,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规定干部被组织调整影响期满后,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链接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摘要)

适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下”的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

●任期届满离任

●问责处理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健康原因调整

●违纪违法免职

干部问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

干部调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调职程序

考察核实

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

提出建议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谈话

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履行任免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申诉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来源:中新网、《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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