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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件中新媒体责任的建构

shehuiguangjiao 2015-05-31 21:25:29 杜雁军/文 总第278期 放大 缩小

 

科学技术在发展,媒体形态也在发展。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以个人为中心的新媒体已经从边缘走向主流。吴征认为:“相对于旧媒体,新媒体的第一个特点是它的消解力量——消解传统媒体(电视、广播、报纸、通信)之间的边界,消解国家与国家之间、社群之间、产业之间的边界,消解信息发送者与接收者之间的边界,等等”。

近年来公共事件频发,由于公共事件突发性强,而新媒体传播快与范围广的自我定义优势,使得新媒体在公共事件中一方面拥有了扮演“社会责任承担者”的机遇与契机;另一方面却有意无意地成为放大事件负面效应的始作俑者。鉴于此,新媒体要自觉地、有意识的承担起公共事件中的社会责任,从而体现出大众服务性功能和平民关怀的良好属性。

中国媒体责任的发展及其现状观照

马克思认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中国新闻媒体责任的发展自建国大体是一脉相承的,强调媒体的责任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作好党的喉舌,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传统的媒体责任受到严重的挑战。一方面是中国目前正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高发时期,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而且,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上的一系列矛盾也是层出不穷,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公共危机也是接连不断。另一方面是新媒体的兴起,几乎所有新兴出现的传播方式都可以归属到新媒介的范畴。这些新媒介大多属于自媒体,即由注册者自己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新媒体的注册者享有对自媒体很大的自由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随意的发表自己的信息。这种自由度在很大的程度上对传统媒体要求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了挑战。新媒体所组成的传播环境即新媒介环境,这些新媒体环境往往以网络舆情的状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对于重大事件而言其快速的传播性对于民众的知情权的保障作用不言而喻,但是有时候传播者的主观动机、汲取事实的非全面性、问题分析的非周延性也会使网络舆情具有较大的偏向性和非理性,乃至于产生极大的破坏力量。这种对社会发展的冲击彰显了在新时期新媒体责任的缺失。首部《新媒体社会责任蓝皮书(2014)》在京发布,据此显示,特别是新媒体的兴起,让公共事件的解决更是蒙上了一层面纱。

新媒体在公共事件面前,应当是责任的承担者。面对公共事件,新媒体不但有一定的责任和使命,而且应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新媒体一味地躲避责任,躲避在公共危机中的责任担当,那么公共危机就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人类生活状态的脱轨。另一方面,新媒体责任的缺失也反应了传统的媒体责任面对新媒体的挑战时的失当。所以鉴于新媒体责任意识的缺失,研究新媒体在公共事件中的责任承担,尤其是新媒体的责任承担,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公共危机中新媒体责任担当缺失的缘由考量

考量公共事件中新媒体责任缺失的原因,缘由是综合性的和复杂性的。新媒体不但有其一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而且新媒体在化解社会矛盾当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新媒体责任的承担是不乐观的,甚或是让人焦虑的。究其缘由如下:

第一,新媒体从业者和注册发言者道德失范。新媒体从业者和各种新媒体的注册发言者,其言论进入传播领域后,受众不仅仅局限于一人。在新媒体迅速兴起的高科技时代,其背后往往隐藏的是一个群体。但是仍有很多的新媒体人和注册发言者不顾事实的真相就肆意发表言论,传播未知和未确定的信息,不顾个人的道德约束和自律,不遵守职业道德,出现道德滑坡和失范行为。而且,新媒体报道和发言具有随意性。由于管理制度的严格和深化,传统媒体的报道失实性状况有所降低,但是新媒体却由于管控的不严格和管理的高难度,造成了信息传播的泛滥。比如,由于很多论坛都还未实施实名发言制度,责任还未落实到具体的个体单位承担,所以很多的谣言四起。由于一个发言者随意发表言论,可能对社会的公共资源和社会大众心理产生不必要的干预和损害。而且现代新媒体具有传播迅速的特点,在短时间内极易传播,这就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使社会处于危机状态之下的公共危机。$nextpage$

第二、商业逐利忽视了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公共危机发生时,由于商业利益的诱惑,新媒体人为了满足公众的猎奇心理,将公众的注意力拉到对危机事件的过分渲染当中,而夸大社会危机的危害和影响,以期制造社会轰动效应。甚至有些新媒体的发言者故意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炒作,博得众人关注,进而产生商业利益,而这其中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和民众的心理产生不利影响。同时,新媒体单纯追求“时效性”而忽视了“真实性”。信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有些信息在一定的期限内具有无上价值,而过了期限则可能是贬值极大。但是不能过于追求信息的时效性而忽略了信息的准确性,很多新媒体人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过分注重信息的时效性,将很多假信息送入传播环境,一旦播出就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了新媒体责任的承担。新媒体人在发布信息时往往对信息进行一定的裁剪和屏蔽,这也难免会造成误解和断章取义。

第三,政府对新媒体缺乏有效的监管。虽然中国在信息传播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法制状况日益改善,但是法制还是处于不健全的亚健康状态,而且大部分信息传播法律、法规处于静态,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信息传播者也没有养成良性的法治思维方式,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虽有了权利意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讲,义务意识同等重要。新媒体法治的精神意蕴就是权利意识和义务觉醒共同呈现。由于互联网的兴起,内容浩如烟海,政府对新兴媒体监管显得苍白无力,相应的新媒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也是名存实亡。同时,新媒体内部对新闻真实性的审查力度也是处于监管松懈的懒政状态。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假新闻的无面纱状态和无外界保护状态。同时,新媒体的信用评价机制不能属于名存实亡的属性,而是要处于显然的明界状态,切实保证新媒体的真实状况与实际信用评价保持一致,而不是脱离实际处于真空的隐含状态。

总之,中国新媒体在公共危机中责任的缺位不仅有自身属性的失范原因,而且有外部的外发型原因,只有从内外两个维度双管齐下,才有可能建构公共危机中新媒体责任的承担。

公共危机中新媒体责任的担当再建构

与西方国家的新媒体相比,中国的传播媒介在某种视角下虽有一定的差异,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科技的日新月异,中国的新媒体也日益多元化和多样化,因此,借助于西方媒体的社会责任来建构中国的新兴媒体责任也未尝不可。西方的媒体责任一方面强调媒体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强调媒体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中国的传统媒体责任则是强调媒体的国家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笔者认为应当批判性地接受西方的媒体责任理论,这主要是基于中国的国情而言。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吸收西方媒体的社会责任论的思想,将其与中国现行的媒体责任结合起来,也就是说,这种新型的媒体责任论应当是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双重考量。再者,与传统媒体相比,尽管新媒体有着分散化、传播快、控制力弱等特点,但是其根治于社会,立足于社会,是其本质特点也是存在的土壤,因此,新媒体应当服务社会是题中之义。

在着力考察中国国情的同时,以新媒体的国家—社会责任理论为研究范畴的基石和出发点,以提高新媒体在公共危机中的责任承担为期冀,提出以下制度性的建议和对策:

第一,承担起报道真实新闻、传播有效信息的职责。一手资料是根基。政出多门,各说各话,是目前中国政治运行中存在的潜流。每天的信息可谓浩如烟海并且复杂不易辨别,那么资料的真实性就是新媒体必须克服的第一个难关。这就要求新媒体人尽量获取一手资料,以保证信息传播过程当中的资料处于最大程度的一手属性状态。而不可随意使用二手、三手资料,即使使用二手、三手的资料也要经过求证并且证实了信息的可靠性之后再使其进入传播的环境。同时,新媒体人对于资料的整合要有度。新媒体人在发布信息时往往对信息进行一定的裁剪和屏蔽,这难免会造成误解和断章取义,所以新媒体人以及自媒体的发言者势必要严格自律,尽量发布完整的信息,而且要及时观察信息动态,对于造成的误解积极做出解释和说明,如果产生了危害后果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承担起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职责。减少政府意志的过分主导,新媒体要发挥“社会公器”的作用。在很多的危机信息传播中,政府起着主导的作用,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起着过分的主导影响,即对信息具有一定的垄断,掌控着信息的发布与否和发布多少,从而影响了新媒体本该承担的信息传播职能。2003年的非典疫情,中国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将信息全面、实时的发布,进行及时民众沟通,从而产生了不必要的焦虑与恐慌,导致民谣四起,疫情防控情况缓慢。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为了防止事态扩大,故意掩盖信息,甚至利用权力打压新媒体,阻碍了新媒体承担责任的能力行使。建立健全新媒体实名发言制度,防止“舆情”对政府处理公共危机的不利影响。在公共危机爆发的时候,杜绝新媒体以讹传讹。比如谣言的发布,很多的谣言在短时间内就会被迅速传播,很可能就会造成社会大众的恐慌。实名制是一个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制度,一方面它使个人的言论自由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它又使得不侵犯别人权利的消极义务得到遵守,可谓两全其美的制度。正是由于实名制的建立,使得每位新媒体人和自媒体的注册发言者身上多了一份责任,每位公民都必将为自己的言论保持负责任的态度,如果违反法律产生了不良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进而也提高了民众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当然,对于实名制的个人信息保存问题,如何保存,会不会泄露,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而这也必将是一个技术和制度的双重难题。

第三,完善新媒体人的法律责任承担。要建立健全新闻法律法规制度,从根本上规范信息传播者的职业道德,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现在大部分信息传播法律处于静态,可谓法律没有得到真正的、切实有效的实施。所以,今后的立法和执法、司法阶段都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打破以往静态的法律状态,实现责任的承担和追究。

总之,中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经济发展迅速的同时伴随着矛盾日益多发。政府以及新媒体的责任越来越重显示出社会责任理论适用的空间有待进一步开拓。从表面上看似没有新闻价值、不值得新媒体人挥笔泼墨的一个事件,如果任其肆意发展,很可能就会引发公共危机,同时,公共危机的解决不仅仅是新媒体一者的责任,它是政府、新媒体、社会的共同责任。由此观之,只有政府、新媒体和社会共同处于一个理性的状态和属性之下,才会使得社会中的公共资源整合和民众的原生生活状态处于正规的境地和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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