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职业年金会不会制造新的不公

shehuiguangjiao 2015-05-12 12:15:30 佘宗明/文 总第276期 放大 缩小

 

国务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后,其配套项目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简称《办法》),于4月6日正式出台。《办法》明确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制,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与4%,并明确提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转移,而单位缴费存在记账方式和实账积累两种情况。

作为舆情管道中养老并轨的孪生话题,职业年金实施方案的“靴子”落下,自然又激起不小的舆论涟漪。它能否推进“并轨”,也成了公众评判相关方案的立场基点。有人认为,职业年金是养老循序并轨的助推器;也有不少人认为,它是以并轨名义建起了“新双轨”。那职业年金的推出,究竟是在缩小差距,还是在延续不公呢?

职业年金关乎补缺,无关新增福利

职业年金针对的是3700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也意味着,其利好效应的直接辐射范畴主要限于“体制内”。在体制内外鸿沟难消的语境中,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加职业年金,难免刺激到部分人的“患不均”心理:在他们看来,专属于“吃公家饭”人群的职业年金,无异于新增福利,属于权力特供。

这其实是种误解:职业年金究其本质,是对“单腿走路”养老制度的补缺。要看到,养老保障制度有“三支柱”:一是由政府管理的强制和非积累制的基本养老制度;二是由市场管理的个人账户积累制的补充养老制度;三是自愿性养老储蓄。而职业年金的功能定位,就是“补充养老”,是补全养老的第二条腿。实质上,“基本养老保险+年金”的养老模式,是国际通行做法;也只有多渠道资源来源、多层次保障方式,养老保险体系才能臻于健全。

从职业年金设计思路上看,它也基本遵循了企业年金的路数设计:都是实行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积累制;年金提取方式与企业年金基本一致,在退休或出国时可一次性提取;它还设立了与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条款。这也为二者“接轨”提供了形式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年金的启动,跟基本养老制度并轨的时间上具有顺承性。并轨之后,那些原本退休后吃“财政饭”的体制内人员也要缴费了;而职业年金跟企业年金又同属“年金”系列。从制度框架上讲,这无疑实现了各类群体的养老制度模式的趋同,也确立了基于缴费的“权利义务关联”的基础原则——虽然说,它只是消除了制度范式上的差异,却并未将各个群体的养老待遇拉平,也只能算是次于完全一致的次优举措。

冲抵并轨阻力VS制造“新双轨”疑虑

毫无疑问,尽管今年1月国务院摁下养老改革的“启动键”,宣告了饱受诟病的养老双轨在制度上的终结,但它离彻底的并轨还有不短的距离。而并轨的阻力,主要就来自体制内的人群。

对他们而言,以往不用或极少缴费,退休待遇却数倍于每月缴费占收入28%的企业员工,而今基本养老保险一并轨,落差可想而知。如果说,这类动机有“既得利益的阻挠惯性”成分,那其诉求中合理的一面也该被正视:在现有的养老制度设计中,其养老金替代率(衡量职工退休前后生活保障水平差异的基本指标)为59.2%。更何况,随着公务员灰色收入与额外奖金补贴等正被渐次剥离,其真实工资水平较低的一面会浮出,并轨后其养老待遇也会直线下滑,若无其他补充养老举措,他们的退休收入也得不到保障。

而职业年金,正是提高该群体养老金替代率,保证其退休收入不致过快下降的不二途径。某种程度上,它也能成为循序突围的突破口,起到养老改革润滑剂的作用,进而冲抵并轨阻力,避免大幅调整引发的震荡。

职业年金制度,确实可以让“体制内”人员的养老预期更加明确,但在企业年金如镜花水月的“背景墙”下,它很容易引来制造“新双轨”的疑虑——它虽消弭了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差距,但会在补充养老环节造成新鸿沟。

这并非杞人忧天:虽说早在2004年人社部就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因企业年金是自愿缴纳,跟职业年金的强制色彩不同,多年来其实际试行状况却十分惨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为职工设立年金的企业比例不足0.5%,拥有企业年金的职工不到参保总数的7%。其原因不难想见:现在企业社保缴费负担已经很重了,企业年金要推广开来必然带来企业用工成本增加,谁肯干?一方面是企业年金可“忽略不计”,一方面又是职业年金能在财政保障下将并轨后机关事业人员降低的养老金“补上去”,两相对照,想不让人觉得不公都难。

要消弭个中鸿沟,不应着眼于把相对较高的待遇拉下来,而应测算具体差距,尽快补齐短板,让企业年金跟职业年金齐头并进。据了解,2011年中国养老金替代率已降至42.9%,低于国际警戒线(55%)。在此情势下,政府该做的有很多:增强企业年金落实的刚性,甚至考虑强制推行最低限度年金缴纳制,并将其纳入劳动监察管束的范畴;此外,在劳资博弈不对等的现实中,要调动企业设置年金的积极性,还得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发挥税收杠杆的作用。

职业年金留下的待解之问

基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考虑,在不少人看来,职业年金也该内含“倡廉属性”,跟履职状况、考核紧密挂钩。这不乏道理:实质上,在国外,不少国家的公务员年金大都奖惩结合;此前深圳在聘任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障改革中就明确:因被立案调查等原因暂停发放工资的,职业年金同时暂停缴纳。可在《办法》中,却无类似规定。

除了廉政激励,职业年金在细节规范设计时,不该忽略的另一个考量因素是“内部公平”问题。此处的“内部”,指的是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覆盖人群主要是政府公务员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职工)和非全额供款的单位。

按照《规定》,前者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后者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也就是说,前者单位缴费只是记账,并按记账利率计算利息,财政并无资金拨入,一直都在空账运行。只有到了个人退休时,财政才拨付资金记实。

问题来了:记账方式无法增值,它能否跟上物价上涨指数和GDP增长速度,都是个问题。相比起实账积累,它无异于剥夺了员工获得投资回报分红的机会。

有媒体揣测,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缴费采用记账制,是试图先空账运行,缓解眼前压力,但把问题留给明天去解决,今天的问题没了,明天很可能会形成巨大的欠账窟窿,到时筹钱也更困难。做实还是搞“空账运作”,关涉短期和长远的利益考量,它理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权衡。

说到底,实行职业年金不是养老并轨完成的标志,而是养老改革的一个伴生步骤。养老改革的立足点是消除养老待遇不公,这就需要将当下社会庞杂的养老体系以规则公平为轴线,进行协调又有职能区分地整合。

就此看,职业年金的“落子”,更应置于养老改革的大棋盘中予以周全考量:它需要的,不只是自身的细节完善,更是发挥辐射效应,带动整个养老布局的渐趋完备,包括企业年金的普遍落实,民众养老金替代率的整体抬升。唯有如此,它激起的才会是广泛认同,而非本能怀疑。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