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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立法法》落地生根

tebiebaodao 2015-04-02 20:00:10 宋雄伟/文 总第272期 放大 缩小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正式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问题作为唯一专题在党的中央全会上进行讨论。2015年新年伊始,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开班式上,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对于实现中国梦的伟大战略意义。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为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提出了行动纲领,构建了逻辑体系。习近平在省部长班上的讲话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落实了责任主体,抓住了“关键少数”。而近日《立法法》的修改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吹响了号角,从“管法之法”的角度切入,更加有利于从“总开关”上解决问题。

让“红头文件”不再任性

我们对红头文件都不陌生,在过去的很长一些时间内,有一种普遍取得共识的认识,那就是“红头文件”大于法律法规,出台多少法律法规,不如衙门的一道红头令。实际上,真正导致“红头文件”如此任性的原因主要是法治思维缺失,法律法规得不到尊重,更加得不到遵守。

红头文件经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让权力随意任性,不受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利,有时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我们都还记得,2014年12月29日,深圳市突然召开城市管理新闻发布会,宣布对小汽车采取限牌措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自当日18时起,深圳对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实施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暂定每年10万辆。这项几乎没有留下缓冲时间的行政措施,被很多媒体描述为“突击限牌令”。事实上,不管当地政府本着什么样的“为民办事”的公心,也无法逃避“任性使用权力”这一基于事实的基本判断,而行使这一措施的依据即为“红头文件”。

从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内容上来看都做了一个非常明确的限定。一是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权,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给自己设立权力,减少自己的责任,给老百姓增加义务减少权利,这是不允许的。二是明确规定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减损相对人的权利增大相对人的义务,扩大政府的权利减少政府的责任。这就是对在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文件做了一定的限制,就防止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来滥用或者行使权力。

税收法定,让“收钱”依规而行

《立法法》修改过程中最为惊心动魄的一个环节莫过于对于税收法定这个条款的争执,值得我们庆幸的是,这一条款最终顺利通过,写入到了现行的《立法法》中,这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是一个巨大的福音。

简而言之,税收法定即指行政机关在征收各种税收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再随意而为,随着性子来乱收纳税人辛辛苦苦赚得的血汗钱。正如清华大学于安教授所述,大家印象最深刻的应该是去年12月份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一个月之内两次上调燃油税,当时舆论一片哗然,这种税种说涨就涨,之前没有任何听证程序,给出的理由就是为了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所以当时有些网民就戏称说建议把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合并叫发财部,还有网民说财政部非常体贴,割了我们的肉还不让我们觉得疼,就是因为当时这个涨税实际上是和当时的成品油降价是同步的,有点“暗渡陈仓”的意思。

这次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将税收的立法权上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且明确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立法权,而且把税收管理的所有措施都具体化了,就是以后所有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以及计税的依据、税收管理所有的这些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而且不能够授权给其他主体,即使要授权也要有明确的授权对象、授权期限及授权要求。所以就是有关立法的进一步上收。

立法协商,让公众参与规矩制定

中共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立法协商这个概念,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再次明确了立法协商中要加强公众参与,强调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提出立法机关有责任、有义务将公开征求意见之后的结果及时昭告社会,告诉老百姓哪些意见采纳了,哪些意见没采纳,为什么没有采纳。这些都是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

然而,由于立法协商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立法协商的概念不明晰。目前,立法协商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不同的看法,在立法中也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位。

立法协商的有关形式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均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总结经验,尽快完善,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固定下来。

立法信息公开不够。立法信息公开是立法协商的首要条件。立法信息公开包括立法项目公开,立法机关的会议公开,向社会公开法案文件、资料和审议讨论情况,允许公众旁听立法机关审议讨论法案的会议,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相关立法活动等。但总的来看,做得还很不够。公众参与立法协商存在利益偏好和专业障碍。公众往往对与自身利益有关的立法乐于参与协商,而对与自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或者关系不大的立法,往往热情不高,对于一些专业性很强的立法,更是缺乏参与的积极性。

立法协商的反馈机制不完善。目前,在立法协商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其行使立法权限的部门,无论是通过公开征询公众意见、网络论坛、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还是向政协委员征求意见,所得到的意见建议,无论是否采纳,往往都没有向对方反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消减公民、组织、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协委员参与立法协商的热情,而非良性互动。

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地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而党要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群体。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才能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到引领和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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