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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立法法》让地方政府不再任性

tebiebaodao 2015-04-02 19:59:02 刘俊海/文 总第272期 放大 缩小

 

新版《立法法》遏制地方文件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尽快摆脱贫困,实现经济快速增长,以提升GDP为主要目标的传统发展观既有历史的局限性,也有当时的合理性。问题在于,一些地区和部门为追求短期经济效率最大化,将传统发展观推向极致,甚至将其曲解为急功近利的“只要效率、不要公平”的GDP万能论,并以GDP论功过、辩是非。

GDP万能论强化了重利轻义的理念,但忽视了市场活动的社会性与公平性。从成熟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法治与道德框架下的可持续经济增长无法容忍没有公平底线的“GDP万能论”。重利轻义的思维定势、制度安排与商业实践虽然有利于调动部分商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在短期内拉动某一地区或产业的经济增长,但不具有公平性、正当性、科学性与可持续性。因为,这种理念和实践破坏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多赢共享的市场法律秩序(包括公正交易秩序与公平竞争秩序),恶化了商业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忽视了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竞争者、交易伙伴和广大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多边效率目标,无法实现各方市场主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无法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增长。

对效率的过度痴迷和对公平的严重漠视,不仅导致企业与商人的见利忘义,也纵容了部门和地方竞相追逐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推行部门本位主义及地方保护主义,并把这种私利写入红头文件,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市场监管懈怠、权力寻租、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腐败现象由此发轫。

为落实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明确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建设法治政府,约束与规范行政权力,新《立法法》第80条第2款明文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该法第82条第6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为强化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省级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的透明度,以方便社会公众监督,新《立法法》第86条规定:“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为强化国务院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过滤职能,《立法法》第98条要求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备案。

新版《立法法》有助于促进阳光立法进程

法乃公器。在一定意义上,立法文件是立法者向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产品。立法者的智慧是有限的,而市场与社会的智慧(包括积极智慧与消极智慧)是无限的。立法过程越透明,公众参与度越有保障,制度设计就越公平、越有效率、越有预期度,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就越有保证。为更好地倾听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立法呼声,提高立法质量,预防和化解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更好地构建和谐的法律秩序,必须大力弘扬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透明立法的理念。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新《立法法》第1条开宗明义,将提高立法质量列为《立法法》的立法宗旨;第5条要求立法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为吸纳专业人士参与立法过程,提高科学立法水平,新《立法法》第36条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相关领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为广泛募集民意,新《立法法》第37条要求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向社会通报。

为避免重大立法失误,并及时发现与补救立法漏洞,新《立法法》还增加立法预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规定、立法后评估等一系列推进科学立法的新举措。例如,该法第39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法》是法律的标准法,也是法律产品的质量法。要确保升级版《立法法》落地生根,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定期开展《立法法》执法大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立法失序行为。同时,也要按照协同共治的理念,鼓励公众为促进《立法法》的开花结果而献计献策。期待着《立法法》的升级改版全面提升中国立法体系的公平性、统一性、科学性、前瞻性与透明度,并大幅提升立法体系的可操作性、可诉性与可裁性,早日扭转“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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