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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成品油消费税谁说了算

shehuiguangjiao 2015-03-12 18:03:20 徐 冰/文 总第270期 放大 缩小

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 1.2元/升。这是继2014年11月29日、12月13日之后,在不到两个月之内,第三次提高成品油单位税额。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逆势而动的“任性”

自2009年成品油税费改革以来,如此频密地调整成品油单位税额,尚属首次。在国内经济大环境并未好转的情况下,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的逆势而动,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去年第二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之后,2014年12月16日,网上的著名人物“五岳散人”在其微博上发了这么一条帖子,“我现在最大的兴趣,是想看看在原油又降价的时候,咱们政府是不是真能老着脸皮第三次加税……”

一语成谶!显然,绝大多数人都像五岳散人一样,不会估计到再一再二之后居然真的还会有再三,因为前两次加税,已经引发了巨大的舆论反弹。人们万万没有预料到,在经济下滑之时成品油消费税却逆势而动的同时,在对待汹涌的社会舆论上,相关部门依然可以如此坦然地一再逆势而动。

化悲愤为幽默,寓无奈于自嘲,成为人们面对逆势而动加税的特定意见表达。当然不唯这一次,几乎每一次出现类似情形,各种段子就蜂拥而被创作出来。这一次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老板,请给加满税!”简单测算,经过三次加税,成品油消费税在内的各种税费已经占当前油价的近50%。

段子自然反映了人们的不满和意见。人们之所以对在国际油价大幅降低的情况下,国内居然在短短两个月之内连续三次加税极为不满,最突出的原因是感到政府在减税上磨磨蹭蹭而在加税上太“任性”。因此,“税收法定”成为近期热词。与之对应的,则是“上收国务院设税权于人大”的呼声再次强烈。

但是,相关部门却不认为自己的加税行为是“任性”之举。他们认为三次逆势加税每一次都有充足的依据。

逆势而动的底气

连续三次加税的同时,相关部门都推出了一份事先准备好的“答记者问”。加税的理由,虽然绕来绕去,也无外乎环保、促发展方式转变这么一个。在第一份“答记者问”中,还搬出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的文件说法。但是,每一次“答记者问”在公众意见最大、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上,也即“税收法定”上,都没有做正面回答。你争你的,我说我的。

一般认为,相关部门这么“任性”地加税,主要依据是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的第二条这样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而该条例被认为是经过全国人大授权的,依据则是1985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不足200字,其中规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85年的这项授权,内容宽泛、广泛,但最大的问题也是语焉不详,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部门根据各自的需要“按需解读”制定相关条例,引发了巨大争议。考虑到当时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全国人大通过这个决定也有一定道理,但以今天的眼光视之,该决定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严重脱离现时代的要求。

“授权”争议

由1985年全国人大的那个决定,似乎可以推导出全国人大已经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设税”暂行条例。但是有专家却并不这么认为。

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认为,1985年全国人大的决定,没有只字提及“税”的内容,尽管有人认为其是“笼统授权”,逻辑是没有明确事项就意味着全包括,当然也就包括“设税”,但这种逻辑却根本是法治常识性错误。因为对于私权来说,“法无明文即可为”,但对于公权,则是“法无明文不可为”。根据这样的法治常识,不仅不能推导出1985年全国人大的决定已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设税”条例,而且1993年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根本就是“自我授权”。正是循着这样的认识,针对再次出现的“收回国务院设税权”的看法,王振宇认为根本不存在收回的问题,因为原本就没有授权。1984年,全国人大倒是的确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但是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了1984年对国务院的授权。

从当前的观念看,王振宇的说法自然有道理。可现实情况却是,中国相关立法严重滞后,即便充分考虑彼时的客观背景,此时的跟进、修补却迟迟难以推动。围绕“授权”问题,与王振宇意见相左的也不乏人在。比如有观点认为,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实际已经废止了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授权,只是在现实中没有严格执行。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按《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如授权已废止,就不可能出现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废止1984年的授权却没有明确废止1985年授权这样的事。这恰恰说明,1985年的授权依然有效。

税收立法应加快

由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引出的“授权”争议,凸显了“税收法定”这一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在中国的现状。目前,只有《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车船税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税收法规均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其依据的,也都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背景下,依“条例”治国,显然是一种巨大的讽刺。

当前相关规定虽与“税收法定”存在不小差距,却也不能想当然地将这种差距一概归为历史原因。口头上尽管原则明确,内心是否同样明确,依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即便我们认可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得到了全国人大的授权,也即第二条规定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十条的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来审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次上调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竟然发觉,只有第一次调税的通知出现了“经国务院批准”,而后两次均没有这样的字眼。

假如抠字眼的话,这是否也可理解为,后两次调税通知没有得到国务院授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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