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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资金和权力”真正为民所用

tebiebaodao 2015-03-12 17:45:07 总第270期 放大 缩小

宋雄伟/文

(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学教研部副教授) 

2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推行决策、执行、管理、结果向社会公开,让公共资金和权力在“探照灯”和“摄像头”下运行,向老百姓交出一本能看得懂的“明白账”。事实上,总理的这番话也是对现行反腐败工作的一次助推,从更加具体的层面上指出反腐败就是要通过对“公共资金和权力”的监管,让其更好地为老百姓服务。

那么,究竟怎么样才能使“公共资金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呢?笔者认为只有从源头上夯实人大代表的监督权,通过“简政放权”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落实好“新预算法”,用好审计监督这把利剑,以及真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才能够让“公共资金和权力”真正为民所用,为民所享。

夯实人大代表的监督权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明确享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然而,事实上,这项制度安排在实际的政治生活过程中却仍然落实得不够乐观,人大对于政府财政状况的监督总是处于“虚位”,人大代表对于财政预算的审查也处于某种程度上“走过场”的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独大”,政府单方面主导公共财政资金花费的趋势,其并没有受到真正意义上的代议机构监督。

此外,在许多地方还有这样一些现象,每年“两会”上看似人大代表表决《政府工作报告》和当年财政预算,从数字上来看,这两项政府工作内容同时得到了较高的票数通过。然而,政府因享受着权力和信息的垄断权,精于使用各种办法让这种程序成为一种“形式”,使人大代表对于公共资金的监督往往“打了水漂”。比如,政府提交的财政预算表内容庞杂,这使得本身就极为复杂和难懂的数字变得更加让人“看不清,看不懂”。再比如,政府会留极短的时间将财政预算表提交给人大代表审议,造成在如此短的时间之内,人大代表没有时间读完,更没有精力认真读懂,使得投票变成草草了事的象征性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夯实人大代表对于公共财政资金的监督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

“简政放权”,让行政权力

规范化运行

受到长期以来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政府几乎掌控了一切资源和信息,公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计划性体制在一定的时间内适应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符合当时的发展阶段,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这种管理方式已远不能适应当今的要求。这种管理方式已经带来了太多的负面效应,政府权力无限制膨胀,公共资金常常用不到点子上,有些甚至被肆意挥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管得太多,权力太大,且运行极不规范。

2013年以来,本届政府工作的最大的重点放到了以“简政放权”为抓手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上,通过“简政放权”让政府权力更加清晰化和规范化。在这场大刀阔斧的改革中,有一个词让公众所熟知,即“负面清单”。负面清单是行政审批的管理模式,首先是意在进一步清晰化政府的权力边界,理清政府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权力清单,通过流程化和电子化的方式规范政府权力的运行;其次是意在进一步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权力边界,不仅从根本上为市场松绑、为企业减负。对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自由”;对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这种对法治的尊崇与遵守,这种“宽待市场,约束权力”的理念,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语境中,经济领域向市场、社会的放权,本质上是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回归。通过不断调整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部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落实好“新预算法”是关键之举

2015年1月1日,作为国家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政府收支根本大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正式生效实施,这对于规范化、透明化公共资金的使用大有好处,并极大地便利了对于公共资金使用的监督。新预算法的出台是国家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更是财政制度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加快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预算制度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新《预算法》和原《预算法》相比,一是加大了预算的公开性,二是增强了预算的全面性,三是增加了预算的约束力,四是提出了预算执行的绩效要求。首先从预算内容上进行了扩展,新《预算法》第四条、第五条明确指出“政府的全部收支都应当纳入预算”,政府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其次,在预算编制方面,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对预算信息从公开的时间期限到公开对象的范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在预算执行效果的透明性方面,新《预算法》第八十九条也规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预算法》对政府预算从编制到执行效果整个过程的透明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可以说奠定了政府预算的透明性基础。然而,可想而知,如果《新预算法》在实践过程中发生走样,执行变异,则会使“公共资金和权力”的监管难上加难。因此,落实好“新预算法”是让“公共资金和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关键之举,不可小视。

用好审计监督这把利剑

正如李克强所强调的那样,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因此,在对于公共资金和权力的监督上,要用好审计监督这把利剑,及时发现和揭示发展中的风险隐患,防止苗头性问题转化为趋势性问题,打击部分国家机关私设金库、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的情况,当好公共资金的“守护者”,用“火眼金睛”看好国家钱财,确保公共资金节约、合理、有效使用,推进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和制度完善,为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比如,2014年四川省共审计9400个单位,移送违法违纪案件线索244件,移送处理人员196人。审计处理后收缴财政90.36亿元、减少财政拨款42.8亿元,核减政府项目投资(结算)额73.68亿元,推动建立健全制度181项。再比如,为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四川省审计厅牵头研究起草《2014年—2018年省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划》,推动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和省级重要部门、重点高校、重点企业的“一把手”在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这些措施都能够有效地保障高举审计这把利剑,实实在在的将公共资金和权力置于阳光下,置于玻璃房中,更好地让社会和大众进行监督,更有利于加强对政府相关部门违规使用公共资金和公权力的问责。

务必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一个新词,更不是一个新事物。2008年推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后,各级政府在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事实上,在涉及到公共资金,比如说三公经费,这些事关政府公共资金和政府公信力的关键信息却始终走得不开,步子迈的过小。

这其中原因很多,而最重要的原因则应该是一些政府或政府部门认为公开了这些信息,政府在公共资金的使用上就没有了自由裁量权,就被管死了。这也就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政府对于公共资金使用的随意使用,甚至滥用。比如,对于“三公”经费的使用问题,只有把政府“账本”置于阳光之下,做好信息公开,做到公开透明,形式通俗,内容具体实在。通过信息公开既要让百姓看得懂“大账”,还要让老百姓看得清“细账”,把政策“交给”人民群众,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借助公众力量防止腐败、抑制违规、提升效率,这样对提高政府公信力也意义重大,也能够更好地抑制公共资金和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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