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

shehuiguangjiao 2014-12-29 18:36:00 兵 临/文 总第263期 放大 缩小

 

都是陈年旧案,同样年轻的被告人都被执行死刑,都涉嫌“真凶”再现,家属都经过马拉松式的申诉,两桩具有太多相似性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和河北聂树斌案,近期都迎来令人惊喜的转机:被执行死刑18年之久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决无罪,聂树斌案也由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启动复查。这样的司法纠错力度,印证了四中全会带来的良好法治氛围,也为当下深化司法改革、重塑司法权威提供了良好的注解。

呼案纠错成功,应验了中国司法再审的一种潜在规律——只有司法机关基本确定是错案才会启动再审,而再审一旦启动也就基本上能够判断是错案。也就是说,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案件是否错案司法机关基本上已经心里有数了。以此分析,聂案的异地复查尚不是正式启动再审,所以其最终结果如何尚不明朗。

舆论在对上述案件逆转显现出亢奋的同时,关注点也随即转向如何追责和赔偿方面,这是个案恢复正义的必然演进结果。但是,这两起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带给中国司法的进步意义究竟在哪里?或者说,在打破以往司法纠错局限于“活着的被告人”的局面之外,它们还能否为司法制度的文明与司法程序的正义提供更多的警示性价值呢?在此,我的观点是:应当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反思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错误思维,从法治的规律上确立起“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检视聂树斌案之所以迟迟不能进入再审程序,就是因为我们太过关注再审程序的实质结果,而忽略了其首先作为司法程序的独立价值。生效的裁判究竟是不是错案,最权威的判决乃是重启司法程序,严格按照审判规律进行依法认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公开透明,判决合法有据,即便当初的判决没有错,这对被告人家属而言也是一种程序公正,对社会而言更是一种回应机制。聂案中,其母认为“我这辈子最大的心愿就是能再审”,似乎结果已经不是那么重要,再审能否给出一个合乎逻辑、消弭此间种种疑窦的正当性结论,显得更为重要。

遗憾的是,这种正当的程序总是难以彰显,取而代之的却是令人难以捉摸的“内部意见”。究竟程序启动卡在了哪个层级的哪个环节,任凭公共舆论如何关注和呼吁,司法仍然呈现出神秘主义的色彩。例如此前河北高院不让律师调阅卷宗就“很是蹊跷”,反倒令人生出“做了亏心事才怕鬼敲门”的猜忌,也使得案件纠错带有鲜明的“人治”烙印。

以往一切稍显诡异的现象背后,其实都可以归结到司法体系内纠错的思维误区,即案件纠错必须是“板上钉钉”,只有司法机关百分百认定是错案才启动纠错程序,否则不会轻易启动。由于涉及到判决的安定性权威性与实体的公正性,实践中司法机关显得更是比较慎重。这种纠错思维也体现在法律对再审启动规定十分严格的条件,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提起再审都需要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对于“确有错误”的主观认知,往往需要比之前定罪更高的证据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不是证据证明百分百是错案,一般都不会轻易启动再审。

与纠错对无罪证据的极度强调相反,刑事司法对于定罪的证据要求则比较宽松,往往是采取“疑罪从有”的思维。错案的发生或许各有各的情由,但共性原因都是证据标准的降低,导致司法正义的失守。立法上,中国设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性标准,但在具体定罪过程中,什么情况才符合“确实充分”的要求,往往受到当时当地打击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影响。于是在实践中,对证据不那么“确实充分”的案件,就可能基于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而降低证据标准,并通过量刑打折的方式予以折中处理。

不难看出,司法不同环节对于证据的要求不同,恰是造成错案频发和纠错极难的重要原因。这种“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需要板上钉钉”的现象,根本上背离了现代刑事司法的理性和文明,呈现出的仍旧是“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近年来,在冤假错案的压力下,司法改革关注到定罪环节的证据标准问题,开始渐渐确立“疑罪从无”的制度要求。但是对于纠错程序中的证据标准问题,则缺乏必要的反思,使得一些存疑的生效裁判难以通过正当程序得到澄清,反倒影响到司法判决的安定性和权威性。

总之,呼案纠错成功并没有推动再审程序的改进,其只是现有再审机制下出现的一个迟到的正义;而聂案最终能否改变我们对司法纠错的认识误区,走出“定罪可以疑罪从有,纠错必须板上钉钉”的固有逻辑,依然是一个未知数。其实,两起案件之所以搁置这么久,除却个中复杂的利益关系,都与这种司法纠错的思维逻辑有关。只有改变这种扭曲变形的司法逻辑,刑事司法真正做到“定罪必须板上钉钉,纠错应当疑罪从无”,错案发生几率才可能大大降低,一些生效的错误裁判才能得到更多的纠正机会,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才能发挥得更好。

(来源:《中国青年报》)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