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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与众不同的“罪状”

shehuiguangjiao 2014-12-29 18:23:48 王钟的/文 总第263期 放大 缩小

 

几乎是在12月5日24:00,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的消息。在这个时间,中国的大多数人要么还沉浸在周五晚上的休闲活动中,要么就已经进入梦乡——只有少数在下午就接到通知,被要求留好第二天头版版面的夜班编辑,紧绷的神经终于得以释放,并证实了对“重要消息”内容的猜测:沉寂了一段时间的周姓大老虎,终于有了新的阶段性处理结果。

大老虎的党内处理结果终究是非同凡响的,很快有媒体根据那则新闻通告摘编出了周永康的七大“罪状”。其中放在第一条的就是“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这样的表述让人们感到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如果对比过去被开除党籍的落马官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是一条很常见的表述,令人感到些许陌生的是,同时违反党内三大类型的纪律,并且在通报消息中被着重强调的,周永康堪称罕见的案例。

即便拿第一条与剩下六条比较,也不难发现首条“罪状”的特殊之处。那些诸如“巨额贿赂”、“权色交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表述,比周永康级别低得多的官员,也可以“轻松”实现。剩下六条中唯一比较“特殊”的,就属“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了,但是即便是这条一方面与“党的保密纪律”有重叠之处,另一方面也是间谍案、情报案审理中的常见罪名。

与党内团结关系密切的政治纪律

实际上,历届中央领导集体都会在一些微妙的时间节点强调“党的政治纪律”。2013年2月,本届中央政治局经选举产生后不久,也就是周永康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没多久的时候,《人民日报》就发表过一篇署名“钟纪岩”的文章,该署名的谐音通常被解读为“以中纪委名义发表的言论”之意。那篇文章的标题就是《坚决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它引用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发言,强调党员要“严明政治纪律,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政治纪律往往和党内团结联系在一起,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就是破坏了党内团结。

从历史的维度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通常表现在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历史上的多轮整党整风运动,都围绕着让全体党员实现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统一展开。毛泽东在土改时期对党员提出的政治纪律要求就是如此:“坚决地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

不过在进入改革开放以后的新时期,特别是1990年代之后,“左倾”、“右倾”、“反革命”等意识形态色彩浓厚的词汇逐步淡出了现实中党的政治纪律表述范畴。党员的具体问题逐步替代了过去偏大偏空的“罪状”,成为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的新的指向。一方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成为了党的主要政治纪律;另一方面,随着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政治纪律的标准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集体领导”,“绝对不允许在报刊、广播的公开宣传中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为根绝派性进行不懈的斗争”这些表述都可以在这部重要的党内法规中找到。

从数量上看,因为“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受到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的党员,在违纪案件中的确处于一个较小的比例。中纪委公开数据显示,1992年10月至1997年6月,各级纪委查处了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干部3700多人。1997年至2002年,“对8000多名违反政治纪律的党员给予了党纪处分”。同期可以比较的一个数字是,从1997年10月至2002年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861917件,给予党政纪处分846150人,其中开除党籍137711人。如果粗略地做一个比例计算,就能发现因违反政治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党员还不到受处分党员数量的1%。

不过,如果把这项统计放在中央政治局常委级别的落马官员来算,1%就变成了100%。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纪律是衡量党风好坏的重要标志》一文中指出:从历史教训看,违反政治纪律的危害很大,一旦发生重大政治变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就有可能变成一种分裂党、反对党的行为。从目前公开的案情看,我们尚不得知周永康究竟在哪些具体行为上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但是可想而知,作为曾经担任过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的“正国级”官员,周永康一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对党内团结的破坏力无疑是巨大的。

“服从”对组织纪律很重要

党的组织纪律,最核心的一个关键词是“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中央,这些常常被政治工作者挂在嘴边的表述,其实都是党的组织纪律的具体体现。《人民日报》有评论文章曾经说,“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各级党组织和所有党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梳理过违反组织纪律的九个表现形式,其中诸如违规发展党员、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等现象,通常发生在基层党员、党组织身上。对位至政治局常委的周永康来说,“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都有可能成为他违反组织纪律的具体原因。

与周永康身份最接近的“组织”,莫过于中共中央政治局及其党委会了。目前,尚没有公开具体的政治局议事规则向公众公布。不过,在2013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期间,习近平专门对政治局的工作方式提出了要求,其中就包括“中央政治局开展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则和程序办事”。这显示出,政治局开展工作是存在一套规则与程序的。

就政治局决策而言,一项重要的规则就是“集体决策”。邓小平曾经提出,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政治局常委的个人分工,从他们实际担任的职务可以看出。比如周永康曾担任中央政法委书记,还兼任中央综治委主任一职,政法、治安和国家安全均属于周永康在任时的管理范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周永康在自己分管的领域就能“独断专行”,一旦政治局常委会作出决定,各常委代表的机构就得照办。

通过上面这些分析我们可以推测,周永康利用手中权力,没有做到服从党组织,也就是政治局及其常委会,更没有做到“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即使担任政治局常委这样的高级别职务,“服从”仍然是党员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

他说了不该说的秘密

党的保密纪律是一个容易理解的概念。党的保密工作要求: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鉴于周永康曾经担任中央领导职务,工作时接触秘密数量大,他能看、能问和能记录的机密相当多,因而他违反保密纪律更可能因为“说了不该说的秘密”。

曾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带领部队拘捕“四人帮”的汪东兴对保密工作有过这样的感慨:党内因为泄密,曾发生大的流血事件。因为周永康泄密,是否发生过“流血事件”,目前不得而知。不过,鉴于周永康曾分管国家安全工作,以其职位之高、权力之大,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就算没有立即造成公众能够理解、适宜知晓的危害,也一定会对国家安全工作造成严重威胁。

周恩来曾被誉为党内领导人中严守机密的典范。周恩来的军事秘书曾经在回忆文章中说,他离开办公室,往往亲自锁办公室门,并且自带钥匙。周恩来有一个小铁柜,资料看完后,就亲自锁进去,把钥匙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如果要出国访问,就把保险柜的钥匙用铅印封好,交给邓颖超暂时保存,回来后再把钥匙交还他。当然,这些现在看来过度亲力亲为的举措,现在有些已经有更高的技术手段来代替。而且,对违反党的保密纪律的高级领导人来说,从来不是因为在保护秘密的方式、方法上疏漏,而是主动泄密,有意为之。

官方通报后,公众难免好奇周永康究竟泄露了什么秘密。不过,除非秘密的流出的对象单方面透露,否则我们不可能知道秘密的内容到底有什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按照周永康“严重违反”的程度来看,单是违反党的保密纪律这一项,大概就够得上开除党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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