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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不是涉案富豪的法外“安全岛”

shehuiguangjiao 2014-12-12 22:27:03 欧阳晨雨/文 总第261期 放大 缩小

 

位于香港岛中环金融街8号的四季酒店,从2005年开业以来,一直是本港明星和富豪最喜欢的去处之一,在这里上演着一幕幕吸引人们眼球的八卦悲喜剧。近年来,随着大陆掀起一场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这里又摇身一变,成为一些“闻风而逃”大陆富豪的聚集地。

反腐风暴下“过江自保”

对于世界各地的富豪来说,都必须面临两大现实考量:一是如何确保财富的安全,二是确保人身的安全。把钱放在瑞士银行最放心,可是人呢?

对于内地富豪而言,这个问题,更加伤脑筋。得益于中国改革浪潮成长起来的这些富豪,倘若不懂得如何与官员打交道,熟谙各种官场、商道潜规则,想要捞取事业的第一桶金,无疑将举步维艰。而一旦下海,“原罪”阴影也将伴随着他们一生,即便现今拥有了富可敌国的财富。

之前,在媒体采访时,就有一些富豪无奈地表示,在现有体制及框架内,如果不违法、不违规、不打擦边球,企业创业即是“找死”,坚守就是“等死”,发展壮大更是一种奢求。

眼下,这场反腐风暴愈演愈烈,既打老虎也拍苍蝇,上至退休中常委、副国级、部级官员,下至处科级干部,概莫能例外。那些牵涉其中的富豪们,对此看在眼中,急在心里,因为一旦有关司法程序启动,自己即有步贪官墨吏后尘,沦为有罪之身的危险。

现实亦如此,一些曾拥有数亿身家的富豪,虽在商界呼风唤雨,荣获崇高的荣誉,甚至是政治地位,却也走到身陷囹圄的境地。从赖昌星到杨斌、仰融、余振东、周正毅、牟其中、陈凯等,这些富豪的沦落令人叹息。

据有关统计,富豪经济涉罪主要是10大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注册资本及出资类犯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等,但官员职务犯罪往往是犯事的“导火索”。

其实,即便不是被直接予以司法追究,当有关部门相约“喝茶”,顺便“调查谈话”,也有引火烧身之虞。姑且不说最初发家致富的“原罪”,可能被深掘出来,就算把那些不干不净的官员供出来,也会落下破坏潜规则的名声,以后又如何在当地混下去,企业又会不会遇到随时能把车子撬翻的“石头”呢?

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大致都有些苗头。诉讼环节之外的约谈、协助调查,本不在法律范围中,由此为富豪们提供了操作空间。当然,对于他们来说,避居国外也是一种选择,但一则外逃痕迹太明显,二来不如在香港舒服。在四季酒店,既能摆脱被司法机关“约谈”的困扰,更能遥控指挥大陆的生意,可谓一箭双雕,两全其美。

常被人们念及的一个成功范例,便是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的“归去来”。2012年5月中旬,吴因涉重庆南岸区委书记夏泽良一案被中纪委“约谈”,不得不离开雷士照明董事会,后接受朋友建议,滞留香港四季酒店。在四季酒店这个小天地,吴的日子并不难过,甚至还大方接受了腾讯财经专访。待及形势转好,吴又返回内地,重新进入雷士照明董事会。

反腐疾风劲吹,四季酒店的主角也发生着微妙变化。山西窝案正炽,山西籍老板群涌而至,而原江西省省委书记苏荣落马,这里又迎来了一批江西富商。不难想见的是,在这股强劲风暴下,四季酒店还将上演着一幕幕类似故事。

“望北楼”寓存的自由梦想

在四季酒店的露天游泳池、米其林三星级的中餐厅,那些“同病相怜”的富豪们见面打招呼,往往第一句话便是:“你的案子怎么样了?”在焦急心态的驱使下,他们甚至给四季酒店取了一个文雅的名字—“望北楼”,期待早日过关、平安回归之意,可谓溢于言表。

其实,富豪在这里的生活并非差强人意。由美国威尔逊室内建筑设计公司设计的四季酒店,在香港乃至世界都赫赫有名。这家香港中西区为数不多的五星级酒店,拥有豪华海景房、豪华山景房各类客房399间,其中有套房54间,海景占到了7成。在主打高尚、奢华的酒店房间,人们尽可饱览香港维多利亚海港、九龙景色及山顶风光。

而拥有两间亚洲排名靠前的米其林三星餐厅开普瑞斯和龙景轩,这家以“够贵”著称的酒店,足以安抚吃货的胃。更令人称道的是,酒店位于中环,面海、视野开阔,逃脱了窗外偷拍狗仔的追缠。对于避风头的内地富豪,酒店会为其提供vip服务,只要法律不禁止,都会待如上宾,没有任何安全问题。

但是,这些善于经商的大陆富豪们看中的,并不仅仅是四季酒店的舒适奢华。在他们的眼中,归功于香港独一无二的属性,特别是法律和司法体系,为自己搭建了一座足以“遮风挡雨”的屏障。

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香港虽早已回归,但在“一国两制”的基本政治原则下,却有着与大陆截然不同的司法制度和体系。特别是两地间至今尚未签订任何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加之不同法域间明显的法律冲突,让牵涉某些案件的他们有了“钻空子”、辗转腾挪的余地。

比如,大陆和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还只是一种有限范围内的“配合”,主要是在证据材料效力的认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等。缺乏一套完备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协议,刑事司法合作主要停留在跨区联络和个案性司法协商层面,这就意味着,想要“约谈”的内地司法机关,并没有太好的插手机会。

尽管就个案性司法协助方面,也牵涉文件送达、搜查、取证、录取口供、充公犯罪得益、移交疑犯、遣返非法入境者和移交赃物等配合,但就目前情况来看,类似刑事司法协助仍以中国内地向香港特区单方面提供居多。

而且,一旦对岸有“风吹草动”,身居香港的内地富豪还可以利用“时间差”,以此为“超级跳板”,另觅安全之地,继续自由梦想。

香港亦非“法外桃源”

眼下,尽管这些富豪外逃“自由港”,身居“望北楼”,法网尚未罩在身上,却不代表香港就是一片“法外乐土”,在此便能不与内地司法机关打交道,甚至逃避法律制裁。

大陆与香港之间的司法协助渠道不会一成不变。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刑事司法方面的协助属于应有之义。

尽管香港于1997年6月实施《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只是规定了特区与内地以外地区之间移交被判刑人的机制,但已有松动迹象。之前,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之间“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普遍认为协助内容应包括刑事案件管辖移交、调查取证、遣返服刑期满获释者等方面,而最终方向应是一切刑事违法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

而且,近年来内地“猎狐行动”深入开展,推进国际司法合作,已有成功缉拿许多外逃贪官的范例。此举也昭示着,内地和香港构建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破冰,不会为期太久。

其实,对于“躲避风头”的大陆富豪,应当明白一个道理,便是诉讼时效并不因为外逃行为而消失。中国刑法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5至20年不等的追诉时效期限。在某些情形下,即便超过20年的框框,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一旦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追诉期限内,如果被害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意味着,一些涉案富豪们终其一生,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枷锁。

今年3月12日被调查的山西联盛集团董事长邢利斌,事发之前也曾藏身于四季酒店,入住7个房间。后来,邢利斌获得了自己“安全”信息,放心地回到了太原,可回去不久后,他就被带走调查了。

况且,外逃行为可能占了“小便宜”,却吃了“大亏”。正如某些专家所言,若是“逃港”人员已取得香港的永久居民身份证,相对于直接在内地被逮捕,可能会“占些便宜”。可是,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涉案人员被缉拿归案,之前的外逃行为,显然对法庭定罪量刑不利。

根据刑诉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刻意逃避司法机关调查、拒不配合,甚至遥控消除若干罪证,这种违法行为无疑需要付出一定代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国家反腐机制的逐步形成、法律制度的日渐成熟,对于望北思归的大陆富豪们,“躲过风头”终归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美梦。直面法律、尊重司法,才是安身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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