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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排名的学问

shehuiguangjiao 2014-11-12 20:41:22 王 琳/文 总第258期 放大 缩小

在反腐治标的关键时刻,纪委系统的每一个变化都能引发媒体的多方解读。近段时间以来,纪委书记在党委的排名以及纪委书记的专职化,又颇受舆论关注。

纪委书记排名变化彰显纪委

权威提升

现在的地方党委常委会通常由书记、副书记加常委组成,这个常委会结构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已形成。一般来说,纪委书记当然是常委。按惯例,纪委书记在党委中的排名要列在书记和副书记之后。

而在常委的排名中,纪委书记并没有固定的位置。《南方都市报》记者曾统计了东莞市32个镇街的纪委书记排名,发现纪委书记在班子成员中排在第五位的有5个镇街,第六位有7个镇街,4个镇街的纪委书记排在第七位,7个镇街排在第8位,纪委书记排名在第十及以上的也有9个镇街。如此混乱的排名,源于每位纪委书记的资历都各不相同。较之职务,资历才是决定排名的更重要的因素。

纪委书记的排名也有过一段“高配”的“黄金时代”。1991年2月至2001年9月,“纪委系统的一面旗帜”曹克明担任江苏省委副书记,并兼任省纪委书记。甚至在曹克明已担任江苏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后,他仍同时保留了江苏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的职务。由曹克明开创的“省委副书记兼任省纪委书记”的高配模式,也因此被称为“曹克明模式”。

当然,“曹克明模式”仍与资历有关。所谓“高配”,也承认了常态化的纪委书记排名,实在副书记之后,而非“二合一”模式。据资料显示,曹曾在1987年7月至2001年9月,担任江苏省纪委书记14年。以政绩论,这位因指挥查处无锡邓斌非法集资案而荣记一等功的“反腐卫士”、“当代包公”完全担负得起省委副书记的职务。

但在当时,“曹克明模式”被解读为“加大同级党委、政府内部的纪委力量”,并因此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到了2006年,中央将省委副书记的职数严格限制在2人(省长再加一位专职副书记),省纪委书记只好又重新退回到名列省委副书记之后的省委常委中。至少在常委里的排名,还是依惯例由资历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纪委书记排名中的“论资排辈”在今年终于被打破。6月5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湖北省委制定了《关于纪委书记排序及分工意见》,明确规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党委(党组)中的排位,不论资历先后,都排在副书记之后、其他常委(党组成员)之前;同时规定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专司其职,不参与所在地方、单位其他业务分工,不临时主持单位工作。这之后,广东、山东等地纷纷传出规范纪委书记党委排位的消息。显然,这并不是某一个省份的地方实践,而是基于顶层设计的全国推广。

纪委书记专职化还要辅以纪检人员专业化

纪委书记将在事实上成为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之外、其他常委中“第一人”。在中国的政治生态中,这样的制度调整明显指向强化纪委力量,排除反腐阻力。在省级行政区内反腐,调查对象多为厅局级、甚至处级干部。涉及到中管干部(副省级及以上)的,多由中纪委主导查办。而当下的腐败现状,窝案、串案已成常态。腐败官员抱团取暖,除了共享圈子利益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降低腐败风险,增强自身安全感。“大树底下好乘凉”,一个贪腐的厅局级干部上面,有一把甚至几把省级“保护伞”,并非鲜见。省纪委书记若在党委内排名靠后,遇上排名在前的省部级官员为贪腐遮风挡雨,调查之艰难可想而知。

对此反腐生态,中纪委官网曾刊发文章深入剖析,“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对监督畏首畏尾,得过且过,监督缺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乐于从事其他业务,党风廉政建设反成了副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有的纪委书记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甚至匿情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纪委书记“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纪检干部“乐于从事其他业务”,这种对腐败的漠视甚至一昧妥协与退让,也是纪检寻租的主要渠道。“打铁还需自身硬”,一方面,纪检人员自身应经得起调查、经得起考验。另一方面,纪检体制也要为纪检人员抵御外来诱惑或干扰提供制度保障。贪腐官员大多有“保护伞”,纪检人员也要有制度的“保护伞”。

当然,如果我们立足于法治、着眼于未来进行考察,提升纪委书记在党委中的排位,仍只是过渡性的制度设计。因为纪委书记在党委中的排位再高,也是在党委内部排名,也还只能名列在书记与副书记之后。反腐败不能一昧期待排位更高的官员去反排位更低的官员,就如2012年11月15日王歧山在中纪委书记任上履新以来,截至2014年9月7日,中纪委打的“大老虎”(省部级及以上官员)已达49名,其中包括中央政治局原常委周永康,以及2名副国级官员(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3名十八届中央委员(国资委原主任蒋洁敏,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3名候补中央委员(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这些贪腐官员若进入司法程序,依法也应在中级法院一审。之前的薄熙来案一审就是在济南中级法院。

一个副厅级法院,可以审理一个政治局委员的刑事案件;一个排名低的纪检人员,也应有权调查排名更高的官员——只要这种调查合乎管辖程序。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深陷“拉链门”事件时,调查他的并不是排名比他还高的官员,而只是一个独立检察官。

中国的反腐体制要走向法治化,最值得期待的,还是纪检监察与反贪部门合并,组建成一支只受中央领导的纪律部队。在党内纪检与司法反腐还各自独立之前,按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或正在推进的变化就是,纪委的办案权上提一级,“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而地方纪委领导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与之相适应,中纪委已将原来的干部室拓展为“组织部”,这一举措明显指向解决地方纪委领导的提名权、考察权等人权、事权的问题,强化地方纪委的垂直领导已经在路上。

当然,垂直领导也不会是中国反腐体制改革的终点。应与垂直领导同步推进的,还有纪检办案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腐败行为、腐败手段和腐败方式已经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了。对腐败的调查也应与时俱进。不管中国内地将来是否效仿香港特区廉政公署的组织架构,廉署对调查人员高标准的专业化要求,都应是内地反腐部门可兹借鉴的标本。

与司法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不同,反腐败亟需金融、经济、法律、行政等各领域内的精英人才共同协作,方可事半功倍。在反腐败的手段中,传统的“双规”“双指”屡受争议,如何以法治来规范反腐调查,将是未来中国反腐部门的巨大挑战。回顾香港特区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贪腐横行,到成立廉政公署严厉肃贪并最终换来官场清廉,也不过十余年时间。十八大以来的这一轮反腐,迄今不过七百余天,随着“老虎”“苍蝇”纷纷落马,反腐成效已经初步显现。我们应当给中国的反腐机构以时间。当务之急,除了继续深化改革,确保反腐效率的提升,就是“坚持”这两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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