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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应该为夺刀少年举行单独高考

shehuiguangjiao 2014-09-01 21:47:34 贺 琼/文 总第251期 放大 缩小

 

今年5月31日,在全国瞩目的高考即将到来之际,江西省宜春市考生柳艳兵为阻止歹徒刀砍无辜群众,挺身而出夺刀斗凶,换来一车人的生命安全,自己却伤倒在床,无法参加高考。教育部对柳艳兵及其同学易政勇的行为表示赞赏,并于7月2日为他们组织了单独考试。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部分网友提出,像柳艳兵这样品德优秀的学生,在公民道德普遍缺失的今天,应该维护他的高考权为其单独组考,特事特办;另一部分网友则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特殊情况而毁坏了对制度公平的坚守。应不应该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众说纷纭。

针对这一话题,7月19日晚,由深圳市法学会、深圳晚报、深圳图书馆和深圳市民商事调解中心联合主办,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民断是非”大型思辨性公益普法活动,将其选为首期活动辩题,来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8名律师根据两种不同意见划分正反双方展开现场辩论。同时,15名来自社会各界的非法律背景的大众评审团成员对本次辩论活动进行了现场评判,笔者有幸作为“大众评审团”成员,现场聆听了来自卓建律师事务所的8位年轻律师的正反激辩。本场辩论紧张激烈,唇枪舌剑,不仅为陪审团和市民观众带来一场集普法公益性和法学思辨性于一体的头脑风暴,而且生动形象地奉献了一场难得的视觉与听觉盛宴。现场观众大多是第一次亲临其境感受如此紧张激烈且高水准的辩论赛,大呼过瘾,意犹未尽。经过1个多小时的比赛,正方略胜一筹,以微弱优势击败反方,赢得辩论赛的胜利。

对高考改革的探索,对社会正能量的弘扬

综合正方陈词和辩词,应该为夺刀少年举行单独高考,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这是对现有高考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柳艳兵因为救人受伤住院耽误了高考,教育部做出决定为其组织单独高考,这是高考制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是对现有高考制度的突破、补充和完善,为高考改革政策的出台提供了契机。以此为契机,可以实行一年多考,当然也可以实行特殊的单独高考。任何新制度或者说机制,它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设计和实施之初,都不能也无法苛求完美。我们所要考虑的,正是以此事件为契机,在尊重现有规定的前提下,对高考制度进行适当的调整,体现出制度的公平和活力,给制度本身带来深远的意义。为了不让高考走向极端,中国需要不断探讨更为科学的人才选拔机制。

2、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了考生应有的高考权。江西宜春市高考生柳艳兵夺刀救人事件发生后,人们都在为他不能按时参加高考而担心,有人提出了保送大学的建议,有人提出了政策性加分的办法。教育部迅速作出了“单独高考”的决定,这正是对高考的重视,对通过高考选拔人才的尊重,对见义勇为者拥有高考权的尊重。组织单独高考相比于政策性加分和破格录取,更能体现出公平与正义,是对失考生的及时补救措施,具有其合理性。法律法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不是僵死的条条框框,并不是要拒绝修改,拒绝变通。

3、这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人性关怀,对社会正能量的弘扬。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人人奉献正能量,人人传递正能量。高三考生在公交车上见义勇为,临危不惧,奋不顾身,夺刀救人,这正是我们一贯倡导也是社会最需要的正能量。教育部及时表示为见义勇为者组织单独考试,这就是对在他身上体现出来的正能量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赏,是对正义的弘扬,是对其优秀道德的一种肯定与认可,是对核心价值观的倡导。我们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在这样的契机,这样的历史时刻,为见义勇为学生组织单独高考是民意,是民心所向,让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势,这正是凸显社会所需要的正能量。为夺刀考生单独组考的决定,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者的人性关怀、人性温暖,是对英雄最大的安慰;充分体现了执法者和行政部门的人性化,值得提倡;这是在彰显人性,彰显正义。

对法制的人为破坏,对其他考生的不公平

反方则认为,不应该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其陈述及辩论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组织单独高考侵犯了高考制度的程序正义,这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是领导个人意志。现如今,任何重大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现行《教育法》及《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并没有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可以组织单独高考的规定,江西省历年来也没有施行“单独高考”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那么在未经特定程序,甚至连必要的社会听证都缺失的情况下,便由“一纸政令”贸然推出“单独高考”,这既违背了高考制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程序上也存在不公正。夺刀少年的事件发生后,教育部顺应民意,特事特办,这在中国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后门”也成了中国一种最特殊的门,这也让中国一直所追求的法治社会,在规则的弹性和原则性面前几乎化为泡影,不管有多么完美的法制,似乎总存在被人治越过的风险,权利受到侵害时当然要救济,但组织单独高考没有明文规定,是凌驾于法制之上的特事特办,是人治。依法治国要求把权利关进笼子里,接受宪法与法律的监督。

2、对其他考生不公平。为夺刀少年组织高考,完全是一种形式,评分结果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不受2014年普通高招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约束。这样的高考,还有公平性吗?就全国而言,因车祸、疾病等其他各种原因缺考的考生还有很多,这对其他失去了高考机会的考生不公平,单独高考为实现个体正义而推行,但在实质上侵犯了社会群体的公平正义。如果该考生没经媒体报道并放大事件,还会有“单独组考”一说吗?那么,他的权利如何维护?

 3、应该按见义勇为条例执行。不应该为夺刀少年单独组考,并不是不奖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更不是不弘扬正气和社会正能量,相反,各地都制定了见义勇为的奖励条例。江西省完全可以按见义勇为的奖励条例和法律来执行,高校也可以破格录取,或者保送入学,与其越过高考的规则而带来更多的社会不公,不如采取保送和自主招生这些更能服众的方式奖励见义勇为者。另外,高考并非人生唯一,年轻人实现理想的途径有很多,何况今年高考不成明年还能继续,即使错失高考机会,也并非前途尽失。夸大高考对人生的意义,高考大过天,一考定终身,不利于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这是对年轻人的误导。

从法治思维的角度反对单独组考

为夺刀少年举行单独高考,这一新闻事件经媒体广为传播后,获得了全社会一致的好评和赞誉。在这一事件上,各方人士空前团结,观点大多一致,为教育部人性化之举点赞。这主要是着眼于事件本身,从见义勇为斗歹徒的角度,从弘扬社会正能量,实现每一个人的中国梦的良好愿望出发。笔者起初也是支持“为夺刀少年组织单独高考”的,现场聆听了卓建律师事务所年轻的律师们组成的正反两方辩论之后,冷静下来,笔者当即改变了观点,并举了“反方”牌。

这场辩论,无异于为我们进行了一场生动的普法课程。在民意的裹挟下,执政者或者司法部门往往会做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行为,人治取代法治,行政手段干涉司法程序,这是社会的倒退,是法治中国的悲哀,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法思维,而不是法治思维。可喜的是,即将于今年10月份召开的四中全会将“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中国的法治化进程是否会以此为契机加快步伐?先知先觉者看到了法治中国的曙光。

笔者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深知,“法治”的基本蕴涵就是:每一公民都必须服从法律,包括法律制定者自己。“法治社会”是指法律在社会系统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并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原则,不仅要求全体公民一律守法,更重要的在于制约和规范政治权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是依照执政者的个人喜好以及亲疏关系来决定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法律问题与公共事务。因为决策者的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而酿造的悲剧还少吗?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怀有对法律的敬畏和尊重,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以法治思维来看,见义勇为的少年耽误了高考,可以用见义勇为的条例来奖励,高考自有高考的严肃性,高考自有高考的法律法规,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在法律面前,没有“特事特办”,没有后门和捷径可走,依法办事,依法治国,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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