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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有第四波干部“下海潮”

liaowangzhisheng 2014-07-23 19:49:46 邓聿文/文 总第247期 放大 缩小

 

在本届政府强大的反腐及八项禁令下,据悉地方官员普遍认为官不好做了,出现了消极怠工和观望现象,也有部分官员选择“下海”——辞职去企业。据报道,广东、浙江等地,相继曝出区级领导、公安干部辞职下海。目前广东就有原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沙常务副区长孙雷,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覃朗等6人辞职下海,到企业任高管。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干部辞官也陆续发生。如在安徽某市,不到半年的时间,先后有四名基层“一把手”干部请求离职。这种情况下,有舆论期待,在中国是否会出现第四波“下海潮”。

改革以来,中国已经出现了三波“下海潮”,时间分别在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和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三波“下海潮”中影响最大的还是1992年的那次,至今许多成功的企业家基本是在那次投奔商场的,以致有一个专门的词——“92年人”——来形容那次干部和知识分子下海。当然这有当时特殊的原因,主要是邓小平的南巡打开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大门,国家政策鼓励干部下海。那是个全民经商的时代,致富的欲望使人们积极投身市场的怀抱。而惯于清贫、死守机关的干部包括知识分子,在错过第一波下海潮后,面对着原先的社会边缘人物因经商而初步富裕起来的刺激,也纷纷选择投身商海。

那么,比照历史,目前一些地方官员的辞职下海是否有可能形成第四波干部“下海潮”?我认为,这种可能性非常小,甚至可以断言,不会有第四波。支撑这个判断的理由有两方面。

第一,尽管新领导的严厉治吏措施使很多官员感到官不好做,“官不聊生”,压力和风险增大,但经过十几年的经济发展,政府财政收入丰厚,官员福利改善,如今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其地位和保障水平在社会各阶层中,含金量是排在第一梯队的,对于厌恶各种风险的人来说,再也没有比做官更保险和更好的职业了。所以,就算在肃贪和八项规定下,官员腐败(包括公款腐败)的机会比过去大为减少,可官员的各种待遇和保障依然是令人羡慕的。看看每年的公务员考试,人们趋之若鹜,就可知这一点。

第二,市场的机会比过去小得多,风险却大得多。中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发育还很不完全,各种规则没有全部建立起来,市场秩序还很混乱,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规范,市场也比以前慢慢成熟起来。更重要的是,如今的市场竞争性比过去大大提高,也更为残酷,这意味着进入市场的机会成本很高,风险太大,而收益却未必如愿。多数人天生是厌恶风险的,他们宁可守着一份收入可能不是很高但却旱涝保收的职业,也不愿去收入很高但风险也很大,需要付出相当多辛劳的企业。

另外,从目前辞职下海的官员来看,一年多来,全国并不多,加起来恐怕也不会超过几十起(根据公开报道),这从一个侧面亦印证了干部辞职不会形成一个大规模的“下海潮”。

退一步说,在高压力和高风险下,即使会有新的一波“下海潮”,从理念和现实来看,人们也不应反对官员下海。因为择业自由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其基本特征是价值多元、专业分工、社会分化、选择自由,在这样的背景下,正如一些学者所说,强迫或禁止干部下海都是不对的,它不仅仅侵害了公务员的正当权利,也不利于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并与时代发展、政治文明发展的趋势相背。所以,不能用干部下海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或者有助于经济发展,而去强迫或禁止他们下海或从事其他职业,下不下海应该成为公务员的自愿选择。

相对强迫公务员下海,现实中人们可能更希望禁止公务员下海,这主要是担心公务员下海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员下海,会借助他们原来掌控的资源和关系为企业和个人牟利。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亦是必要的,但不能由此禁止公务员下海,而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制度特别是干部管理制度来阻止此种现象的发生。因为即使公务员不下海,他照样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和权力为企业,并通过企业为自己牟利。所以,关键不在于禁止公务员下海,而在于规范制度。

当然,有一种干部下海需要引起重视,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禁止,这就是“带薪下海”。此类下海多半是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或减轻财政负担的考虑,而出台政策,鼓励甚至强迫官员下海,因而,这种下海往往是留有归路、官帽犹存,是一种“半下海”,或被称为拴着保险带、套上救生圈的干部下海。

“带薪下海”在21世纪初的第三波干部“下海潮”中大量出现,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这样的鼓励政策。从政府角度说,拴着保险带、套上救生圈,意在解除干部下海后的后顾之忧,增加政策吸引力,用意是好的,但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结果,从现实来看,此种下海形式基本没有起到政府设想的效果,有时甚至恰恰相反,原因如下:

首先,公务员“带薪下海”违背了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分工明确。商人和公务员作为两种不同的职业,它们有着各自的边界和游戏规则,不能互相侵入到对方领域。简单说来,商人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天职”的,公务员由于掌握了社会的公共权力,应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二者界限泾渭分明:如果你想做官的话,就不要想着“赚钱”;如果你要赚钱的话,就去做商人好了。而“带薪下海”虽说也是在经商,却又带着一个公务员的“尾巴”,实则是亦官亦商,政企不分。也就是说,“带薪下海”是在制造新的“官商”。这势必会破坏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游戏规则。

其次,“带薪下海”使权力进入市场,将容易滋生腐败、官商勾结等现象,从而成为权力腐败、权力寻租的新形式和新途径。由于离岗期间公务员的职位、身份、待遇不变,这就等于给他们系上了一个安全阀,使得其本身并没有危机感;同时,带着职权官衔进入市场,最直接最有效最省劲的还是利用权力影响搞经营。这样,一旦在经营中出现什么问题,下海的公务员们必然把客观上享有特权变为主观上利用特权,从而产生权力腐败。“大利之所在,人必争趋之”。如果“带薪下海”现象蔓延,市场经济就会异化成权力经济,市场规则也可能会荡然无存,严重者甚至会恶化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态。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带薪下海”有违社会公平。发展民营经济最需要的是公正,也就是保障每个投资者在市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地位。但“带薪下海”虽然打着“发展民营经济”的旗号,实际上却是在制造社会的不公平竞争。因为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原有的职位影响、政府内部信息等,都会随着公务员下海而“与之俱移”的。因此,无论从起点的公正还是过程的公正来说,“带薪下海”都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破坏,事实上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所以,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类干部下海,不如干脆不开这个口子。这边出台政策,鼓励、号召甚至强迫公务员离职下海,那边又对它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加以限制,这样的下海落实到现实中就会产生很多问题。

从发达国家来看,规范官员下海——不论哪种形式——最好的办法是使官员的任职与卸任处于一种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中,这样就无须为权力期权化等腐败现象而担心。在发达国家,公民在政界与商界之间的自由流动,是一种常见现象。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多次通过多种立法对高官“弃政从商”进行限制。早在1962年,美国就通过了《联邦官员离职后生活法》,禁止联邦高级官员在离职后1年内代表任何公司或机构与其前受雇的政府部门进行联系或出面游说。如曾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承包官的联邦政府官员,离职1年后也不得到自己曾监管过的公司工作,特别是合同金额超过1千万美元的项目。该法还终生禁止曾亲自充分参与某个事项的前官员对相关政府部门的官员进行游说。

中国其实也有这样的法度规章,2004年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就是常说的关于干部下海的“三年两不准”规定。问题是,有规不依,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总之,在干部下海问题上,要尊重他们的下海选择权。同时,为杜绝干部下海可能出现的问题,必须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在位时的用权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权力期权化;强化辞职程序,加强干部的离任审计。此外,还需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激励机制和薪酬结构,从事业和报酬上提升从政这一职业的吸引力。新加坡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政府来,我们目前没有这样的条件,也似乎没有必要,但在合理的空间内,进一步改善公务员的待遇仍是需要的,但前提是,公务员队伍也需要提高其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留住精英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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