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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方向何在

shehuiguangjiao 2014-06-03 17:16:06 欧阳晨雨/文 总第242期 放大 缩小

 

几经辗转,看守所法终于进入了立法起草阶段。尽管未能在全国“两会”期间释放这颗“号外”气球,但人们的这个立法憧憬已然成真。2014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一个研讨会上透露,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这一信息引来坊间的高度关注。

被“躲猫猫”事件抽动的立法陀螺

谈及看守所这个话题,人们便会联想起云南晋宁的“躲猫猫”事件。

2009年1月28日,24岁的云南青年李荞明因涉嫌盗伐林木,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县看守所。2月12日,李荞明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有关部门在公布死因时“透露”,这是他与狱友玩“躲猫猫”游戏时意外受伤所致。

在一个由公安人员管理的看守所,一群爷们竟然玩起“躲猫猫”幼儿游戏,如此“低烈度”游戏竟也能致人死亡,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一个还有4天就要结婚的青年,如此离奇地在羁押场所死亡,着实令人深感痛心。

在舆论抨击下,云南省委宣传部迅速组织起15人组成的事件真相调查委员会,其中8人为网民和社会人士,主任和副主任也均由网民担任。这起首开先河的“民间调查”几经周折,最终证实这是一起在押犯罪嫌疑人以“躲猫猫”为名殴打施暴,致使李荞明身亡的事件。

其实,“躲猫猫”事件不过是看守所诸多问题的“冰山一角”。媒体披露的信息是,2001年北京西城看守所贾小兵案,2002年四川营山看守所误诊致死案,2003年辽宁葫芦岛张斌案,2004年哈尔滨迟文斌案,2005年越野赛冠军死亡案,2006年黑龙江亚布力马志新案,2007年广西法官黎朝阳案,2008年辽宁阜阳白宫举报人李国福案……都与看守所丑闻有关。

几乎与李荞明案发生的同时,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还出现了一起“洗澡滑伤致死案”,15岁抢劫嫌疑人封林君在刑拘期间颅部受伤,不治身亡。该看守所所长李红中解释说,封林君是洗澡时不慎滑倒受伤导致死亡,同样令公众质疑连连。

2009年成为看守所问题的集中爆发之年。就在“躲猫猫”案风起云涌之际,在河北保定、陕西丹凤、海南儋州、湖南湘潭等地,也相继发生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

如果是一起个案,人们也许可以将之归为意外事故,然而接二连三的“意外”背后,则必定有其不可不察、亟待解决的“必然”顽疾。

表面上看,看守所并非监狱,只是一个临时关押候审犯罪嫌疑人的地方。但从现状看,看守所却更像是一个货真价实的“临时监狱”:“疑犯”、“闹监”、“人犯”等习惯术语背后,闪现的是一处偌大的法治阴影。“躲猫猫”等意外死亡事件,只是一根根插在火药桶上的导火索,被点燃只是时间问题。

“躲猫猫”事件引起了从普通公民到法学家,从公安部门到司法机关的深入思考。2013年3月17日,十余名律师联名向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指出看守所管理已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薄弱环节,《看守所条例》亟须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的观点,在纷杂的声音中具有一定代表性,即从语言到内容上,《看守所条例》均已落后于时代要求。事实上,《看守所条例》与新刑事诉讼法的“断代”窘境,以及所引发的诸多问题,可谓有目共睹。

比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严禁刑讯逼供”机制,包括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在《看守所条例》中都是空白。深挖余罪的制度导向,也被人们屡屡诟病。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已在2012年10月进行修改,与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再看效力层级。《看守所条例》不过是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中国《立法法》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禁止授权国务院立法。但是,24年过去了,这部行政法规硬是“扛起”原本应由国家法律重担,如今回归法律本色,也是应有之义。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未来五年立法规划,将看守所法列入68件法律草案规划之一。联系公安部门主动公布立法动向,意味着经过一番民意发酵,立法意图已从民间贯通官方,这部《看守所法》的出炉,已是一股势不可挡的法治潮流。

不容忽视的“另样”意见

从网络舆情看,不乏对起草看守所法的溢美之词,但也有一些稍显刺耳的声音,矛头直指负责起草这部法律的公安部。

作为看守所的主管部门,公安部近年来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达两三百件之多。针对看守所“侦押合一”体制问题,公安部亦有应对之策,即要求调整分工负责制,规定在县市两级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以此形成领导人事制衡。

公安部监管局还与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合作,在全国一些看守所推行试点改革。如在押人员巡查制度,可以选任老百姓作为特邀监督员,凭证可随时进入看守所与在押人员交谈,进行突击检查。如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则是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成立投诉委员会,受理在押人员的重大疑难投诉。

看守所积弊如此之多,公安部其实早已认识到,症结就在那部陈旧不堪的《看守所条例》上。早在2000年,公安部就开始着手研究修改《看守所条例》。经过了长达11年的酝酿和推敲,到2011年时,《看守所条例》修改方案已基本成熟,只是受“立法级别低”所困,未能审查通过。但在起草看守所法时,公安部仍是当仁不让的主角。

恰恰是这一点,让许多公众和法学专家难以接受。因为让公安部起草这样一部“限权法规”,无异于让一个既当裁判又当球员的人来制定对己不利的球场规则,一旦存有私心,势必会将法治的天平向部门方向倾斜。

不少学者根据草案由公安部起草这点,就判断现有看守所体制只会是枝枝叶叶的修补。其实,这也并非毫无根据。看守所法就连立法起草启动与否,都长期不为人们所知。《看守所条例》修订,也是经历11年方才初露端倪,如此漫长的立法时间,也足以说明其中利益问题的曲折和羁绊。

如果这部法律的部门利益色彩不能消除,看守所改革显然将难逃失败的命运。

将警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在当代中国语境下,警察权的滥用是一个现实命题。从广州街头孙志刚收容死亡案到全国各地看守所系列意外死亡案,从河南林州警察摔婴案到广西警察开枪杀人案,都折射出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权。

诚然,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公民应当让渡部分自由权利,公安机关理应被赋予一定警察权,但现实却是,在赋予行政执法权的同时,将太多司法权注入警察权,导致权力失衡。诸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搜查、扣押、通缉等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活动,都由公安机关内部处理,不受司法机关审查和控制,如此也容易造就一个肆意横行的“哥斯拉”。

在西方国家,从18世纪至今,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如今“限制警察权”、“保障公民权利”,已成为一股世界潮流。尽管各国普遍设立专门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场所,但为避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权利遭受侦查人员的任意侵犯,羁押场所一般不设在警察或其他侦查机关有能力进行控制的地方,以防止其通过不恰当的、甚至非法手段从嫌疑人或被告人处获取口供。

“看守者无权侦查,侦查者无权看守”。如此司法设计的好处在于,以一种精巧的现代分权制衡模式,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制约了警察权。这种做法也在促使侦查机关在控告被告人时,不再单纯依赖口供,将其供为“证据之王”,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足够坚实和可靠的证据锁链。

回到看守所法的起草和制定,也应顺潮而动,贯彻将警察权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法治精神。从更深入的意义而言,这既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一种保护警察的措施,使他们不至于因为滥用权力,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在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司法局长钟晓渝曾向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当面提议,将原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划归司法系统。对此张苏军表示,尚未考虑在全国范围作此改革,但符合条件的地区如深圳等地,可以作为试点推行。

问题在于,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后花园”,作为司法行政部门,即便是想动别人“奶酪”,也有一定合理性,但又谈何容易?何况,从便于展开侦查、深挖余罪的角度看,公安机关将限制公民权利拱手让人,可能性的确不大。公安机关也不愿背着案件侦破率下降、社会舆论反弹指责的风险。

再说,看守所的“转隶”,并不是简单的一纸条文,而是涉及人、财、物诸多因素调整。从司法行政部门看,即便这场体制改革得以推行,以其有限的承接能力和实践经验,也难以轻易承接下来,由此也决定了,这场事关全国2700多个看守所的变革,并非一件易事。

尽管有些艰难,可喜的是,对于警察权的限制,毕竟已拉开序幕。起草看守所法,既应是警察权的自我限权过程,也应是公共道德的升华之旅。我们期待着以看守所法的拟制为契机,带来对警察权的重塑,有力推动中国法治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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