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正文

“大修”落幕的环境保护法

shehuiguangjiao 2014-05-10 12:44:54 欧阳晨雨/文 总第240期 放大 缩小

 

“50年代淘米洗菜,60年代洗衣灌溉,70年代水质变坏,80年代鱼虾绝代,90年代身心受害。”一首简单民谣道出上世纪环境污染轨迹。进入新世纪,雾霾肆虐国土,污染事件频发,环境指数下降,更让《环境保护法》修订寄托了亿万民众祈愿,也使得这次国家立法活动备受瞩目。

2014年4月25日,值得载入中国环保史的一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已经有25年未获实质性修改。这段时间,恰恰是中国启动改革开放、经济发展速度最快,却也是环境恶化最为明显的时期。

当“生态文明建设”提法进入十八大报告,意味着环境保护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强调,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再也不能简单地以GDP来论英雄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要求,下工夫把环保法修改好完善好。在全民意志的凝聚中,立法工作明显提速。

“脱胎换骨”须肯定

通常而言,一部国家法律修订,远不如新法之出炉。但是,环保法大修之艰辛、内容之丰富,远超一般立法。

譬如,法律修改草案一般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表决,而此次环保法则经过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历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终于获得通过。如今呈现在人们眼前的,俨然就是一部全新的法律文本。

现行环保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大修”后虽仅增一章,总条文却增至七十条。第一个亮点,就是指导思想上的明显变化。新环保法规定保护环境是基本国策,实现了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执政战略的有机衔接。

突出强调政府责任,是新环保法又一亮点。尽管《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现行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仅凭如此原则性规定,如何对地方政府扬起“鞭子”?

回顾之前的环境污染事件,多是雷声大雨点小,罕有政府部门及公务人员承担责任,由此也间接导致了环境状况的恶化。

按照新法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环境事件还应专项报告。

导入和强化公民环保,是新环保法的第三个亮点。新修改的环保法确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与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保持一致,要求公民过低碳节俭生活,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更深层次的公民环保工作,则在于公众监督。关切自身权益的公民,同样具有敏锐眼睛,足以弥补职能部门监督真空。

新环保法设立专章规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新建项目必须全文公开环评报告,重点排污单位负有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职责,包括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职能部门亦有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责任。

新环保法的第四个亮点,是提高环境监控的可操作性。960万平方公里国土,数以万计的河流湖泊,星罗棋布的工业网络,如何才能有效监管,的确是个考验环保部门的大课题。新环保法通过建立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等制度,构建国家环境基准,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速解决环境监控难问题。

新法的第五个亮点是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从之前实践看,在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试水,有如“九龙治水”,有的由环保厅局提起,有的由检察院提起,有的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等组织提起,当然也有个人来提起的,但还缺乏统一模式。基于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给法院施加压力,也对公益诉讼造成了困难。

按照新规,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大处罚力度,是新环保法的第六个亮点。为何一些企业冒天下之大不韪?问题就在于目前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罚金至多50万元。对此,新法祭出了更加严厉的处罚利剑,对污染企业按日连续计罚,罚款将上不封顶;还区分情节轻重,对制造排放污染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直至刑事处罚。

正是因为这些亮点串联起来,才让这部环保法“脱胎换骨”,也让人们对法律实施怀抱了更多期待。

“留白”尚待发力

新环保法“大修”,亮点频现固然有掌声,但在许多人的眼中,仍有差强人意之处。

时常为人诟病的是,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弱势。从体制上看,作为地方党委政府下属的部门,人财物都被直接管控,决定了必须服从上级决策。即便是想要秉公执法,公开违法排污企业监督检查情况,对其处罚整改,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许多人提出要借“大部制改革”,建立“大环保部”,避免地方各级之掣肘。新环保法中虽重点明确了地方政府的区域环境质量责任,但对于体制改革,仍鲜有着墨,也注定了基层环保工作者今后执法之不易。

从西方国家的经验看,环保公益诉讼已显示了肌肉,但中国公益诉讼仍步履踯躅。尽管新环保法对公益诉讼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问题是这种主体将个人排斥在合法大门之外。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美国较早建立了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民诉讼制度。通过1970年《清洁空气法》、1972 年《清洁水法》,美国明确把公民诉讼原告界定为“其利益被违法行为影响或可能被影响的任何人”。为解决环境公害问题,日本在完善原有诉讼程序的同时,设立了民众诉讼。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看,国家立法仍有很大提升空间。如果环境公益诉讼不以特定组织作为唯一选项,随着公民诉讼或检察机关诉讼的兴盛,势必对环境污染主体形成强烈的遏制。

堪称史上最为严厉的新环保法,具体到一些法条上,还有加钢淬火的空间。比如,新环保法规定的“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是一句比较抽象的话语,可加、可减,亦可维持不变。其他抽象立法语言,亦不鲜见。新环保法如不能细化,就应当加快其他配套法规的出台,对类似“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信息公开”等进行科学界定,最大限度减少腾挪辗转的空间。

让博弈来得更猛烈

从一审到二审,从三审到四审,从“小修”到“大修”,从“修正”到“修订”,立法机关、环保部门、地方政府和民众以前所未有的积极性参与其中,而草案公开过程认真听取和吸纳各方声音,也让这部新生法律获得了更多认可。

民众的参与立法,是宪法、立法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也是他们藉以维护自身生命健康权的有效途径。一系列环境污染案件的发生,更让公民对环保法的修订,有了切肤之痛和发声愿望。

部门的声音,同样不能忽视。多年来,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处于“肉夹馍”状况,在上级政府和民众声讨中艰难度日。环保法修订,无疑是一次难得的发声机会。至于其他部门,也有各自“算盘”。

由此注定了,这部25年未曾得到大修的环保法多有秘辛。学者马骧聪透露,“1989年修法的时候,争论多了起来。经济部门怕法律严了限制经济发展,环保部门则担心有的东西管不住,对生态会造成严重破坏”。在唯GDP和歪曲政绩观驱使下,环保法满面风尘。

难得环保法修订机会,成为一场各方力量的博弈场。立法机关从一开始就采取保守做法,对《环保法》“有限修改”,内容限定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限期治理、公众环境权益、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跨行政区污染防治、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八个方面。

根据全国人大环保委的意见,环保部起草的第一稿出炉,就遭遇了立法机关大刀阔斧的改动。2012年8月,全国人大公示的环保法一审草案中,“如按日计罚”、“公益诉讼”等被删去,与“信息公开”相关的条款只保留了一条。

公众与环保部门成为输家,由此引发了强烈反弹。2012年10月31日,环保部在其官网上挂出3500余字长文,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一审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多达34条反对意见。主要执法部委同立法机关的修法争斗,由幕后走到台前。

不仅如此,民间力量也毫不示弱。当年9月26日,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提交了一份专家联名意见书,汇集了马骧聪、汪劲、王灿发、王树义、吕忠梅等12名国内环境学界知名学者无不失望的尖锐声音:“没有实质性进步”、“几乎所有修改之处均不具有可操作性”、“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中最不成熟、最令人失望的一部”。

真正的立法博弈,应当是不同利益主体的碰撞,而不是一元狭隘利益下的闹哄哄的局部分配。反复博弈中诞生的新环保法,彰显出更强的生机活力。

从这个层面看新环保法“大修”,无疑将对中国立法产生更深刻的意义。

 

【欢迎转载 请注明来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