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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的分权与限权

shehuiguangjiao 2014-04-03 16:16:34 马想斌/文 总第236期 放大 缩小

党政“一把手”将不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改革,正在持续延伸。截至目前,全国除了8个省(市)没有试点外,其余23省均有从县市到省级的试点。在马年新春之后,山西省出台《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一把手分权”改革,在舆论关注的领域内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山西省规定,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物资采购等工作。

此项改革并非新鲜创举。实际上,从2003年浙江磐安县在全国率先推行给“一把手”分权防腐改革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如今全国从县乡到国家部委层面都有“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试点。

此前中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新华社则发文称,权力的过分集中、违规滥用是腐败根源,对党政“一把手”限权只是起点。对这项已经进行了十余年的“一把手”分权,行政管理专家普遍认为,通过分权限权会有效果,从趋势上看,也是权力运行机制的走向,但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两轮分权十余年

从2003年浙江磐安县改革算起,对一把手分权改革已经进行了两轮。

第一轮试点,主要是以县为单位。在2003年全国“扩权强县”改革的背景下,浙江一举放权603项、吉林放权876项,催生了浙江磐安、浙江余姚、吉林长白等地“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工程建设项目、物品采购、行政审批的试点。而江西的定南县更细致,设定六个“不直接分管”,除以上五者外,还将行政执法列入不直接分管范畴。

2003年5月,磐安县率先在人财物管理相对集中的县交通局、城建局、经贸局、教育局4个政府部门进行“一把手”分权防腐试点改革。此后2006年,江西省司法系统开始在所属监狱和劳教单位试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做法。

第二轮试点则在省一级展开,以重庆、广东为代表。2010年1月6日,广东省委十届六次会议表示,广东将逐步实行党政“一把手家庭”财产在一定范围内报告制度,并推出《实施意见》,该《意见》要求:党政正职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等重要部门工作。2012年,重庆在江北、南川等多个区同时开展“一把手”分权改革。

之后,辽宁、吉林、云南、安徽、山西等地都陆续在全省范围内出台针对“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的举措。

去年年底,一直是以地方试行办法、规定运作,且长达十年的“一把手”分权改革试点,在国家层面形成法规和制度。中央纪委监察部2013年12月4日在其官方网站刊文《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指出,“应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并强调“一些地方推行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等,值得借鉴。”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1月16日,国家海洋局党组成员、纪委书记吕滨在全国海洋工作会议上提出,将试行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的改革。这是国家部委层面首次作出的试点尝试。

集权之下一把手的腐败

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去年12月4日官网发布《如何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前一天,12月3日,四川省纪委对外公布称,经四川省委批准,省纪委决定对雅安原市委书记徐孟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去年初,徐孟加曾遭举报,网上也流传其为“徐三多”(钱多、房多、女人多)。

事实上,因为一把手的权力过分集中,在党政机关一把手腐败是比较普遍的。舆论常常用“土皇帝”来形容这些主政一方的大员,一把手权力之大、监督之难由此可见。

过去十年,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图破解一把手腐败的难题。包括审批权下放,推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制度等等,但一直被批评治标不治本。去年6月,中共湖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侯长安在《求是》撰文称,从近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违规用人;二是违规用权;三是违规决策;四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五是违规收受各种礼金“红包”。

据媒体报道,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洪金洲曾为了一个100亿电厂项目,进京拜会国家能源局,进贡局长刘铁男100余万元。原南京市长季建业,主政扬州、昆山、南京期间,也是在项目审批上存有重大腐败。

更重要的是,一把手在人事任免上的权威也难以撼动。在十八大落马官员中,湖南省人大原副主任吴永文、山东省农业厅原副厅长单增德,以及马鞍山钢铁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赵建明等,被检察机关证实此前担任一把手时涉嫌买官卖官。

在地方上,买卖卖官现象或许更为普遍。

党政一把手,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处于中间环节,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骨干力量,在推进改革开放过程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发挥着关键作用。因而,党政一把手的腐败,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治理好这类官员的腐败,是反腐败斗争中的重头戏。

分权是起点 限权是关键

尽管给一把手分权了,但这是否意味着分权之后就能治理或者防范腐败呢?按照权力的属性,未必会产生这样的期待。因为权力不论分给了谁,都有可能腐败。对一把手分权,或许能减少一把手的腐败,但权力下放到二把手、三把手或者具体办事的职能部门,一样会存在腐败的机会。

“就算一把手不直接管,但提前给能参与决策的人打招呼沟通,那样他想怎么办还不是怎么办了?而且出了问题好像还跟他无关。”一位西部某省党政中层直言这样的担忧。由此看来,尽管目前一把手分权是一个改革趋势,但仅靠不直接分管这种单一制度来解决过去一把手权力集中的问题,是不可能的。

换言之,分权只是起点,限权和制约才是关键。如果不从制度设计上对权力本身进行节制,对权力的运行进行规范,而只是将“一把手”分权限权,实属拆东墙补西墙之举。尤其是在一些部门的运行中,多次出现过将条块分割变成垂直管理,权力集中权限上移后,造成上级权力部门或系统内的腐败,权力下放到地方后,又造成一放就乱的现象。

当前分权之后的所谓的限权与监管模式,尽管有“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划分,可实际上一旦出了问题,是副职顶雷,还是正职担责,并不明晰。

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在分权之后成为新的问题,社会期待能够通过分权之后进行公开透明的权责分明。为了回应社会期待和对一把手分权进行制度不漏,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到,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求“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将权力运作的“家底”向社会全面公开,明确监督的责任主体、惩处的实施主体以及举报的处理主体,让责任体系对权力行使形成约束力。要及时纠正超越权力清单的违规行为,严肃问责违背权力清单要求的失信行为。

前不久,中央纪委研究室在对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进行解读时也指出,深化改革要体现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其中就提到探索“一把手”不分管具体事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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