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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贫困与利益分配

tebiebaodao 2014-03-10 20:03:28 总第234期 放大 缩小

陈国富/文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在经历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以后,今天的中国似乎不再“患寡”。但是,当反映收入分配指标的基尼系数跟GDP的增速一样很快突破警戒线时,“患不均”便成为困扰中国社会的焦点。人们开始焦虑——机会不等、贫富不均、司法不公等等,似乎没有一样让人心平气顺。人们容易将这一状况的形成归咎于现行的行政体制、财税体制、土地制度和其他管理体制等。言必称体制的思维习惯,容易使讨论流于空泛。如果不对一种体制内部的权力(权利)结构进行分析和概括,则会让有关利益关系的讨论误入歧途。

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基本逻辑

生存本能促使人们要求自身利益得到他人的认同和肯定,如果这种利益被认为是应有的,那么它就获得了一种道德上的正当性。在社会中,人们彼此通过权利来对这种利益的边界进行确认。因此,权利(rights)是利益(interests)的基础。美国法经济学家罗伯特考特就曾告诫人们,要保护利益不受损,无论是依循公平逻辑还是依循效率逻辑,都必须通过保护权利来实现。这是权利与利益关系的基本逻辑,也是我们讨论收入分配关系时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权利是私人自主性增强的表现,但权利的行使要求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权利保障和救济制度。因为权利容易受到权力(powers)的侵害,因此权利必须通过对政治权力的限制才得以确立。权利的贫困可能源于其失去法律的保障和救济,也可能源于权力对其所做的剥夺和戕害。

在法律制度被分割的情况下,比较穷人和富人的资产存量已经失去了意义,关键是要发现他们手中的资产是如何运作的,他们从国家的法律制度那里获得了怎样的支持和服务。

特权阶层可以充分享用国家法律制度给予他们的服务。他们的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正式的产权证书,这些证书可以用作公共服务机构向他们提供服务所需的可靠凭据。他们的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都能以正式的产权文件来表述。有了这些证书和文件,资产能够用作贷款的抵押物,成为他们开办新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这些文件能够作为联系资产所有者的信用历史的纽带,能够用作偿还债务和纳税的记账凭证;他们可以利用国家为其建立的法律服务体系对资产进行运作,也只有他们才能请得起律师,并帮助他们打通官僚环节。通过这些操作,特权阶层手中的“砖头”可以变成“金砖”,当法律及其服务体系为他们所独享时,随之而来的是滚滚的财富。

但是,穷人阶层却生活在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里。由于财产的所有权没有正式的文件证明,这些财产便不能顺畅地转换成货币,不能在人们所处的互相了解和信任的狭隘地域范围之外进行交易,不能用作申请贷款的抵押品。资产得不到正式文件的表述,它们就是僵化的和呆滞的。但他们缺少的是表述产权和创造财富的网络。他们有房屋,但没有所有权凭证;他们有产出,但没有契约;他们有企业,但没有法人地位。由于资产缺乏正规的法律表述,他们便无法让资产成为资本,“砖头”似乎永远是“砖头”。

在法律制度被分割的情况下,穷人被边缘化,他们不能从正式的法律制度得到服务,因而也就无法从这些制度中受益。权利的贫困是他们成为穷人的根源。

20世纪80年代,秘鲁经济学家德索托,曾经亲身体验过这种由制度分割所造成的权利贫困及其经济后果。当他以城市特权阶层成员的身份创建一家正规的企业时,从领取牌照到完成融资只需要几天的时间。

但是,当他以穷人的身份在利马的棚户区创立一家合法的企业时,所经历的周折让他惊讶不已。从填写表格开始,到领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每天花6个小时,总共需花289天才能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一家只需一人经营的作坊,办理法律注册却要花费1231美元,这一数字是一个工人最低月薪的31倍。为了得到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法律许可证,要用6年零11个月,需要在52个政府办公室履行207道行政手续。并且,这些支出尚不能保证这些财产就一直保持合法地位,因为,保持其合法地位和取得合法地位同样艰难。正规的产权制度如此“昂贵”,穷人只得选择放弃它,但选择放弃就等于使自己成为“不合法居民”,而一旦他们成为法律打压的对象,他们手中的资产也就永远失去了增值的属性。

显然,制度分割是一种制度性歧视,它必然催生权利贫困与权利膨胀,最终造成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

中国未来改革的方向:

权利保障和权利促进

权利贫困还有其极端的形式——权利丧失。它可能表现为如财产权利被剥夺,丧失教育机会或因疾病失去健康等。这些都可以加剧其生活的贫困化。

例如,中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则归国家所有,它们受制于不同的权利体系并由分立的机构和法规管理。在这种制度下,农地要转化为城市非农用地一概须经过城市当局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先将土地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化为国家所有,然后由政府再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城市的土地使用者。无论土地被作为公共目的、准公共用途还是明确作为商业用途,都是如此。这样,城乡之间的土地交易须以政府为中介。这实际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一种剥夺。城乡之间的土地直接交易被禁止后,在农地转化为城市非农用地时,农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组织就要直接面对拥有强制性征收权的政府。土地被征收后,城市当局可以按土地的市场价格转让这些土地。

在这种制度下,失地农民得到的土地征收补偿通常只相当于政府出让这些土地价格的1/10。在失地农民中,生活水平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来源、生活水平降低的占到60%以上。因此,总体来说,中国的城市化是建立在剥夺农民土地权利的基础上的,权利的丧失加剧了他们的贫困。

与权利丧失相对应的是权力腐败。由于缺乏对公权力的限制,私人权利失去保障。公权力攫取了规模庞大的灰色收入,围绕权力对公共资金和公共资源的分配而产生的腐败、寻租、侵占公共资金等行为成为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的一股重要力量。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计划经济就是一种官办的权力经济,是一种排斥民间力量企图单纯依靠政府力量实现全面改造传统社会的实践。而市场经济则是一种以权利为基础、主要依赖民间力量的经济制度。体制转轨的实质就是改变经济发展中的权力构成,先是引入民间力量,最终使其成为支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如果公平正义是我们要坚持的改革原则和主要目标,那么运用权利分析方法则可以明确中国未来改革的方向——权利保障和权利促进。

权利保障要求打破分割的、歧视性的户籍制度界限,消除居民之间的身份差别,为消除权利贫困创造条件。首要任务是确保弱势群体不至于面临支配食物及其他必需品能力的崩溃。必须着重关注那些挣扎在饥饿边缘人群的经济状况,因为轻微的市场波动就足以将他们推向饥饿的深渊。因此,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为失业者、老年人和赤贫者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可以让他们避免因丧失食物权利而失去生命。

但是,权利促进更为根本。它不仅要求扩展人们通过就业与生产来获得的生存手段,通过普遍增加收入以改善他们的生活,而且要求扩大某些关键性的公共投入——如卫生保健、基础教育、干净的饮用水或公共卫生设施等。在全面推行基础教育、卫生服务和控制传染病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更加直接和迅速,因此,在教育、医疗以及相关设施等方面,更经常地——以更好的理由——须由政府来提供。

公平正义从来不是抽象的原则,它必须通过理顺权利与利益、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来实现。如果权利是调节利益关系的可靠基础,则让我们谨记美国法学家德沃金的忠告——认真地对待权利;如果权利人对掌权(力)者的约束可以为权利的成长开辟道路,那么让我们携手响应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口号——为权利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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