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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tebiebaodao 2014-01-24 18:02:03 孙 开/文 总第229期 放大 缩小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财政提高到“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地位上来,指出现代财政制度和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在这一背景下,找准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的切入点和政策着力点,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便成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财政的崭新定位与现代财政制度构建

强调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地位,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财税改革论述的一个突出亮点。将财税改革与国家治理紧密地结合起来,是对财政职能作用的崭新定位,这一提法超越了以往各种关于财政职能作用的阐释。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将财政理解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行为和收支活动、满足政府行使职能需要的重要工具。这样的认识虽然并没有原则性的偏差,但仍然存在着财政定位不够突出和财政功能模糊的问题,实践中也难免会出现财政被动应对、体制不顺、措施不力的现象。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重新、准确地定位财政职能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深化改革,几乎所有的相关领域都涉及到财政工作。无论是和谐社会、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改善民生还是生态文明建设,都离不开财政的支持。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事业任重而道远。

提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并将其与财税体制改革紧密地联系起来,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财政改革论述中的又一个亮点。以此为标志,也预示着新一轮的财税改革举措呼之欲出。现代财政制度,主要包括政府预算制度、税收制度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三个方面。在中国现行的财政制度当中,毋庸讳言,还存在着一些与深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现代国家治理方式不相协调的问题。在预算制度方面,需改变预算审核偏重于收支平衡状态的做法,进而转向重点审视支出预算和支出政策;要改变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方式,避免导致财政支出固化的弊端;还需要提高预算透明度,对已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清理。在税收制度建设方面,则需要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推进增值税改革,发挥消费税在促进环境保护中的特有功效,逐步提高直接税所占比重,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方式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规范化管理。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关系。

现代财政: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1994年起实施的分税制改革以及此后陆续出台的规范和调整措施,逐步搭建起处理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框架。实践表明,分税制财政体制在运行过程中显示出了较为良好的政策效应,形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机制,逐步确立了中央财政的主导地位,增强了各级地方加强收支管理的自主性和主动性,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然而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中国现行财税体制中仍存在着较为突出的、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合理,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方式和格局有待调整、地方财政尤其是基层财政困难较多,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有待于完善,以及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步伐相对滞后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规范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论述,集中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以及进一步地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关系两个方面。其中,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全会提出适度加强中央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将国防、国家安全、外交、涉及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职责作为中央事权,这既符合中国国情,也与国际惯例和通行的做法相一致;将跨区域重大项目的建设维护、部分社会保障事业等职责,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的事权,将区域性公共服务的提供作为地方事权,使中央和地方按照既定的事权划分规则相应地承担、分担支出责任,有助于逐步理顺事权划分关系。

在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方面,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将会保持已有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格局的总体稳定,同时结合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考虑税种税类的基本属性,进一步地调整和理顺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入划分关系,充分调动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以说,这些论述找准了财税体制问题的关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的责权划分关系、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基本着力点

在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进程中,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政策着力点应该是:坚持分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渐进性改革的原则,完善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体制,以清晰划分事权为切入点,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框架,实施财政体制扁平化改革,减少财政管理层级,坚持财权划分适度向上集中、财力配置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财政的能动性。

一是切实做到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在形成中央、省、市县三级基本财政架构的基础上,遵循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的原则,厘清各级政府的职责,基本按照公共产品的属性和层次性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尽可能细化中央、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并逐步使之法规化。对于部分事权和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外溢性公共服务,可由中央通过安排财政转移支付将部分支出责任委托给地方承担,这有助于协调具有交叉性、重叠性特征的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的矛盾,也便于有效地解决区域间的公共产品外溢性问题。

二是理顺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关系。税收的划分应考虑税种的属性及特点,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原则。中央政府履行宏观调控职能,应当掌握宏观经济“稳定器”和收入再分配功能,有利于维护统一市场、流动性强和不宜分割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有助于贯彻产业政策的税种(如消费税),以及同国家主权事宜密切相关的税种(如关税)。地方政府履行提供区域性公共服务和优化本辖区内投资环境的职责,应掌握流动性较弱、具有征管优势和信息优势,并且能够与履行其职责形成良性互动的税种,如不动产税等,对于有的兼具调控性和非流动性特征的税种,可以考虑对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共享的办法。

三是整合财政转移支付手段,优化转移支付分配方式。健全、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具。应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促进地区间的财力均衡,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设置进行严格的控制,整合、清理专项转移支付并使之规范化,归并重复、交叉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对属于地方事务且数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当中进行管理。

四是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着向城镇和农村地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是中国财政体系的基础环节。要继续稳步推进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改革,解决财政预算级次过多的问题,实现财政层级的扁平化,构建县级政府基本财力的长效保障机制,提高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应重视地方税体系建设,为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财力保证。在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并充分发挥其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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