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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释放活力需要政策松绑

tebiebaodao 2014-01-13 14:51:15 党国英/文 总第228期 放大 缩小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既往的改革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思路是正确的。

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对应举措

给中国农民多少自由,中国发展就增添多少辉煌。1978年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的新时代,随后不久中国农民赢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往后农民又获得了产品自由销售权。农民权利的一步一步扩大,使中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为三十余年的中国大发展提供了全面支持。

近年来,中国持续对外开放显出自己农业的软肋。面对农业先进国家,中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农产品没有多少。中国农业竞争力下降的局面反映在国内,便是食品价格的居高不下。2006年至2011年,中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不仅未下降,甚至还略有提高。

当务之急是提高中国农业竞争力。办法有三:一是改变农业技术模式,大力发展旱作农业;二是革新农业组织体系,大力发展家庭农场以及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三是改变支农方式,提高政府支农效率。这三方面的改革都不会轻而易举,需要下大力气推进。这些改革需要更基础的改革生出动力,而更基础的改革正是促进农业要素的市场化,特别是促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给农民更大的支配土地要素的自由权利。从长远和现实意义上说,三中全会的改革决定出台是十分及时的。

改革方向确定以后,关键是落实。早在5年前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了比较超前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一是要调整“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集体经济这个层次向农民合作社转变;二是明晰土地产权,实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三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三项改革如果落实,其意义不可估量。但是,在过去5年里,国家一直没有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有的内容作了一点试点工作,也没有总结推广。从调查看,一些试点的问题比较突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还不明朗。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操作性

改革的具体行动之一是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利用与开发享有与国有土地同等的权利。这个改革主张虽然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已经提出,但过去5年基本没有落实。笔者以为,今后落实这项改革举措仍然会有一定难度,包括认识方面的难题,也包括操作上的难题。

实践中如何把握“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个指称,并不容易。按说农民的宅基地不是“经营性”建设用地,但实践中宅基地很有可能转变为经营性建设用地。一个村庄,扣除掉农户的宅基地,其余村庄占地都可以被看做经营性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原乡镇企业占地与一些连片的废弃地。但在有的地方,农户把自己的宅基地“送”给集体,集体也就把它当做宅基地了。以笔者来看,与宅基地犬牙交错的所谓经营性建设用地单独开发并不好,统筹规划利用会更好一些。笔者希望今后能处理好这个问题。

这次中央全会非常正确地提出,要在“规划与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考虑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问题。没有这一条,事情就很麻烦。全国近60万个行政村拥有约18万平方公里的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如果简单推向市场,将意味着全国出现大量开发建设点,其实既不必要,也无可能。那么,什么样的农村建设用地可以推向市场?规划怎么制定?土地用途管制如何落实?这都是需要回答的现实问题。

中央政府的规划不可能管到一个村的建设。可行的办法是由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以下的政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但规划权下沉后可能会有两个问题,一是盲目将辖区内的村庄占地都列入商业开发范围,充其量会要求村集体划定一定比例的土地做公共设施。这会骤然增加地方的建设用地供应。二是另一个极端,地方政府或为了维持自己高位运行的土地存量的价格,拿规划做门槛,不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两种极端情形都要克服,克服的办法加强村庄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并促进规划的民主化与法治化。为此,中央政府应出台一般性指导意见。

土地的用途管制也是必要的,但也要防止这种管制手段成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高企难降的门槛。防止此种情形发生的办法,也需要中央政府从合理的土地用途管制体制的设计开始。中央政府可以考虑在全国划定农业保护区,采取一系列技术性措施,如连续大面积划定、改变行政管理层次等,克服目前基本农田保护办法的很多弊端。与此同时,对于农业保护区以外的土地,可以看做允许做非农产业开发的土地,交给地方管理,中央不再干预,更不再进行指标控制。有了这个制度,便可以考虑将农业保护区之外的全部集体建设用地推向市场,也不需要区分什么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农户宅基地。至于农业保护区之内的非农用地,也不必强令其使用者离开后复垦,而可以考虑用政策引导的办法逐步使这些土地转变为农地。

以上几方面的问题如果得到重视,且能够有对应政策,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就不会有太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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