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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行贿犯罪的底线不能一退再退

shehuiguangjiao 2013-10-15 总第219期 放大 缩小

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涉嫌受贿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检方指控,田学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分别为10人在企业经营、家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和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9月2日,记者发现,上述10个人已淡出公众视线。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儿,往往是有行贿才会有受贿,因此,司法机关在打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严厉打击行贿犯罪。199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地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提到“在继续严肃惩处受贿犯罪分子的同时,对严重行贿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肃惩处,坚决打击。”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的通知》再次重申要严厉惩处行贿犯罪。然而,遗憾的是,现实往往是有关部门对于行贿犯罪的底线不断退守。

首先,刑法规定“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在现实中,除了一些重特大案件外,鲜见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田学仁案中,向他行贿的10人目前没有一人因为涉嫌行贿罪而移送法院审判,行贿罪很多时候仅仅是作为威胁行贿人的道具,却很少真正实际使用。

对诸多行贿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已经是法律底线的后撤,但现实中,底线的退步还不仅仅于此。在诸多案件中,行贿人不仅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保留公职,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不处理,官居原位,让人唏嘘不已。在田学仁案中,有些行贿人被免去官职,但有些人仍然在司法机关任职,有的甚至位子不动。比如田学仁接受时任吉林银行某分行行长姚兴旺请托,为其提拔为吉林银行行长助理提供帮助,收受姚兴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9万元。如今,姚兴旺仍为该行行长助理。

而且,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由于一些地方司法机关放弃对行贿人的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并没有受到法院的刑事制裁,因此,他们的“大名”也就不会登上“行贿人黑名单”。因此,由于法律底线的退守,导致社会底线的退守,那些有行贿劣迹但并没有受到刑事制裁的行贿人,不但与牢房绝缘,而且照样参加招投标,照样在官场升迁,甚至照样通过行贿来获取非法利益,这让遵纪守法的公民情何以堪?

因此,国家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要从长计议,严密法网,从立法、司法,党纪、政纪和社会防范上多管齐下来治理。立法上,可以设立“污点证人”制度,通过“辩诉交易”来获得行贿人主动交代,豁免一部分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加大对严重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司法上,要重视对行贿人的查处和判刑。在社会层面,要对行贿人加大党纪、政纪处罚力度,对有行贿劣迹的人收录“行贿人黑名单”,让他们在社会受到应有的惩戒。

(摘自: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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