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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对社会抚养费单列单支

shehuiguangjiao 2013-10-15 总第219期 放大 缩小

所谓社会抚养费,在坊间一直被视为带有政府惩罚性质的征收款项,被冠以“超生罚款”的俗称。其征收历史最早可追溯至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设计、实施之初,征收至今已30余年。然而,时至今日,社会抚养费究竟金额几何,用在何方一直难以逃脱“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社会抚养费也一直处于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缺位的真空之下。

在诸多质疑难解之际,近年来,坊间一股由社会学者、法律界人士掀起的“推动社会抚养费管理改革”的动作不断,引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2012年8月,“社会抚养费疑遭计生部门挪用”一经媒体报道,便引来15名社会学者建议废除的呼吁。

结果不言自明,在“废除社会抚养费”的呼吁难获回应并逐渐淡出民众视线之际,此次吴有水的申请未如所愿让社会抚养费预算得以公开的结果,再次让社会舆论见证了推动社会抚养费管理改革的难度之大。

尽管公开申请未果,但仅17个省(区、市)总计165亿元的社会抚养费也着实令人咋舌,更让舆论关注焦点再度锁定社会抚养费,其中更不乏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普遍质疑。而进入9月以来,由国家审计署、国家卫计委分别就社会抚养费频遭争议作公开表态的举动又让民众质疑呈现升级之势。

9月2日,国家审计署公开发文称,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度不够,近年来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以及相关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此言一出,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导致民众质疑持续发酵。

9月4日,针对媒体关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国家卫计委宣传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姚宏文公开回应称,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

实际上,国家审计署和国家卫计委的前后表态恰恰道明了中国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状态。而正如国家卫计委所说,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确有法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国务院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征收原则、经费管理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这就难免让人心生疑问:既然已经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为何国家审计署至今也未能掌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底数以及具体落实情况。难以否认的是,对每年动辄数百亿元,照此推算总规模难以估量的巨额款项,缺少必要的监管显然难被舆论接受,而一旦因监管缺位导致腐败、违规滋生更是国家财政的重大损失。

在记者看来,民众对社会抚养费的质疑首先根源于信息不透明;其次是政府部门对民众质疑的应对屡屡草草了之,甚至对一些乱象置之不理,才最终让民众对此普遍苛责不断。

诚然,面对如此大规模的公共款项,政府过于模糊的征收过程与民众对征收乱象的苛责采取不作为,极易滋生、助长腐败、违规行为。而要扭转这一局面,社会抚养费就必须被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管之下,共同接受国家审计和民众审视。

但按照国家卫计委的说法,社会抚养费征收上来之后,并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更不存在专款专用之说。这无疑已成为横亘于国家和民众对社会抚养费予以审计、审视的最大障碍,而要扫除这一障碍,不妨仿照普遍在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过程中,针对专门款项进行单列单支的形式,对社会抚养费从收取考核到财政下拨,再到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也适用单列单支。

若能如此,至少为审计和监督提供了前提条件,辅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各项工作的信息公开,料民众质疑必可化解。

(摘自: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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