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社会抚养费的追问成为一个社会热点。此番追问,由部分律师发起,发问者逐渐扩容到学者、媒体直至全社会。追问的内容,也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使用去向,扩展到执行政策的规范程度,以及社会抚养费政策本身的合理性问题。这一场对于社会抚养费的追问,在实体上是对计生政策的再思考与再探讨,在程序上是对民众权利与政府权力边界的再厘清与再界定。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都有利于中国社会的整体利益。
混乱的账目
7月11日,浙江律师吴有水分别向全国31个省(市、区)计生委、财政厅申请公开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收支及审计情况。此后,吴有水收到17个省份计生或财政部门的回复,这些省份2012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超过165亿元。关于社会抚养费的支出及审计情况,没有一个省(市、区)给予正面回应。
9月1日,又有14位女律师加入追问社会抚养费的行列。她们联名致信审计署,申请信息公开,询问社会抚养费的收支情况是否属于审计事项。在此前后,吴有水也就19家省级计生部门、12家省级财政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社会抚养费信息一事,致函国家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
这些追问得到了有关方面的答复,9月2日,审计署表示,对社会抚养费关注度不够,近年未组织过全面审计,未掌握具体情况。9月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就社会热议的社会抚养费一事作出说明,称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作为地方财政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这些答复显然没有使社会的疑问得以解决,反倒从一定程度上更加证实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就是一本糊涂账。
媒体除了报道和评论律师们的追问行动之外,也加入到追问的行列。广东媒体发现,2013年上半年广州市共征收社会抚养费3亿元。媒体遂向广州市财政局求证这3个亿的去向,该局负责人说得问各个县区。媒体继续追问区级计生部门,计生部门答复称,他们征收的社会抚养费都已经上缴国库,由财政支配。媒体向区财政局发函要求采访,但未得到回复。在转了一大圈之后,广州3亿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仍然无解。
事实上,社会抚养费账目之乱在近年来的媒体上并不是什么秘密。江西省东部某县一名审计局工作人员发现,一个乡镇2010年实际可用财力635万元,其中社会抚养费收入128万元,占比1/5。在128万元的社会抚养费支出中,餐费食品等招待费和走访送礼支出占54%,职工的奖金、补贴占24%。
根据吴有水律师掌握的情况,基层计生部门收取的绝大部分费用,最后以财政返还形式到了基层计生部门。这一说法得到了公开报道的验证,云南昭通地区将社会抚养费的92%返还基层。按照一位重庆计生系统官员在一篇论文中透露的数字,社会抚养费在征缴完成后,80%的部分都会返还给计生部门。在山东,县一级财政机构能够获得社会抚养费的85%。
混乱的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收支结果是一笔糊涂账,征收的标准和过程同样用一个乱字来形容。
在17个省份公布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之后,有学者对比了北京、上海的情况,发现悬殊程度惊人。2012年北京市常住人口2069万,上海市常住人口2380万,两个城市生育率都是0.7左右。按照一般常识推断,两个城市的社会抚养费收入也应当相差不远。然而真实情况却是,北京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收超过4个亿,上海只有3600多万,10:1的差距。
窍门到底在哪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征收的裁量权下放给地方,结果导致各地多种标准、自由裁量。北京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比上海高得多,按照《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限标准是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收入)的10倍,而上海的“封顶标准”是3倍。而且,北京还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还可以在10倍标准之上“加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混乱,远远不止于地区间差异的“苦乐不均”。媒体对于社会抚养费去向的种种报道表明,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和地方财政成为社会抚养费的真正受益者。加上过于放纵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给地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计生之名行自利之实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前不久,河南西平县一场意在清查党员干部职工违法生育情况的活动,就暴露了基层计生工作中存在的“收钱放生”、不开票据、私自议价等乱象。当地一名小学教师告诉媒体,2011年,乡计生办动员老师们说,现在计划生育政策有口子,只要交2万元就可以生育二胎,并且保证工作不丢。于是,这名老师便在2012年生育了二胎,“2万元没有开任何票据。”然而,这次清查活动却让他们缴纳社会抚养费86736元。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为了收社会抚养费干脆“放水养鱼”,漠视“超生”,热衷“罚款”。据河南《大河报》报道,2011年邓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红头文件,对各乡镇办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任务指标。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干部告诉记者说,计生委红头文件下达硬性任务指标,这不是“逼”村民们超生吗?
利益暗流之下,又难免官员借机从中贪腐和寻租。2010年,原郑州市惠济区计生委副主任李喜凤被诉贪污社会抚养费26.7万元。今年4月23日,《广州日报》报道:“深圳一个基层街道的计生专干,竟然在不到3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征收管理社会抚养费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60万元,贪污公款151万元,受贿15万多元。”
混乱的逻辑
不妨梳理一下社会抚养费的前世今生:
上世纪80年代初期,它叫“超生罚款”。1994年,改称“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国家计生委决定将“计划外生育费”统一更名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行,“缴纳社会抚养费”入法。2002年,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由“超生罚款”到“社会抚养费”的改变,主要的原因是政府认识到计划生育是一种倡导性义务,对于超计划生育不宜给予行政处罚,这是对公民生育权利的尊重。然而,在现实执行当中,名称虽然改了,但罚款的本质仍然没有改变,甚至有些变本加厉。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被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超计划生育的孩子要占用原本不应当占用的社会资源,因此他的家庭有必要对这部分多占的社会资源给予赎买和补偿。其二,教育、医疗等等社会资源长期处于匮乏状态,征收社会抚养费可以调节人们的生育意愿,减少儿童出生率,从而降低长期以来人口众多对社会资源形成的巨大压力。
但是,反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学者分析认为,上述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教育和医疗等社会资源如果是有偿提供的,那么任何儿童在使用时都已经由他的父母直接承担了费用,何来要求额外补偿的道理?如果这些资源是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政府自己是不可能创造财富的,政府的收入基本上都是向民众征收的税费,教育医疗等社会资源同样来自民众的税收。也就是说,这部分看似由政府支出的钱,实际上也已经由民众通过税收支付。
更为重要的是,人口不是单纯的负担,而是社会财富的来源。专家算了这样一笔账:如果以个人一生所创造或享用的财富为一个单位,增加一个小孩,政府需要投入5%来教育他,但可以获得26%的税收。总体而言,政府或社会从个人获得的收入要大于开支。从这一点来看,以多占资源为借口,征收社会抚养费甚至是限制人口生育,都是没有道理的。
既然社会抚养费是一本不堪追问的糊涂账,那么退出有为何如此之难。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原因之一在于政策造就了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在2005年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已高达508713人,其中公务员104753人,2012年全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的支出达812.85亿元,而高达200亿元的社会抚养费最终流向不明。在社会整体利益和团体利益面前,到底孰轻孰重,这一番追问必须得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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