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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从独生子女政策中获益

liaowangzhisheng 2013-09-29 20:22:07 总第217期 放大 缩小

 

当谈论起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时,中国国内的媒体和海外观察者,大多聚焦于该政策对人口结构的影响、或是在实施过程中的不人道行为。几乎无人提及的是,中国政府从中获得的利益,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中国家庭超生孩子之后,必须支付的费用。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这种费用也被称为“超生罚款”。1994年,这个名称官方改名为“未计划生育罚款”。6年之后,国务院发布文件,再次更名为“社会抚养费”,这个新的术语被用在2001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

2002年,国务院给社会抚养费一个官方的定义: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是“行政收费”,而不是罚款,其征收和支出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并向社会公开。

然而,在很长时间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支出都是不透明的,没有任何线索可以表明这些钱是怎么征收、在地方政府预算里又是如何安排支出的。2013年7月11日,浙江律师吴友水(音译)向计生委和31个地方财政局提交申请,要求说明2012年这笔钱是如何征收和开支的。

8月31日,17个省对此进行了回应,提供了2012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但是对开支情况并没提供解释。17个省份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总计165亿人民币,江西一省征收的费用就达33.9亿人民币,占到江西省财政收入1.65%。这个数据尽管还是不太可靠,但证实了社会抚养费在地方政府财政中的作用比想象中的要大。

横向比较的话,欠发达省份对社会抚养费的依赖高于发达省份。在中国,低收入、教育水平低的人群更倾向于生孩子,那么,将有一大部分人会缴纳这个费用。同时,经济落后的省份税基较小、创收能力较弱。因此,人口密集但经济相对欠发达的省份,比如江西、四川、河南,对社会抚养费的依赖就更严重。

纵向比较的话,层级较低的政府(比如乡镇政府)对社会抚养费的倚重,比层级高的政府要大得多。在现行财政框架下,大部分财政收入拨款是由中央和上级行政机关调拨的,而他们同样也拿走大部分非财政收入,比如土地销售利润和国有企业利润上缴。2002-2004年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农村地方政府几乎被剥夺了所有独立的财政收入来源。他们的财政支出一般是由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由于对转移支付利用几乎没有发言权,许多农村政府缺乏足够的资金应付日常运转。当这种“饭来张口”式的财政危机出现时,社会抚养费作为地方政府可以掌控的极少数财源之一,就成为了许多地方政府的生命线。

吴律师从政府手里拿到的数据可能是极不准确的,或者被严重低估的。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几乎不可能去审核社会抚养费,该费用的征收是极为分散的。2002年,国务院授予各省设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而各省只设立了宽泛标准。比如,北京市政府规定,超生一名儿童,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为当地居民平均收入的6-10倍。因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最终由地方官员决定。征收的金额基本上是根据每个案件逐一协商决定的。这种做法鼓励了政府官员“寻租行为”:据2012年《中国经济周刊》报道,那些和政府官员有关系的人会通过贿赂官员,从而少交罚款。

在此背景下,就很容易理解,为何尽管公众强烈反对独生子女政策,并且学者证明该政策会对中国人口结构造成危害,但独生子女政策一直未进行改革。改变独生子女政策,意味着政府必须要放弃既得利益,并且找到一个可持续的方式解决财政危机。

改革必定会始终伴随着利益冲突和重大的妥协,中国在计划生育政策上的僵局,显然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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