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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

tebiebaodao 2013-09-17 22:06:16 总第216期 放大 缩小

沈跃春/文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深入推进,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多发期和社会风险的上升期。当前,中国社会结构变化中最突出、最核心的变化,就是利益结构的变化。利益关系的失衡是影响中国社会稳定的关键所在。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利益矛盾是一切社会矛盾的根源。

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与稳定,就必须坚持以法治为核心,创新依法维稳的理念和思路,积极探索和构建维护社会稳定新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的矛盾冲突。

确立依法维稳新理念

近些年来,贫富差距不断拉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利益冲突逐渐加剧,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在“稳定压倒一切”的要求下,维稳成为政府压倒一切的目标和首要任务。

虽然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维稳工作,并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维稳,但一些地方政府采取的社会管治方式往往呈现简单化和绝对化,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陷入一种“越维越不稳”的恶性循环。之所以出现这种悖论现象,既有社会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以及利益关系的失衡导致社会冲突增加的客观原因,也与现有的维稳思路、方式和机制所暴露出的社会治理缺陷密切相关。

实际上,在维稳的认识和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误区。受刚性“维稳观”的影响,有些地方政府官员片面理解“稳定压倒一切”,认为平安就是“不出事”,强化政府管控,只讲维稳,不讲维权,甚至把社会管理简单等同于维稳,要求增加政府管控投入,提高政府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受多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追求刚性稳定目标,采取了“权力维稳”、“高压维稳”和“摆平”的策略,这反而使社会稳定陷入了恶性循环的困境。

破解维稳悖论,迫切需要走出僵硬的维稳思维误区,将法治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式,真正转变现有的维稳理念、思路和模式,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思维,这才是走出“越维稳越不稳”悖论怪圈的关键所在。就地方政府而言,以往那种怕事、瞒事的维稳思维需要更新,简单、粗暴的维稳方式和“摆平”、“搞定”的维稳策略需要摒弃。

中共十八大报告将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明确提出要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在维护社会稳定法治建设方面还提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和具体要求。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就是要确立法治思维模式,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创新依法维稳思路

法律是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避免社会冲突应运而生的。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维护社会稳定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职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维护社会稳定,根本的出路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法治思维是基于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以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为标准,以符合法律逻辑的方式对所要处理和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形成结论的主观认识过程。

法治方式是依据法治思维,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推理,从而形成结论、作出决定、加以执行的方法。$nextpage$

创新维稳思路,就是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不仅要确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等法治理念,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理顺社会利益关系,保障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权利,规范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行为。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来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主导者,必须主动适应法治环境,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扎实推进公正司法,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律授权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和社会管理。

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以自身的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建立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合理预期;同时,也要加强规范引导,引导公众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表达诉求,严格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利,避免制度外的纠纷解决引发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创新维稳思路,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避免政府在社会矛盾中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强化政府作为规则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调节和仲裁者的角色。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实现通过法治路径维护社会稳定的立足点。必须完善宪法和法律,切实建立起权力分立制衡的法律机制,控制公权力的自由裁量权范围,规范公权力的运行程序,把政府和官员控制在法律规则和程序的范围内,使得政府和官员只能依照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进行社会管理,从源头上扼制侵犯民众权利和利益行为的发生。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维护稳定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关键在于探索依法维稳新机制。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第一,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是还权于民,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在法治的框架下,倾听民众的呼声,满足民众的诉求,解决民众的难题,通过创新社会服务来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法治机制,使法治成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长效的制度化手段;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改变目前社会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局面,并为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提供制度化的管道,推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均衡与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的发育,扩大社会组织参与,形成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社会性机制。

第二,公众参与是现代社会管理的重要特征,扩大公民参与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随着社会转型的推进,群众的社会服务需求更加多样化,政府包揽一切的社会管理方式已经不合时宜,社会管理主体急需从重政府作用、轻多方参与向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治理转变,也就是从一元向多元转变。因此,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增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搭建平台。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基础在于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关键在于开拓创新群众参与的渠道和方式,形成社会管理人人参与、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

第三,创新社会维稳机制,关键在于突破传统模式,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在源头治理上下功夫。要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要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权责明确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以机制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体系,达到在改革发展中解决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维护社会稳定说到底就是群众工作问题。当前,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全党轰轰烈烈展开。在教育实践活动中,必须把贯彻中共群众路线与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强化群众参与理念,创新依法维稳新思路,健全群众参与机制,要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优异成绩来检验教育实践活动的实际成效,使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贯穿到社会管理工作的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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