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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腐败掮客 怎么成了牛栏关猫

shehuiguangjiao 2013-09-03 20:18:14 王琳/文 总第215期 放大 缩小

 

最近,“腐败掮客”成了社会热点。据新华社报道,重庆检察机关职侦局相关人士表示,在查处的法院腐败窝案中,律师既是向法官的主要行贿人,也是法官与行贿当事人的“中间人”,平均一个出事的受贿法官会牵出5个以上的行贿律师。个别法官与律师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律师充当“掮客”出面直接与当事人签订高额代理合同,个别法官则用审判权、执行权支持律师诉求,变现非法利益后由法官和律师瓜分。有的案件律师一般要付出30%左右的代理费给法官。

这些其实都不是新闻,或者说,这样的“旧闻”一直在持续。“腐败掮客”顽强的生命力,当然不是有司对这一群体不重视。从法院方面来说,这10年来,针对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建立“隔离带”的各色文件已然林林总总,蔚为大观。从律师方面来说,“掮客”行为不但为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所明令禁止,《律师法》还设计了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究责体系。再往前追溯,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已在第392条将介绍贿赂单独成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此密织法网,结果却仍是“牛栏关猫”,效果不佳。而今重新讨论这一问题,当然不能止于“关注”或“重视”。更核心的问题在于,“腐败掮客”何以拥有赖以生存的环境,以致“生生不息”?

要找到这一问题的答案,还得回到腐败的原点——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作为“中间人”的“腐败掮客”,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离开了它的“腐败宿主”,“腐败掮客”就无法存活。因此说,问题的实质还在手持公共权柄的官员,而不在依附于权力的“中间人”。

纠缠于是法官“逼良为娼”在先,还是律师“投怀送抱”在前,于个案虽有意义,但对于“掮客”现象的遏制,并未抓住要害。要害在于,一个是享有崇高社会地位且手持生杀予夺之权的法官,一个是依靠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为什么会不约而同背叛本应毕生为之付出的法律信仰?

有不少律师们为此辩护过,一个常见的理由便是“现在的执业环境太差了”。打官司成了“打关系”,辩护或代理的艺术被浓缩成了“搞定的艺术”。当决定胜诉的并不是或主要不是法律,而是法律和审判之外的利益之惑,律师能不迎合这种需求?一些法官则说,是现在的司法环境太差,法律文本上的“独立审判”本就受到庭外种种因素的干扰,且法官手操生杀予夺之权柄却只得律师收入十分之一甚至更少之薪金,如何能实现一位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经济价值?于是乎,“腐败掮客”的土壤就此铺设。一些律师和法官就这样在金钱与权力的交易上实现了“两情相悦”。

许多人习惯将“腐败掮客”与“腐败宿主”看作是一对相互依存的“孪生兄弟”。但事实上,“相互依存”一说实难成立。不管是任何形式的腐败,手握公共权柄的官员都牢牢把握着主动权。是“宿主”给了“掮客”一碗饭吃,而不是“掮客”保护了“宿主”不受追究。也正因为受贿侵犯了双重客体,社会危害性更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受贿的处罚通常较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都为重。

之所以实践中“腐败掮客”多被轻判甚至被免罚,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贿赂犯罪客观上存在取证难等因素,侦查部门需要“掮客”转化为“污点证人”来突破案件。当然,中国并没有实定法上的“污点证人”制度。这种潜规则之下的隐性操作造成了在外界看来“掮客”多被放纵的表象。解决之道,一方面应完善立法,补足“污点证人”的制度短板;另一方面也应加强执法,确保“掮客”不因新的腐败行为而逃离法网。总之,制度的指向理当是瓦解、而不能是强化“掮客”与“宿主”之间的利益共同体关系。

当“掮客”与“宿主”在司法程序中无法产生相互信任时,这样的生态才是公众和反腐部门所共同期待的。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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