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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法律和舆论的交锋

tupianzhongguo 2013-08-19 21:44:21 总第213期 放大 缩小

傅达林/文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

星二代、未成年、性犯罪,当这些极具冲击力的关键词组合成一幅新闻画面时,想不引起舆论的沸腾都难。李某轮奸案正是以这样一种方式出场的,它席卷了无以数计网民和媒体的注意力,也让处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处于舆论的聚光灯下。人们对特权的羡慕嫉妒恨,对司法的先天性不信任,乃至平日里积攒的其他种种不满情绪,再一次找到了发泄的个案缺口。

严肃案件娱乐化

从一开始,李案就是以某种娱乐化的方式被媒体捕捉、供大众消遣的。在舆论的持续关注和诙谐评判中,包含有对权贵的不满、对教育的不满、对司法的不满,这些情绪都需要借助个案得到宣泄。而宣泄的最佳方式,莫过于把严肃的法律案件转换成娱乐新闻,在调侃与吐槽中完成一次舆情的集中表达。这种严肃案件娱乐化的背后,恰恰折射出民意输出过程中的无奈与焦虑。

如果将李案置于整个社会转型的大环境中,就不难窥探出这样的舆情演变其实有着更为宽厚的社会背景。一方面,当社会分配不均和矛盾冲突加剧,一种普遍的被剥夺感和不公平感在底层弥漫,使得整个社会对特权与权贵表现出极大的愤慨,一旦个案中的当事人被烙印上权贵的印记,便难逃“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舆论窘境;另一方面,从2008年开始,中国的互联网明显搅活了舆论这“一池春水”,一些重大案件在网络的发酵下相继成为“公共事件”,如嫖宿幼女案、邓玉娇刺官案、药家鑫杀人案等等,其中多夹杂着人们对特权干预司法的担忧。在上述背景中,李某头戴“星二代”的“闪闪红星”,前科之后再犯恶行,立即超越了公众容忍的底线,引起网民“群起而攻之”了。

其实,纵观李案的舆情演变脉络,从案发时对其家庭教育的反思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关注,从辩护律师请辞引发猜测到“轮流发生性关系”的舆论事故,从新聘律师的无罪辩护到梦鸽女士向法院申请公开审理,整个案件过程犹如一出波折不断的大戏,每一次进展与动态都能招致舆论的普遍质疑,一起严肃的刑事案件,在娱乐化的关注中呈现出更加隐晦不明的事实纷争,乃至陷入了深度的信任危机,这种舆情态势无疑给案件的司法处理带来不小压力。

舆论监督的正当性

舆论对李案的关注自有其正当性逻辑,因为民众监督司法审判乃是一项宪法权利,理当受到尊重与保护。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司法权也不例外。缺乏监督的司法容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司法腐败。正是网络舆论的崛起,使得司法断案更加谨慎和公正。

虽然李案中的舆情带有娱乐化色彩,但关注的态度则是严肃而认真的。案件信息一再引起猜忌与质疑,其实都围绕着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些因素展开,如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身份会不会干扰到司法?警方的执法会不会因为特权而出现偏私?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保密是不是存在更大的权力背景?

伴随着矛盾多发期的到来,司法这一原本消极被动的国家活动变得活跃而引人注目,转型期的司法能否坚守住时代的正义底线,公共舆论对此极为敏感。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往往将对法治的理解与期盼聚焦到司法领域,聚焦到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上,甚至将司法裁判当作了衡量法治水准的标准。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司法体制的不独立、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司法保障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司法公正的实现在个案中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司法腐败、权力对司法的干预等一定程度上蚕食了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正因为如此,在西方法治国家较为审慎的舆论监督,在中国得到了极大的正当性认可。从茶余饭后的闲谈到各类会议的研讨,从报刊网络的评论到专业论文的剖析,司法裁判日益处于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对其批评、质疑、责问乃至抗议越来越成为一种流行的现象。而所有对司法个案的关注,都是在正义的监督目的下展开的。面对此番监督的美意,司法机关显然要正视,并尽可能以司法公开回应民众关切,尽可能展现司法的自信,消解民众的担忧、误解与隔膜。

恪守法律的底线

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告诫:“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或许在李案中,这样的告诫同样值得重视。舆论监督的正当性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分寸”,无论是媒体报道还是言论评判,都应当恪守法律的底线,防止过度介入伤害到司法的自主性。

以李案的新闻报道为例。对于一起未成年人案件,一开始由于警方的失误,媒体在披露信息时没有任何顾忌,真实的嫌犯姓名、身份、照片乃至成长中的种种信息披露无遗。作为公众人物的孩子,李某或许有更高的关注度,也有不少人认为李某带有准明星的身份。问题在于,对公共人物的判断并没有固定的标准,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定则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这构成了执法机关、媒体等必须坚守的信息公开和报道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倘若这一规定被所谓的公共人物身份所架空,那么谁都可能按照自己的理解来主张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这些立法明示性规定,必须引起执法机关和新闻从业者的高度注意,任何突破法律规定的举动,即便寻找到再正当不过的理由,都构成了对法治的实质性破坏。

舆论监督本应得到最大的宽容,但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监督需要保持一定的克制。本案中,虽不能说舆论的关注影响到了司法独立,但倘若营造出“轮奸犯罪的事实成立”的前提性认知,有罪推定的公众思维势必影响到日后人们对司法结论的评判。万一该案在证据上存在瑕疵而出现无罪、轻罪等判决结果,司法便会陷入“为特权背书”的质疑泥沼。

例如,对于律师无罪辩护,网络舆论给予了强烈谴责,这是一种以道德思维评判法律事务的做法。律师可就案件的证据瑕疵提出无罪辩护,无论是作为职业伦理还是辩护技巧,在法律上都无可厚非。或许这与公众心中的个案公正不相吻合,但却是法治实现普遍正义所必须的。由于公民法治理性并不成熟,使得辩护律师与其说是与公诉方展开对抗,不如说是与公共舆论展开对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境下,辩护律师被迫打起了舆情牌,以申请法院公开审理的方式期待布下“清者自清”的舆情印象。同样遗憾的是,如果律师不是恪守法律理性,而玩起舆论战术,打官司反倒成了舆论战,这将引导我们迈入一个怎样的法治社会呢?

回归理性交汇点

每一次影响性个案,都凸显出司法与舆论的鸿沟。这种鸿沟源自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各自不同的发生逻辑,前者呼吁激情与道德感,强调主动性、怀疑性甚至破坏性;后者崇尚人的理智与法律思维,主张被动性、消极性、客观性和建设性。二者要实现共存并相互尊重相互促进,就必须寻找到理性这一交汇点。

司法对待舆论,首先必须恪守自身的专业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产物,司法作为适用法律的一种官方活动,在职业属性上最忌讳“头脑发热”。相反,舆论监督却崇尚“热度”,其中难免夹杂着非理性的因素。像李案中,某大学教授提出“强奸妓女的危害性要小”,一下就捅到了民意批评的“马蜂窝”。

司法公正需要的是有责任、有理性的舆论监督。激情与主动的舆论监督前提是依照法律,评判的标准只能是法律而不能是其他不确定的道德情感。或许我们太喜欢用感情代替理性,用道德代替法律,对于不合道德、不合情感的司法审判往往会愤起而攻之,用超出法律规范之外的情理指责司法。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司法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司法的道德基础,但从长远看却容易破坏司法的权威,不利于法治理性的生长。司法必须建立在“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这是确保司法理性的客观基础,相对于无法还原的客观事实来说,法院的认定是最可靠和最理性的,应该得到相关各方尤其公众和社会舆论的充分尊重。

当然,在寻找交汇点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处在更为关键的地位。以往,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李昌奎案,都未见到司法引导民意的权威增长,相反是一种民意引导司法的趋势扩张。司法机关严格遵循办案规律,提高司法结论的逻辑分析能力和证据的事实展示功能,尽可能将不理性的网络舆情导入理性化的轨道。在培育网民的公共理性,引导大众从“激情岁月”迈向“法治生活”,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有时重若千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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