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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

tebiebaodao 2013-08-19 21:17:35 总第213期 放大 缩小

曾刚/文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长久以来,人民币利率市场化一直都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日起,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可超过基准利率2.3倍以上)。这些措施意味着,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已完全放开,贷款利率市场化基本实现。当然,这也意味着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将进入全新的阶段。

放开存款利率最具挑战性

总体说来,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宏观上推动了融资规模的扩大和融资效率的提高,为中国宏观经济的高速成长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在微观层面,利率市场化也促进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定价能力显著提高,银行体系的风险和盈利状况得到了彻底的改观。特别是在过去几年中,利率竞争驱动的“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同时,利差收窄也迫使银行寻找新的利润增长来源,客观上推动了银行业的转型调整。除此之外,随着市场化利率的范围越来越大,以及市场化利率的金融产品占比增加,微观主体对利率的敏感度也有所上升,这对促进金融体系效率以及完善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都有着相当深远的意义。

从未来看,在贷款利率完全放开之后,存款利率改革已成为中国下一步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所在,也是最具挑战的部分,或许还需要一段时间方能稳步实现。这一方面是因为储蓄存款在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占据主导地位,其利率的放开,对银行的资金成本以及相关经营会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存款替代产品市场的发展较为滞后(这种滞后和监管当局为减少对银行的冲击,有意进行限制有关),银行存款缺乏市场化定价的基础。因此,作为先期准备,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早期重点工作,应该以培育替代品市场为主。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可转让存单(CDs)是最重要的存款替代品,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也基本肇端于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的发展。与此同时,可逐渐扩大存款利率上限的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银行如何定价

除利率市场化未来可能的路径外,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还应高度关注的是银行的定价机制问题。具体而言,比如,在目前管制完全放开的情况下,银行会怎样对贷款进行定价?是纯粹的无序竞争?还是按照某种规则进行有序调整?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更微观的角度,去考察利率市场化背后真实的运行机制。当然,在不同国家,由于法律和市场环境的不同,利率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美国,其金融体系中,除了联邦基金利率外,华尔街日报定期公布的“优惠贷款利率”(WSJ Prime Rate)也是美国利率体系中的重要利率,被广泛应用于各种贷款产品,如抵押再融资、学生贷款、汽车信贷和信用卡业务,等等。“优惠贷款利率”是美国大商业银行对资信好且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大客户提供的贷款利率,对其他客户的利率则以此为定价基准,视风险大小不同在“优惠贷款利率”之上加上不同风险升水。与Libor利率的波动不居相比,“优惠贷款利率”报价水平比较稳定。

“优惠贷款利率”参考了美国资产总额排名前30位的商业银行报出的优惠贷款利率,如果这30家银行中有23家(75%)改变优惠贷款利率,那么华尔街日报也会相应更改其发布的优惠贷款利率。从市场运行情况来看,优惠贷款利率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保持较强的联动关系。近年经验数据表明,WSJ优惠贷款利率大体上等于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加300个基本点。。

在日本,尽管已经实现了利率市场化,其货币管理当局仍会对涉及公众的存、贷款利率施加一定的限制。如存款利率决定中,3年期小额市场利率联动型定期存款(MMC)利率的确定是以长期国债和名义利率为基准,其余的以可转让存单(CD)的加权平均利率为基准,并还有档次规定。货币管理当局明确各金融机构在规定的品种上必须按统一的“市场利率”支付利息。从某种意义上讲,日本的利率是“弱干预”限制下的市场化,并不能算是“完全”的市场化。但考虑到货币管理当局干预的利率品种,其制定基础仍然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利率(如短期优惠贷款及存款利率均是在银行平均融资利率的基础上决定的),是对市场利率的认可和一致行动。

在香港、台湾等地区,银行的定价则带有一定的“协调定价”的特征。在银行公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大型银行在存、贷款定价中发挥着“做市商”作用,其他中小银行则进行跟随调整。当然,大银行的定价原则和美国相似,多数时候都以“优惠贷款利率”为基础,按不同客户的风险状况进行调整。

利率市场化的差异性

从各国的实践,我们大概有这样几个感受:首先,利率市场化并非只有一种运行模式,各国环境不同,具体的运行机制存在很大差异;其次,在所有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的国家中,银行定价都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并非频繁剧烈的变动;第三,银行之间的定价差异也遵循着某种原则,并非完全的恶性竞争,而是体现出了一定的趋同性。这些特征,更为微观和具体地反映出了利率市场化的实际运行状况。对银行存贷款利率来说,由于涉及公众利益且谈判成本很高,相对稳定和趋同的行业定价模式,尽管会削弱一些竞争,但本质上未损害客户利益,并且能够最大限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这是兼顾了效率与稳定之后的现实选择。

以此来看,对中国来说,要想稳定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是简单地逐步扩大利率浮动区间直至取消,更重要的,是要在这一过程中,逐步培育起符合中国国情的银行利率定价制度。是美国无协调的“优惠贷款利率”制度,还是日本式的“弱干预”制度,或是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大银行牵头的有协调的“优惠贷款利率”制度,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索。

当然,以中国的银行体系结构以及监管模式看,以五大国有银行为主导实施有协调的利率定价,或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但也存在客观的障碍。比如,中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巨大,统一协调的定价,是否能反应各地实际的资金供求状况?大银行承担“做市商”职责,是否会对其市场竞争力产生过大损害?所有这些,都是亟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总之,从目前来看,有关利率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探索已然开始,但还远未成熟。在该机制得到明确和完善之前,更深入的利率市场化(特别是存款利率市场化)还应保持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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