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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要独立,更要被监督

shehuiguangjiao 2013-07-25 12:49:38 本刊特约撰稿人 周东飞/文 总第211期 放大 缩小

 

今年1月,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表述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确立了总的基调,也启动了此后全国性的纠正和防止冤假错案行动的引擎。

中国洗冤录:从承诺到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要坚决依法纠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此前,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最高院副院长沈德咏强调,“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撰文表示,检察机关必须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越级报告。”

近期审理一系列案件,体现了上述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3月26日,服刑近10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高院依法再审宣告无罪。4月25日,河南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宣判,被羁押近12年,多次审理后,李怀亮终于重获自由。6月25日,河北高院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这起案件与1995年已被执行死刑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密切相关。7月2日,浙江高院公开宣判18年前萧山抢劫致死案陈建阳等5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纠错是一种迟到的正义,与丧失正义的冤案相比,与发现错案之后的百般掩盖相比,纠错的迟来正义体现了某种进步。但是,事后纠错永远是一种悲剧,实现正义的最好办法应当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冤假错案,既不是按部就班的宏观调控,更不是暴风骤雨一般的治理整顿,它说到底是扎牢制度的篱笆以规范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各种权力。把权力装进笼子,适用于行政权,同样也适用于司法权。

刑诉法修改:为防止冤假错案设置“藩篱”

这一轮“洗冤”的到来,其实并不突然。刑诉法的修改,可以看作是具体行动的制度基础。同时,它也为今后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清晰的“藩篱体系”,只要不逾越规矩,便无需过于担心冤假错案的发生。刑诉法的修改是中国法治进步史上的大事,“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则的写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等等都是这次修法不可忽视的亮点。

我们可以从两个广为人知的“亡者归来”案例说起。10多年前,河南农民赵作海因被认定杀死同村村民赵振晌而被判处死缓,不料2010年5月“死者”赵振晌突然回到家乡,让赵作海的命运峰回路转。1994年,湖北人佘祥林被指控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在坐牢11年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亡者”归来为“凶手”洗冤,这样的传奇背后肯定掩藏着某种病灶。

两起冤案背后的秘密都在于四个字:刑讯逼供,不能不说,侦察办案有时候异化为“抓人破案”,其症结也与此相关。排除非法证据正是治理刑讯逼供的釜底抽薪之策,一旦证据被认定为通过非法方式取得,那么法庭将不再从实体上判断证据的真伪,而是直接将其判定为无效。不仅如此,随之而来的将是对非法取证人员的责任追究。如果刑讯逼供只能给刑讯逼供者带来被追究的风险,而无法继续获得尽早破案的便利,他们必将因此失去铤而走险的动力。若无刑讯逼供,则很难有冤假错案。

对于以程序正义保证实体正义,罗尔斯有过精辟阐述:“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这也正是刑诉法对于防止冤假错案的意义。

司法独立:体制的力量大于道义

司法独立的要义有三:其一,是审判权、检察权等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其二,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在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之间形成有效监督。其三,在司法权力的内部同样要防止行政化的干扰,给职业法官和检察官以独立办案的权力。舆论普遍认为,冤假错案的产生除了制度缺陷的原因之外,在更大程度上是司法不独立所致。比如,行政权力的过分干涉,司法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空壳化等等。但是,对于司法权内部如何落实司法独立,从而形成防止冤假错案的体制力量,似乎关注不够。

这次最高检提出,办案检察官对领导有关冤假错案的错误决策“可越级报告”,既流露出制约决策权以防止冤假错案的某种期待,同时也引发了舆论对于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关注。尽管已经有赋权的意思在里面,但是对于办案检察官而言,要让他们真正去越级报告领导的错误决定,恐怕仍然是一个艰难的抉择。

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应当说的确找到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命门所在。检察权本身是一种法律监督权,它一方面制约侦查权,一方面监督审判权,但是它自身也是需要制约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这种监督和制约获得机制层级的动力,而不是把希望建立在个人式的道义抉择上。在检察机关内部,到底是由办案检察官来监督“领导的决定”,还是反过来让检察官成为承担公诉责任的主体,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事关构筑防止冤假错案制度底线的大局。

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可以分为所谓“官厅”独立和“官员”独立两种形式。中国的现实情况更靠近前者,由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在检察机关内部因此形成了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的办案体制,检察官办理案件却无权作出决定,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并层层汇报,院领导作出决定却无法亲历案件。这种三级办案体制看似稳妥,结果却消解了内部制约的可能性,也架空了责任追究的可能性。

近些年来,检察机关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开始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等改革措施。这些改革的目的是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办案权力,原有的行政构架则转化为一种监督力量。于防止冤假错案而言,这样一种制度设计可能更为科学有效。——这样的讨论,使得防止冤假错案的研究进入了司法权的内部。

公开透明:阳光仍是最好的防腐剂

最高院宣布,今后,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上网予以公布。媒体形象地将此举称为审判结果“晒太阳”。引发强烈争议的“天价逃费案”,最初的线索即来源于网民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挑刺”。经过纠错,被告人时军锋最终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公布一份裁判文书,就有可能纠正一起冤假错案,这正是裁判文书“晒太阳”的直接意义所在。

作为反例,聂树斌涉嫌强奸杀人一案的裁判文书方面的瑕疵更加明显。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之后,他的父母却未能得到判决书。2005年,另有一名叫王书金的嫌犯供认聂树斌一案是自己所为。聂树斌的父母多次到石家庄市中院和河北省高院申述,法院均以没有裁判文书为理由拒绝受理。直到两年后,一二审判决书被神秘匿名者快递给聂母,申诉才终于迎来转机。我们且不去议论实体方面的是非曲直,只问一句:被告人家属为何不能获得一份判决书?若无司法公开,还如何去奢谈司法公正,如何谈及防止冤假错案?

黑格尔说,普遍的法需要被普遍的人所知悉,因而司法必须公开;唯有通过审判的公开,方能使公民确信法院的审判是在依法而行。此处所表达的是两层意思,一层意思围绕所谓普法的目标展开,一层意思围绕监督的目标展开。法院和法官是否需要监督?孟德斯鸠有一段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有不受制约的公权力都倾向于腐败,司法权当然不是一个例外。既然不是例外,它自然同样需要监督。

包括司法权力在内的所有公共权力,其来源都是民众权利的让渡,因此它们必须接受其权力来源的监督。拒绝监督只会纵容腐败,只会滋生冤假错案。裁判文书上网,是一种充满时代气息的审判结果公开。除去合理的例外,一切审判活动的结果都必须公开地接受民众的审视。不用担心民众的法律素养太低,公平和正义往往是最通俗不过的东西,民众也最能看出冤假错案的猫腻。防止冤假错案,公众的监督不能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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