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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全球对比

tebiebaodao 2013-05-26 22:12:29 房宁/文 总第205期 放大 缩小

  各国、各地区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制度

  尽管众多国家采用了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但从各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上看,存在很大差别。一般来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规定分散存在于多种法律规定之中而无专门法律。一些国家在宪法和公务员法中对公务人员的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申报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多数属于这类情况,其相关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如:澳大利亚涉及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达13部之多。而英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法律仅限于下议院为议员制定的《行为规范》中的一些要求。美国则以1978年通过的《政府道德法案》中的一些条款为依据,要求部分官员进行财产申报和登记。

  二是,制定专门针对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法律。发展中国家制定专门法律比较多,如:印度的《印度公民知情权法》、《人民院成员财产申报条例》、《联邦院成员财产申报条例》等;印度尼西亚2005年开始实施《关于国家官员财政申报的登记、稽查和公开的规定》;越南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中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做出了专门规定。

  三是,针对少数政治家或高级公务人员制定规定其财产申报和公示的专门法律,而对于普通公务员采用通行的财务和金融监管措施,在必要情况下通过税务等部门核查其财产。日本是实行这类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日本实行财产公开制度所针对的对象只是限于“特别职公务员”中的一部分人员,即通过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公职人员,可以定性为“职业政治家”。日本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财产的这类职业政治家不足5000人,而日本不公开财产的普通公务员多达340万人。

  各国、各地区申报财产的主体

  申报财产公务人员的主体在各国、各地区有很大差异。其中涉及公务人员类别、申报者关系人等两方面问题。

  各国、各地区的掌握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大致分为两类,即美国术语中的所谓“政客”与“官僚”——政务官和事务官。我们研究的对象国家和地区的财产申报主体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集中于政务官,如行政、立法、司法机构的高官,而对普通公务员不做申报财产的硬性要求,日本、英国、美国等属于这类情况;第二类集中于事务官,要求行政系统中的普通公务员申报财产,而不涉及民选政治官员,如新加坡等;第三类是要求所有公务人员统统申报和登记,如俄罗斯、菲律宾等,西方发达国家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关于申报者的关系人问题,一般情况下,各国、各地区要求申报财产不仅涉及法定申报者本人,还要包括其家庭。多数情况下,被要求一同申报的公务人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或事实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但也有一些国家要求得更加宽泛,包括了直系亲属和所谓“二代血亲”,即包括申报人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有的国家还要求报告与申报人有经济依赖关系者的收入财产状况,即养父母、养子女、家庭雇员等。个别国家申报范围甚至扩大到祖父母和孙子女。

  各国、各地区申报财产的内容

  申报财产的内容与所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育水平和金融活动的复杂程度有关。一般说来,经济发展水平越低、金融活动越简单,申报财产的内容越简单;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金融活动越复杂,申报财产的内容就越多、越复杂。

  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一般比较复杂,比如:法国公职人员财产透明委员会要求部分公职人员逐年填写的财产情况包括:(1)不动产情况,(2)有价证券,(3)人身保险,(4)银行账户(包括往来账户,储蓄账户,存折,住房公积金,现金等),(5)家具,(6)收藏品(包括艺术品,珠宝,玉石和黄金),(7)机动车辆、船只、航空器,(8)无形资产(包括品牌、客户等),(9)海外不动产(包括有价证券和银行账户),(10)收入情况,(11)债务状况,(12)其他财产(包括公司往来账户),(13)财产变动的重大事件等13大类情况。上述申报项目中的部分内容,还需申报提供证明。相形之下,发展中国家要求公务人员申报的财产内容要简单一些。还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如德国,对公务人员的兼职情况做出了比较明确的限制,也可视为控制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nextpage$

  各国、各地区财产申报的方式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财产申报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构提出的。在极少数情况下,也有直接向社会及媒体公开的情况。各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方式根据公务人员的性质和类型而有所不同。一般分为:任期申报、定期申报和随时申报。

  任期申报在一些国家是民选政务官,即政治家申报财产的方式。当选政治家要在任职后、离职前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分若干次申报财产。如:泰国第一类申报主体,即“担任政治职务的人员”包括总理、部长等,通常要结合任期进行三次财产申报,依次是在就职后的30日内,离职后的30日内,以及离职满一年后的30日内。

  定期申报多为事务官员,即行政官员或公务员的申报方式。一般在每年的规定日期内申报财产情况,有些国家则简化为申报上一年度新增财产。

  随时申报是一些国家要求及时申报发生的有关财产变动情况,通常是与接收馈赠与礼品有关。如新加坡要求官员财产发生变动时要随时申报。

  公务人员申报资料一般要保留一段时间。比如:在西班牙官员申报材料通常保存期为三年,如果在职期间出现渎职行为,则保存期再延长两年至五年。而在西班牙的自治地区加泰罗尼亚,官员卸任后三个月政府即会销毁其全部申报材料。

  各国、各地区财产申报的

  受理和管理机关

  各国受理、管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机构设置不同。有的国家设立专门管理机关负责受理和管理财产申报与公示,如西班牙的“利益冲突办公室”,韩国建立的多层级“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更多国家的法定申报人向所属部门的负责人或内设机构申报,如美国、新加坡、俄罗斯等;也有的国家由议会或司法部门的机构负责受理申报。

  在各国专门受理和管理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工作的机构中,西班牙的“利益冲突办公室”(CIO)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机构与制度。利益冲突办公室是西班牙政府公共行政部的下属机构,专门在国家层面负责管理和监控官员的收入财产申报工作。其任务十分明确:收集财产申报信息;储存和保管相关申报信息;负责官员财产公示;监督控制相关申报工作。

  各国、各地区公务人员财产公示管理

  财产申报和财产公示是两个关系微妙的范畴,二者关系一直是人们争论的话题。有人说财产申报的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公开,没有财产公开、公示,申报便失去了意义。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实际操作中各国做法差别很大,基本倾向是:申报范围大,公示范围小。

  一般说来,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中公示财产的比例很小。英国、日本主要是要求议会议员公布其财产或相关利益。美国原则上只要求高级官员、公务员登记财产。据不太精确的统计,大约有30余万美国的联邦政府官员需要进行财产申报,但其中被要求公布财产状况的仅有2.5万人,其余均为各单位内部掌握的秘密申报。韩国需要公示财产公示的义务者大约为1800人,仅约占韩国全体公务人员的0.18%。新加坡则完全不公布法定申报人的财产状况。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我们了解和研究的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所谓“转型国家”中有追求大面积实行财产公开的倾向。在这方面,俄罗斯和越南比较典型。

  根据俄罗斯《反腐败法》第八条第5款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可将国家和市政公务人员申报的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务的资料,提供给媒体公布。人事部门在受理申报后,可以将当事人申报的不动产、交通工具和年收入信息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公布或提供给俄罗斯境内的有关大众媒体。

  越南政府规定:在职干部可由本单位领导决定或宣读或张贴财产公示;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申报表需要在代表的办公地点和居住地公示;即将当选国会或议会代表候选人的申报表须对当届国会代表或议会代表公开;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公职人员,则需要根据本人单位的规定在单位内部公示。所有公示期不得少于30天。

  各国、各地区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监察与责任

  根据我们实地了解和香港有关部门进行的一项国际考察,各国、各地区基本上无主动核查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机制。一些发展中国家即使规定进行核查,实际上由于管理成本难以承受等多方面的困难,核查只能流于形式。我们的越南调研时发现,尽管越共中央和越南政府发布的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的政策和法令,但有的干部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被问及此事时连连摇头,表示不解。看来,至少越南的干部财产核查是停留在纸面上的。

  多数国家对于公务人员财产申报的控制表现在违规或申报不实的责任追究、罚则等方面。如新加坡对于公务员申报财产严格保密,不做主动公开,但作为制度救济,新加坡政府对于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的检举和投诉高度重视,一旦发现申报不实,即快速清查,及时公开,严肃处置,以维护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在一些国家凡不实申报一律视同贪污。俄罗斯法律规定:公职人员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公职。2012年,菲律宾国会以财产申报不实弹劾了首席大法官,曾成为轰动一时的国际性新闻。

  另一方面,各国也都立法严格对于公务人员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公务人员的财产信息。对于泄露公务人员个人隐私和受法律保护财产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国、各地区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效果

  公务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日益成为一项广泛实行的防止与控制利益冲突的措施。但从各国实施的效果看则是千差万别,而且实施效果与法律与制度完备程度没有明显的相关性。从我们研究的范围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实施效果比较好,国家的廉洁程度较高;而发展中国家或所谓“转型国家”比较追求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完备性、法律的周密性,但制度与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好,国家廉洁程度较低,甚至很糟。从总体实施的效果看,这项旨在防止和控制利益冲突,保持公务人员队伍廉洁的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还有待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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