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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财产公开应从文件上升为法律

tebiebaodao 2013-05-26 22:06:28 张维/文 总第205期 放大 缩小

  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建立个人财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察机关、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还有权建议有关单位对不如实申报财产、重大事项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此规定一出,立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财产申报与财产公开

  问:我们注意到,草案规定的是“财产申报”而不是“财产公开”。两者有何不同?

  马怀德:可以将财产公开看作财产申报基础上的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理论上,财产申报法应当规定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公职人员有申报义务,二是监察机关等有抽查复核的可能性,三是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将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向社会公开。

  林喆:财产申报包括公示环节,也即在制度设计中,财产公开是财产申报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将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看作两种制度。

  卓泽渊:财产申报是财产公开的初级形式,财产公开是在财产申报基础上,进一步让公众知悉领导干部财产情况的一种制度设计。因为这两者在中国无成型制度,无法进行准确比较。从望文生义的角度看,应该认为,财产申报主要是向组织申报的,财产公开则主要是针对社会公众公开。

  周永坤:财产申报是国际上通用的说法,较之于“财产公开”更为规范,是指公职人员向有关部门申报自己的财产,并允许社会大众知悉查询。全世界已有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尚无上位法规定

  问:关于财产申报,上位法有哪些规定?

  卓泽渊: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规定只见于党内规定,作为一种纪律性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层面,尚无明确法律规范。

  马怀德: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这也正是学界一直在积极推动《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法》出台的原因。

  林喆:关于财产申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就有规定。但从法律层面来看,并无上位法。

  财产申报应该是家庭财产申报

  问:草案规定的申报对象是“个人财产”而不是“家庭财产”。有人担心,有关人员会把自己的某些财产登记到其妻子或丈夫名下,以逃避监管。是否也应该申报家庭财产?

  卓泽渊:我理解,财产申报就应该是家庭财产申报,因为,无论从制度规定还是从客观事实来看,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原本就是混同在一起,人们很难区分夫与妻的财产。如果将财产申报只限定于个人财产而非家庭财产,那么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成效、领导干部的财产公开程度和诚信程度都可能因此而大打折扣。

  周永坤:财产申报应当是家庭财产的申报。可以看到国外的财产公开都是家庭财产的公开。以美国总统奥巴马财产公开的情况来看,其所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收入状况。

  马怀德:从这一规定来看,草案的规定似乎是一种“倒退”。因为早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就规定,就将家庭财产作为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事项,如“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还包括配偶从事营利性职业的情况等。

  林喆:这是一个逐步向前推进的过程,至少草案已经迈出了“个人财产”申报的重要一步,应当予以肯定,并允许由“个人财产”起步,逐步走向“家庭财产”申报。

  防止“抽查”成选择性执法

  问:草案规定,监察部门应定期抽查个人财产申报是否属实。监察部门在核实公职人员财产时,是否有权调阅房产、存款、股票信息?

  马怀德:调阅房产、存款、股票信息,是监察部门抽查行为得以实现的必要手段,所以其被赋予相关权力是毫无疑问的。

  周永坤:监察部门有此权力,其正当性基础就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卓泽渊:应当注意的是,要防止“抽查”成为选择性执法,防止其演变成针对特定个人不公正的抽查,和对特定个人不抽查的庇护。有权的前提是必须有严格公正科学的抽查制度。

  “建议”被指韧性程度太大

  问:草案规定,对不如实申报的,检察、监察、审计等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这里的“建议”是什么性质?会产生何种后果?对公职人员是否有威慑力?

  卓泽渊:建议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也非特定的法律程序,其后果和威慑力并非确定。

  周永坤:建议既然规定在法律中,就具有法律性质,但这样的规定过于疲软,韧性程度太大。我们应该多学学国外同行的做法,不如实申报便构成了对法律的触犯,既然不愿意接受承担这一职务必须履行的义务,就只能丢官不做。

  马怀德:之所以作此规定,相信是因为还没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只能暂且作此要求。不过虽然只是建议,有关机关也必须认真对待和切实执行,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籍此加快全国性立法

  问:财产申报制度由来已久。广州这一规定有何新意?

  卓泽渊:广州规定是一种尝试,效果拭目以待。值得注意的是,监督权的设置一定要科学,既要将领导干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又要保护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避免干扰到正常的公务秩序。相关制度的出台既要积极,又要保证走法治化道路,防止仓促出台缺乏公正法治民主等元素而带来的混乱和弊害。民主也即让人民来监督,廉洁不廉洁要由人民说了算。此外,远比财产申报制度更重要的是,公有财产的管理使用监督制度。依法有效防止贪贿才是根本。

  周永坤:广州规定起到了一个表率和实验性的作用,做至少比不做好。

  马怀德:这是地方性法规的有益探索。如果将财产申报法的三个内容视为三个阶段的话,既今年1月份中纪委全会要求对领导干部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后,广州规定是我们已经迈入第二个阶段的又一表现。我们应籍此加快全国性立法,尽快出台全国性财产申报制度。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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