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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博弈

liaowangzhisheng 2012-09-04 10:45:31 叶匡政/文 总第179期 放大 缩小

 

一直想说说警察的渊源。记得早年读《尚书》,就注意过这个问题。《舜典》里,舜任命过皋陶为当年的司法官。舜称之“士”,郑玄注释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舜给他的任命,职责说的很清楚:“汝为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惟明克允。” 这里的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和大辟,墨是在前额刻字涂墨,劓为割鼻,剕是砍脚,大辟为死刑。宫刑今人多懂,也就是司马迁所受之刑。可见那时刑法的残忍。为使民众戒畏,五刑还有不同的处罚地,大刑在原野,中刑在市朝,小刑就在府堂内,这是“五服三就”之意。此外还有五种流放之刑,流放至三处远近不同的地方。既然有刑狱长官,肯定就有执行刑狱的下属,虽无名称,但他们大概属于中国最早的警察了。

皋陶在古代被视为狱神,司法界也将他视为中国司法的鼻祖。因此他的传说也很多。比如说他清脸鸟嘴,中国的创刑造狱皆出于他,辅佐过尧、舜、禹三代君王。传说皋陶有一只獬豸,长得像麒麟,全身有黑色的长毛,额上有一角,俗称独角兽。据说它很有智慧,能听人言,明是非,在人们有纠纷时,它会用独角指向无理的一方。

在部落时代,就有很明确的刑法。即使首领有罪,也得接受处罚。《尚书》有篇《五子之歌》,讲的就是这个故事。说的是夏朝开国君王夏启之子太康,身为夏王,却不理政事,放纵享乐。一次到洛水南岸去打猎,竟然百日都未回。于是后羿乘民众无法忍受之时,据守在黄河边不允许他返回。部落时代,个人很难生存,一旦被赶出本氏族,就等于判了此人死刑。

汉语“警察”一词,最早来自日本维新时,日语对拉丁语的翻译,同样的词还有总统、政治、总理、干部等很多政治语汇。有人考证《尔雅》中出现过“警察”一词,说的是大雁夜泊洲渚,“令雁奴围而警察”,指雁群栖歇时会让“雁奴”担当守望、报警之责。古书中,虽常有“警察”一词,但大多是动词,或指内心的警惕与省察,或指警戒与预防。有学者考证,认为警察有“擒奸捕盗,庇护部民”的含义,大概是在五代和宋时期。秦汉时代,虽有太尉、中尉等各种尉官,但由于那时行政与司法、军事与行政不分,所以也存在军警不分的情况。到辽代,才出现与“警察”相关的治安机关,当时叫“警巡院”,有警巡吏等职,身着特定制服,掌管狱讼、警巡之事,元代承袭了这一制度。人们常认为捕快就是现今的警察,其实捕快是地方政府的衙役,是捕役和快手的合称,他们虽负责捕拿盗匪和擒贼,但却属于“贱民”之业,一旦做了这个行业,连后代考科举都不允许。有了租界后,因有“巡捕”,所以清末政府也建立了“巡警部”,辛亥革命后,才真正有了“警察”这种专事治安的部门。

在今天的各种公权力中,警察权对维护统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对民众的强制手段也最直接。与一些西方国家比,当下警察权的行使范围要宽泛得多。它即有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权,从治安拘留到劳动教养、从遣送上访到强制戒毒、从户籍管理到交通处罚等,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

然而,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常识是,警察权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警察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也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假如警察权被滥用,只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虽然说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对警察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如何找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并达成一种制度保障,成为实现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代民众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警察权存在的第一动因,只有把保障公民权作为确立警察权的核心,才可能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自然维护了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要把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结果,不能使两者对立起来。但在现实中,又并非如此。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警察权对公民权的侵害:有的警察弄虚作假纵容包庇犯罪分子;有的警察对民众随意实行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有的警察对民众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受贿赂;有的警察甚至与黑社会相互勾结、谋财害命。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中越来越多地依赖警察权,不仅使警察权凌驾于其他司法权力之上,更是造成了民众与警察机关利益与情绪的对立。至今为止,警察因滥用职权而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例,还极为少见。这显然与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在社会转型期,警察权的扩张尤其值得警惕。如果过分依赖警察权来维护社会稳定,甚至因此纵容警察权对公民权的随意侵害,无异于饮鸩止渴。它不仅无助于培养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普通民众和国家公权力的对立。不能把警察权当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而要当作不得不使用的最后手段,这样才不会对本已孱弱的法治环境造成破坏。改革现行的警察体制,通过规范和制约警察权,来平衡它与公民权的关系,让警察制度走上法治轨道,才会有稳定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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