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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

tebiebaodao 2012-06-23 18:33:08 文/曾兴 总第172期 放大 缩小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产生是依据基本法有关原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致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的目标。

根据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将随着香港回归时间的推进而有所不同。

到目前为止,香港已经进行了四任行政长官选举。行政长官由1996年第一任的400名推委推举,到第四任1200人的选委会选举,香港的民主进程在循序渐进中有所前进。

第一任行政长官:

第一任行政长官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也就是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委会)筹组的,由40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的香港特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在当地以协商方式或协商后提名选举,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400名人士包括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各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1996年1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组成,他们将亲自选举未来的特区行政长官。1996年11月15日,推委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400名推委从8位符合资格的行政长官候选人中选出3名候选人,这3名候选人是:前东方海外公司主席董建华、前九龙仓和会德丰集团主席吴光正,前首席大法官杨铁樑。

当年11月27日,推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听取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介绍本人情况和施政方针。12月11日,推委会召开第三次会议,400名推委无记名投票,董建华以320票当选为香港特区首任行政长官。12月16日,李鹏签署国务院令207号,任命董建华为香港特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于1997年7月1日就职。

12月18日,北京钓鱼台举行了隆重的任命仪式,董建华从李鹏手中接过任命书——这标志着香港有史以来第一位由港人自己推选的香港特首从此诞生。

第二任行政长官:

第二任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基本法选出,由中央任命。选举委员会委员共有800人,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组成。

2002年2月28日,董建华获得714名选委的提名,由于在提名结束时只有一位候选人的提名有效,选举主任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宣布,董建华自动当选。

2005年3月10日,67岁的董建华在特区政府总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因为健康原因,已经正式向中央政府提出辞去行政长官职务。3月12日,董建华在闭幕的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高票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

董建华辞职后,根据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的规定,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缺位后,在6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3月12日,曾荫权以政务司司长身份署理行政长官。6月1日,曾荫权为参选行政长官辞去政务司司长之职。他6月2日正式参选并获得796名委员中714位委员的支持而自动当选。

第三任行政长官:nextpage$

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需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4年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对香港特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作出决定:2007年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7年香港特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2004年1月7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就基本法中有关政制发展的原则和法律程序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基础上,考虑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予以修改的地方。从当年3月发表第一号报告后,经过广泛咨询社会各界意见,几经反复,最终于2005年10月,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公布第五号报告。第五号报告建议增加两个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的民主成分。但这份获得主流民意支持的政改方案,在立法会上“触礁”,只获得34票赞成,未能达到修改选举办法的最低门槛即立法会三分之二的议员通过。

2007年的行政长官选举,不得不按照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的办法实行。

2007年3月25日,香港第三任行政长官举行选举。投票在亚洲博览馆举行。789名选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曾荫权、梁家杰两名合资格候选人进行投票,经过近3小时的投票和点票,选举主任宣布,在727张有效选票中,曾荫权获得649张票,梁家杰得到123票,曾荫权得票超过有效票半数,当选为第三任行政长官。

第四任行政长官:

2007年香港特区政府发表《政制发展绿皮书》,就普选模式咨询市民意见。行政长官曾荫权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香港政制发展咨询的情况报告。当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列明香港可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2020年可普选立法会。

2009年,香港特区政府就2012年两个选举办法展开公众咨询。2010年4月14日,特区政府公布2012年政改建议方案。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北京发表公开讲话,指出有关方案已经朝着扩大民主成分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经过两个月全社会的讨论和集聚共识,6月24日,立法会就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决议案表决,最终以46票赞成、13票反对获得通过。

根据通过的议案,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选举委员会由800人增加到1200人,选委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代表、乡议局代表、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等共四大界别组成,每个界别300人。不少于150名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等。

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2012年政改方案的两项修正案,包括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

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呈现的过程完全不同于过去三次。此次选举虽然没有“普选”之名,但选举各方都按照普选来操作,制定政纲,下基层讲解政纲争取民意支持,甚至民主中不成熟的抹黑等方式也频频出现。在2012年2月的提名阶段,梁振英获得305名选委的提名,唐英年获得390人提名,何俊仁获得188人提名,三人都超过150位选委提名的“门槛”,成为第四任行政长官候选人。

2012年3月25日,香港第四任行政长官举行选举。投票在会展中心举行。1193名选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梁振英、唐英年和何俊仁三位合资格候选人进行投票,最终,梁振英以超过半数的689张有效票当选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唐英年、何俊仁分别获得285张和76张有效票。

3月28日国务院会议决定任命梁振英为第四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4月10日温家宝总理向梁振英颁发国务院令。

自此,香港走过商人治港、公务员治港,如今迎来专业人士治港的“梁振英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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