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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宪法秩序下的改革突破

liaowangzhisheng 2012-06-13 12:42:56 文/党国英 总第171期 放大 缩小

 

以往的改革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性质。今后要在基本宪法秩序稳定的前提下深化改革,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更清晰的改革理念。

(一)要使意识形态“社会工程技术化”

邓小平的“猫论”包含着理性的光辉。“抓老鼠”是一个工程技术问题;同时,选择什么样的“猫”,也应该是一个社会工程技术问题。不能把任何意识形态标准先验地固定为一种涉及“是非”和“善恶”的标准。社会意识形态的核心是社会公正问题,抽象地说,公正作为一种权利要求,它不可交易,不可通过投票剥夺;但具体地说,如何建立公正仍应该是一个社会工程技术问题。

(二)尊重私权,树立“私权先于公权、自由先于民主”的观念

任何权利或权利系统的某个方面,只要权利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时不产生对其他权利当事人的损害,就是私权。通常,对经济学定义的“私人物品”的处置权便是私权。一个合理的社会,应有私权行使的自由。自由不是无条件的,但自由对于私权的行使是绝对的。

当个人行为产生了对他人的影响时,需要一定范围的权威系统对个人行为进行调节、约束,权威系统因此行使的权利便是公权。通常,对经济学定义的“公共物品”的处置权属于公权。公权规定了私权行使的边界。

在军事贵族的集权统治下,不仅公权的合法性确认与行使无民主可言,公权还会严重侵害私权。这种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既干涉了自由,破坏了平等,还降低了经济效率。

一个社会如果不尊重私权,公权就可能被滥用,最终公权会成为一小撮强权人物维护和扩大私利的工具。私权越是得到尊重和维护,公权就越有可能成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工具,也越有可能有效约束个人行为。因此,私权应先于公权。

当公权按照民主原则组织和实施时,公权也不能侵害私权。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人人行使私权的自由,民主就可能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私权越明晰、越巩固,公权才越有可能真正在公共领域发挥作用。因此,维护私权的自由应先于民主。

(三)要区别公有产权和公有经济,不能在二者之间划等号

按法学理论,公有产权即是国民的“共同共有产权”,包括“国家(全社会)共同共有产权”和“社区共同共有产权”。通常,这种共同共有产权应限于公共领域,例如,对于全社会的基础设施应建立国家共同共有产权,即建立国家所有制;对于一个社区的公共设施,应建立社区共同共有产权,即集体所有制。

但是,当个人行为超出私权范围时,公权应予干预。这种公权对个人行为的干预本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的分割,也是公有产权的一种形态。因此,对于一个现代国家,即使私有经济的比重超过国有经济,也因为公权实现了对私营经济的权利分割,可以认为公有产权仍在全社会占主导地位。进一步说,公有产权的覆盖范围要大于公有经济部门。公有经济部门可以很小,但公有产权的范围可以很大。

同样地,集体公有产权也可以大于集体经济。集体公有产权形式自古以来就存在,例如,社区道路、社区宗教设施、基于宗法关系的祭祖设施、社区公学、社区公地(通常以低租金租给社区穷人)等等。这种集体产权,通常只涉及社区的公共生活,与社区的平等和秩序有关,而与社区农户的经济活动无关,所以,它不能等同于集体经济。

集体经济在历史上很少见。19世纪有空想共产主义者做过一些实验,很不成功。目前在以色列有存在多年的集体经济,但它与以色列处于战争状态有关,且效率相对不高,特别对年轻人缺乏吸引力。中国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有了较大变化。从理论上说,集体产权有其存在的根据,甚至可以说它会伴随人类社会永久存在。但集体经济则完全不同,它只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政治产物。我们需要集体产权,但不需要集体经济。集体产权具有合理性,并不等于集体经济具有合理性,这个新理念需要树立起来。

(四)要正确认识土地公有制的内涵

社会主义社会的产权结构应包括公有制,甚至可以说公有制应占主导地位。农村集体经济资产主要是土地。笔者主张在土地产权关系上要重新认识“公有制”的内涵。其一,国家对公共性极强的土地可以实行国民共同共有,建立土地的国家所有制。中国70%以上的国土不能直接成为企业和个人从事经营性活动资源,而只是一般公共资源,可以实行国家所有制。其二,国家对其他土地的使用进行用途管制和规划约束,用税收杠杆对其“公共性”导致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调节,也是土地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而不必对这些土地直接建立国家所有制。通常,这些土地的使用需要利用市场关系,其所有权制度可实行按份共有或社区共同共有。其三,公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可以“物权化”,成为公民的财产,例如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可以通过“长久不变”政策成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国家要像保护类似农民的私人存款一样去保护他们的土地财产权。

按照这个思路,土地公有制其实无处不在,只是公有的形式不同而已。在这个理念基础上安排土地制度改革,我们将会摆脱很多束缚,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为建立适度土地密集型农业、提高中国农业竞争力创造制度基础。$nextpage$

(五)肯定中产阶层在新时代的巨大历史作用,创造鼓励中产阶层成长

在现阶段,中国的中产阶级包括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包括民营企业经理人,也包括新闻记者、大学教授、律师以及收入稳定的各类自由职业者,其中民营企业经理人对自主发展有最强烈的需求。中国农民也需要自主发展权,他们中的少数已经进入中产阶级队伍。未来要把有稳定就业岗位的一般劳动阶层转变为中产阶级。

中产阶层要由一种生活方式、一种价值观来定义。理性、宽容、勇敢、节制,是人类最尊崇的生活态度或美德,也是中产阶层的精神规范。中产阶层对社会制度有高度认同和建设性态度。中产阶层的品行不是天生的,它至少需要两个条件才能成为一种社会存在,而不仅仅是学者的纸上风云。

中产阶层作为一个整体,必然伴随生活的逐步富裕而壮大,而生活富裕是他们自己的劳动果实。这是第一个条件。说精神需要物质滋养,可能失于肤浅。更符合逻辑的是,贫穷作为社会的常态,它必然产生奴役,而奴役之下必无完整的中产阶层精神世界。但物质丰盛并非一定会滋养出中产阶层的精神世界;如果一个人一个阶层借特权而脑肥肠满,必然产生罪恶感,哪怕这种罪恶感并不是他们的自觉意识。有罪恶感的人绝无谦和中庸的中产阶层风范。

中产阶层的精神世界是一种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的健康必然依赖公共部门的公正性。这是中产阶层精神世界得以存在的第二个条件。用中共十七大报告的话来说,就是一个社会要“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种理念首先应该是执政的圭臬。公共部门的公正性又依赖自由和民主制度。自由使公共权威压缩自己的权力空间,民主使公共权威坚守政治市场的竞争原则。不能想象一个社会存在绝对权力的公共权威而能使理性、宽容、勇敢和节制诸美德成为主流风尚。如果这些美德总会使其人格载体贫困潦倒,我们就难以想象美德的示范作用能够滋润社会。

拥有独栋房屋,对中产阶层有象征意义。中产阶层的主要财产形态是房屋。中国城市的中高收入阶层所支付的高房价,主要是为土地支付的,但在中国的法律上,百姓不能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规定为70年。这种情形让中国中高收入者气馁,不可能有中产阶层心态。大部分中国家庭拥有独栋住宅还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维护独栋住宅会产生远大于单元房的支出,有利于第三产业发展,扩大就业规模。

中国土地资源总量不构成对中产阶层拥有独栋房屋的限制。中国缺少的是优质耕地,而不是建造独栋房屋的一般土地。依笔者的研究,只要国家有一个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完全可以在保障优质耕地继续增加的前提下,提供满足中产阶层需要的独栋房屋用地。

中产阶层的成长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分工的扩大,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

主张培育中产阶级不是说对弱势集团可以不管不顾。事实上,中国现阶段的中产阶级大部分是来自社会的弱势集团。

关于深化改革的目标,胡锦涛总书记所做的概括十分确切。我们就是要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实现这些目标需要做很多工作,有的工作涉及深层体制弊端,需要通过改革攻坚完成,而有的方面则可以自然发展,水到渠成。

社会转型的本质是现代国家的形成。按照美国历史学家斯特拉耶的说法,现代国家形成之前的国家形态,先后是蛮族统治、封建政体、初级的法制国家、领土主权国家。这些前国家形态的共同特征,是以军事寡头的是暴力统治为政权基础,军事暴力的重要指向是本国人民。现代国家有这么几个特点:1、公权与私权合理配置。这个特点非常重要,在民族国家形成之前,公权与私权没有明确边界,公权可能过多地渗入到私人生活领域。2、民主政治建立。3、地方自治。4、政教分离。我们要通过艰难改革,推动社会转型,将中国建成一个现代文明国家。

纵观世界已经实现成功转型的国家的历史经验,改革的难点无非集中在三方面关系的调节,第一个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第二个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第三个是劳动与资本的矛盾关系。

认定以上三方面的关系是中国社会生活的难题,完全基于国家转型时期的现实考虑。若做一般分析,我们无法确认在集权和分权之间究竟哪个好,也无法确定在专权和民主之间究竟哪个好,甚至在劳资关系之间,若以工资为标准,我们也很难说什么样的工资单价水平意味着劳资关系的和谐。但如果从现实关系出发,我们还是可以说,在中央和地方之间,我们是集权多了,分权少了;在国家和社会之间,我们是公权过大过多,私权过弱过小;在劳动和资本之间,则有一种微妙的状况,一方面我们对私人资本的权益保护不够,但另一方面我们却放纵了资本对劳动的盘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规白纸黑字摆在那里,但常常形同虚设。

在改革面临的众多复杂任务面前,笔者之所以要强调以上三种关系的调节,有以下若干理由。

第一,这三方面的改革将为创造和保持社会活力提供制度基础。创造和保持社会活力,增强社会经济的运行效率,完全符合人的本性要求。连罗尔斯这样十分看重社会公正的思想家也对人性做出这样的判断:每个人(在利益分配中)都更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正义论》,中文社科版2页)。适应人的这种本性要求的制度是保持社会竞争性的制度,包括市场经济制度、地方分权制度和社会民主制度等。劳动市场容易成为不完全竞争市场,在劳动的需求方(资本)和劳动之间,劳动者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从而牺牲社会活力,也牺牲社会公正。

第二,这三方面的改革是确立社会公正的决定性因素。劳资关系的调整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正的前提。劳动市场上的收益分配把个人天赋和家庭资源完全看成了一种私人化的因素,并常常放大了人的收入能力的差异,使实际收入的分配很不平等。我们有理由把个人天赋和家庭资源看作一种人的先天偶然获得的因素,那么,这种不平等就是不公正。克服这种不公正就是公权运用的任务,因此公权产生方式(核心是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和配置方式(核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构造)就十分重要。基于军事暴力的前国家形态总是使公权配置的重心过高、公权容易成为少数人的私器,不能有效克服社会不公正。

第三,这三方面的改革是形成社会稳定结构的关键步骤。社会稳定不仅为当权政治家所需要,也为民众所必需。罗尔斯把社会合作、社会效率、社会稳定和社会正义看作相互联系的四个环节,认为社会稳定为社会正义所必需。他指出:“怀疑和不满腐蚀着礼仪的纽带,猜忌和敌意诱使人们以一种他们本来要避免的方式行动”,社会的稳定性力量必须为社会正义的确立开辟道路(《正义论》,中文社科版4页)。理论研究以及当代各主要国家的政治经验证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地方适度自治以及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均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

第四,这三方面关系的调整很难通过“发展”自动实现,很难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走出困局。这三方面关系也是一个社会的刚性很强的基本利益关系。毋庸讳言,中央之于地方,国家之于社会,公权之于私权,资本之于劳动,每一对关系中前者的利益更具有刚性,但同时也更需要“让权”、“分权”。如果没有更强有力的改革压力,这些利益层面很难主动实行权利的重新分配。它们更倾向于扩大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缩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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