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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内心苦涩

liaowangzhisheng 2012-02-22 18:02:04 文/丁东 总第160期 放大 缩小

 

谢觉哉

谢觉哉生于1884年,是清末秀才,和董必武、林伯渠、徐特立、吴玉章并称“延安五老”。在1959年举行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他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用今天的话说,就是首席大法官。到了1962年,谢老却遇到了一件棘手的案子,当事人便是大名鼎鼎的潘汉年。

潘汉年也是一个老革命,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长期担任中共秘密情报战线的负责人,在革命年代出生入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他出任上海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1955年3月下旬,他出席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在会议期间,毛泽东在谈到高饶问题时说,高级干部本人历史上如果有什么问题没有交代的,都应当主动向中央讲清楚,否则罪加三等。和饶漱石有密切工作关系的潘汉年,出于对党的忠诚,在4月1日向自己的直接领导陈毅讲了自己1943年奉党之命与李士群接触时,曾与汪精卫见面,并向中央写了书面材料。毛泽东看后批示:此人从此不能信用。第三天,潘汉年被捕。又过了一个半月,妻子董慧被捕。

据彭树华《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一书记述,中央于1962年决定对潘汉年案进行审判,命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曾汉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组组长丁汾和助理审判员彭树华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丁汾和彭树华到关押潘汉年的秦城监狱,用一个月时间查阅了全部案卷,发现对潘汉年的主要指控,如在国共谈判中投降国民党,投靠日本特务机关,与汪伪勾结,包庇反革命分子,向台湾提供情报,都站不住脚,于是提出了八点质疑,向曾汉周汇报。三人达成共识,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德峰汇报。最后向谢觉哉院长汇报。

谢老听完汇报以后说:“你们辛苦了。你们对潘汉年案卷材料看得很仔细,提出了你们的看法,很好。不过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是搞不清楚的。德峰同志跟你们说过了吧,潘汉年案是中央交办的案子,我们只是办理法律手续。”最高人民法院不负责案件事实审查。

谢老见几位神情茫然,就问彭树华:你读过王勃的《滕王阁序》吗?有两句话是这样说的:“屈贾谊于长沙,非无圣主。窜梁鸿于海曲,岂乏明时?”贾谊这样有本事的人,又处于圣主汉文帝时代,也遭遇这样不公的待遇,这说明什么?无非是说天下没有绝对公平的事,好人也常受冤屈。梁鸿博学多才,路过洛阳时,见宫室侈丽,作了一首《五噫歌》,被奸臣诋毁,只好改名换姓,逃到边陲,为人舂米为生。在东汉初期这个所谓政治清明的时代,梁鸿这样有才华的人却遭遇这等不平之事,失志如此,又可奈何?

谢老接着谈到宋代的岳飞,说他积极主张抗金,但却被诬蓄意谋反,被宋高宗杀害了。难道当时没有人知道岳飞是被冤枉的吗?当然有人知道。但在当时,宋高宗一意要与金人议和的情况下,试想谁人救得了岳飞?明朝书画家文征明很有见识,他为秦桧翻案。岳飞冤死风波亭后,当时及后人都一致痛骂秦桧奸贼,指斥他是谋害忠良的罪魁祸首。而他说秦桧的能耐,只是善于迎合宋高宗一己私欲而已。岳飞被害,秦桧罪在不赦,而真正的罪魁祸首,却是宋高宗赵构。岳飞的功过,后人已有评说,也无须再议宋高宗和秦桧谁是罪魁祸首。我只想说明一点,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发生的事情,都有它的时代背景和特殊原因,不是无缘无故的。

谢老最后说:“潘汉年案是很复杂的,涉及中央许多重大机密,直接领导潘汉年的是周总理和康生,许多事情毛主席也是知道的,对潘汉年的处理,是党中央定的。毛主席早有指示不判死刑。人不杀,就好办了,是非功过,总有一天会弄清白的。”

面对奉命办案的几位法官,我想,谢觉哉的内心极其苦涩。谢老是懂法之人,他参加过宪法、刑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又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第一任校长。依法治国、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他的理想追求。他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后,马上提出切实改变办案质量不高的问题。他力主恢复法院的正常审判制度,把案子办得更准确、更细致、更踏实,做到不纵、不宽、不漏、不错。在他的职权范围内,他亲自办案,典型示范,深入到全国各地法院,查大案要案,纠正过不少冤假错案。然而,面对潘汉年一案,他却无可奈何了。他深知在党的最高领导人的强力意志面前,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脆弱的。眼看一桩明明白白的冤案在自己面前酿成,却无力纠正,只能服从,还不得不说服下级接受这个荒谬的结果。当然,他又不愿意装糊涂,只好讲述几段历史掌故,迂回曲折地说出内心的真实想法,真难为了这位年近八旬的老人!

不久之后的1963年1月9日,潘汉年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77年4月14日,潘汉年含冤去世,终年71岁。1979年2月24日,董慧病逝,终年61岁。他们活到了毛泽东生后,但还是没有等到冤案昭雪。直到198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宣告潘汉年无罪,8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这时,谢觉哉老人已经去世11年,潘汉年也去世5年。

彭树华认为,人治盛行,法治不申,审判不独立,中央或地方党委先审批,法院后审判,法官和法院只能按上级的决定办案。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潘汉年冤案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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