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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李昌奎,错了吗?

tebiebaodao 2011-08-24 17:16:08 文/张天蔚 总第142期 放大 缩小

 

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死缓,引发舆论沸腾。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副院长对此倒是比较淡定:“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然而,事件却在舆论的强烈关注之下逆转,云南省高院在省高检的“建议”之下启动再审程序,于7月16日向被害人家属送达了再审决定书。虽然至今没有再审进展的消息,但在如此特殊背景下启动再审,二审的死缓判决极有可能更改,不仅李昌奎难逃一死,云南省高院的“标杆”也面临未及立起就已经倒地的尴尬。

对于这一结果,自然也有两种不同的解说。田成有副院长先前就有过表态:“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或许在他看来,今天的结果恰恰验证了自己的担忧,舆论压力再次以“狂欢”的方式,判决了一个人的死刑,法律也再次被“玷污”。但参与“狂欢”的公众及另外一些法律人,则可能从另一个方向认定,这恰恰是法律体系必要的纠错机制。

虽然中国至今没有废除死刑,但关于死或不死,中国百姓也开始有了纠结。药家鑫在一片喊杀声中被执行了死刑,似乎并未给透过网络围观、呐喊的公众,带来太多正义伸张的畅快。尤其是药家鑫临刑前的录像经央视曝光,一个年轻生命面对死亡时的留恋、恐惧、无助、绝望,让即使最坚决的喊杀者,也不免有些黯然,部分不甚坚决的民众,甚至开始表达出些微的悔意。而网络舆论对李昌奎死与不死的穷追,未尝不是“药家鑫后遗症”的一种婉转表达——李昌奎被冠以“赛家鑫”之名,就隐含着一个似乎简单却又微妙的逻辑:药家鑫都死了,比药家鑫更残忍的李昌奎凭什么还活着?

这并不是一个多么严谨的推理——就逻辑而言,如果当初对药家鑫的判决就有可商榷之处,那么,比照药家鑫案而确立今后的死刑标准,就变成了错上加错;就法理而言,中国并不实行判例法,前案判决并不具有“造法”的功能,对任一案件的判决,都应该也只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准,“家鑫已死,昌奎当诛”的逻辑并不成立。

按照中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李昌奎的主观犯意、犯罪情节及后果,都罪无可恕,唯一可以支持死缓判决的,只有自首情节一条,而且不过“可以”从轻而已。也就是说,李昌奎的死与不死,确实只在法官的一念之间,判其立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判其死缓,依法也有“可以”的余地。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云南省高院判其死缓,或许确如他们所称的,是在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

李昌奎死缓判决之后,网友追踪披露,云南省高院于2009年11月,就曾将一起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恶性杀人案件改判死缓,亦可见云南省高院对这一原则的坚持乃是一以贯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云南省高院不事声张地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在目前依然保留死刑的前提下,云南省高院的做法,显得颇为“前卫”。

云南省高院的司法探索当然并非空穴来风,亦非主事者的个人好恶而可以左右。与死刑存废之争相类,围绕司法是否应该保持独立,抑或司法实践是否应该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司法界、法学界一向多有争论。而在现实层面,权力对司法的介入乃至控制始终存在且不可能避免,于是上述争论实际演变成单边的“民意是否应该介入司法”,或在无法独立于权力的前提下,司法是否应该独立于民意。云南省高院显然旗帜鲜明地选择了独立于民意的立场,其着意追求带有示范意义的法律效果,却引发了不甚乐观的整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民意介入司法并产生标志性影响的,当属邓玉娇案。以博客为主要平台的网络强势传播,使一桩司法案件首次置于“准直播”状态,远在贵州的一次封闭庭审,却有着一个数目无限庞大的庭外“陪审团”,并在相当程度上实质参与了案件的判决。对邓玉娇案的司法评价,只能交予后世研究,但民意介入司法,与权力干预形成制衡,并最终在并不严谨的程序中实现实质正义,却从此被视为可能而且正当。至药家鑫案,则以微博为主要平台,完成了案件审理的真正“直播”,并最终决定了案件的判决。舆论对李昌奎案件的再次“干预”,只是邓玉娇案、药家鑫案的再次重演而已。

若就案论案,上述个案都严重违背司法独立的本意,田成有副院长呼吁警惕“狂欢杀人”也确是有的放矢。但在权力干预司法不仅事实存在,且被法理化、正当化的前提下,司法独立概念处于事实上无法实现、理论上难以论证的尴尬境地。或许正是有鉴于此,中国司法界高层已经对一度卓有影响的法律专业主义进行了“反思”,近年来推出的“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理论,虽然在逻辑上无法成立,在法学界亦引发广泛争议(如贺卫方《“三个至上”谁至上?》),却给民意介入司法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就现实而言,权力干预无法避免,民意的干预至少是一种制衡,即使程序上确有瑕疵,但也并不比单边独立于民意离实质正义更远。

长远而言,中国当然必须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但就眼下而言,权力不退出,民意就要坚守。为了坚守一个“至上”,不得不承认三个“至上”,则是权力对民意的妥协。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这样的博弈和胶着,将是中国司法的常态。对于重要且标志性的案件,法院判决,舆论复审,可能成为事实上的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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